對“非吸”嫌疑人不捕不訴,檢察官為何一案收到投資人兩面錦旗?

本網訊(通訊員 田第潘)3月25日,在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公訴部檢察官陳銳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黃某某宣讀不起訴決定書之後,投資人代表方伯伯和韋阿姨來到武昌區檢察院向其送上錦旗,表示感謝。“為民追贓挽損 司法公正嚴明”,錦旗上12個字代表著投資人的心聲。這是武昌區院在辦理該案中收到的第二面錦旗。

对“非吸”嫌疑人不捕不诉,检察官为何一案收到投资人两面锦旗?

黃某某是河南洛陽一家置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5年,為籌措資金,黃某某與有資金往來的投資管理公司老闆劉某某(在逃)商議,以其名下的地產項目為融資標的,通過向對方提供蓋有其公司公章和個人印章的借款合同,由劉某某在武漢採取散發傳單、帶客戶考察、許諾高額收益等方式面向社會公眾為其公司融資。

武漢的朱阿姨是眾多投資人之一,她原本打算用自己的積蓄在劉某某公司買點“理財產品”,卻沒想落得了個血本無歸。“他們在宣傳單上按投資的多少,將月收益率分為1%到1.5%的不同檔次。我認為回報率較高,加上他們積極宣傳,當時便買了10萬元。”後來,她又追加了兩筆投資,總投入23萬元。據朱阿姨介紹,三份合同到期時間分別是2016年3月25日、2月19日及2月28日,然而,從2016年1月開始,劉某某公司不僅停發利息,連本金也始終沒有退還。和朱阿姨一樣,眾多投資人只能在合同前期獲得一些利息,一旦合同臨近到期,利息和本金便再也無法兌付。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相繼到期最終使投資人和借款方之間的矛盾集中爆發。僅在2016年1月,武漢市公安機關就接到針對劉某某公司報警數十次。經偵查,公安機關發現,劉某某的公司未獲頒《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黃某某、劉某某兩人均在明知該公司不具備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情況下,在武漢向不特定群眾吸收資金,且劉某某還涉嫌其他非法融資項目。鑑於案情複雜,涉案人數眾多,武昌區檢察院及時同公安機關取得了聯繫,並指派檢察官王軍提前介入。2017年8月,黃某某在洛陽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9月,公安機關以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武昌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武昌區檢察院審查發現,黃某某在歸案後主動坦白交代了涉案情況,並表示將積極籌措資金用於支付投資人借款,其家屬已經向公安機關指定賬戶匯入款項;其涉案地產項目也在正常運轉中。檢察官王軍在綜合考量案情和社會效果的基礎上判斷,此時對黃某某採取逮捕措施,不利於資金回籠和償還投資人申索的債權款項。

為了更有效地保障投資人權益,2017年9月11日、9月14日、9月15日,王軍受院領導指派,先後三次與投資人代表進行溝通,聽取了投資人代表對退還當時處於審計中的欠款、黃某某提供確定還款計劃、確定債權等事宜的意見,並組織投資人代表和黃某某家屬進行了協商。雙方均向武昌區檢察院提出了取保候審申請。9月15日,武昌區檢察院對黃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決定。“黃某某在公司經營中,因資金短缺實施了非法融資行為,但考慮到其具有清退能力,也表現出清退意願,作出不批捕決定實際對借款方清退投資有著督促和保障作用。後來,投資人也向我院偵監部門贈送了錦旗。”王軍表示。

2018年9月20日,公安機關以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武昌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經審查,截止2016年1月,被不起訴人黃某某通過劉某某公司與朱阿姨等21人簽訂《借款合同》,共吸收人民幣286萬元。偵查期間,黃某某、劉某某雙方的公司和全體報案人對黃某某的公司實際欠款數額開展了自行核對確認,黃某某對已吸收資金完成清退,並與全體報案人達成了和解協議諒解。檢察官陳銳通過報案材料、鑑定報告、轉賬明細等就和解協議的具體內容予以一一核實,確保每筆清退資金落實到位。

黃某某雖然實際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但鑑於其能夠積極清退吸收的資金,取得投資人諒解,具有認罪悔罪表現,不需要判處刑罰,2019年3月7日,武昌區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作出不起書決定,反映了從單純打擊到打擊與保護並重執法理唸的轉變,也是我院不斷完善辦理涉民營經濟發展案件法律政策適用,依法保障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體現。”陳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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