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中的N、N+1、2N、2n+1、2(n+1)

什麼是經濟補償金中的N、N+1、2N、2N+1、2(N+1)?

它們適用於哪些情況?今天,我們就從法律角度為您解讀一下這幾個公式的含義。


1、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該怎麼算?

經濟補償金主要由兩個因素決定: 員工工資和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於跨越2008年的經濟補償金就存在分段計算的問題。

2008年之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上年度社平三倍的,按社平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008年之前,對於兩種特定情形即——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勝任

向其補償的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受12年封頂。

2、經濟補償金中的N代表了什麼?

N、N+1、2N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

以N為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

3、N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就是N。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4種——

▶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

▶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勞動者辭職

▶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僱

▶經濟性裁員

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2種——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

▶用人單位主體滅失(如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等)。

4N+1指的是什麼?只有出現這3種情形——

▶醫療期滿、

▶工作不勝任、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僱”,並且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才需要支付N+1。

這裡的1,其實就是代通知金。

5、2N指的是什麼?

2N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有以下選擇——

▶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2N。

在勞動者要求支付賠償金,或者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但實踐中難以恢復時,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2N。

6、2n+1和2(n+1)有無法律依據?

“2n+1”和“2(n+1)”兩種方式,沒有法律依據。

上面提到的N、N+1、2N都有特定的適用情形,但是不能兼得。

▶若合法解除,就應支付N或N+1;

▶若違法解除,就面臨2N的問題。

但無論哪一種,上述金額都是不能兼得的,所以“2n+1”和“2(n+1)”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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