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未经应许闯入家中实施暴力,主人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闯入者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厚德载物0315


如果有人未经允许闯入家中实施暴力,主人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闯入者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我个人认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就像当年小日本都打到我们家里了,我们奋起反抗杀死小日本,难道还要对此负责吗?



无独有偶,近期,河北涞源就发生了这么一起相似的案件,只不过目前杀人者被羁押在看守所,正在等待进一步的裁决。

21岁的小雨是河北人,与黑龙江人王磊同在一家饭店打工,王磊喜欢小雨,但小雨却对王磊没有感觉,为了摆脱王磊的纠缠,小雨回到了老家,不成想王磊追到小雨老家继续纠缠。期间小雨家人多次报警,但都因为对方只是纠缠,派出所也进行多次调解,但并没有实际效果。

在一个晚上,王磊带着刀具甩棍翻墙到小雨家,小雨父母包括小雨为了自保,与王磊展开搏斗,最终王磊死亡,事发后小雨一家子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小雨取保候审,律师希望撤销对小雨父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到截止目前法院并没有采纳。法院认为在王磊倒地后小雨母亲继续砍杀王磊,不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我个人认为,小雨一家人完全就是正当防卫,都被人拿着武器欺负到家了,如果这时候不反抗那啥时候反抗?就算对方倒地,谁又能保证下一秒对方不会站起来继续伤害小雨一家人?何况当时情况小雨母亲哪有清醒的理智去区分什么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当时脑子里想的就是不能让对方起来在伤害家人是唯一的念头。

在这里也希望当地法院能参考昆山龙哥反杀案的例子,给小雨一家人正当防卫的行为给予肯定。


诗词公寓


有人未经允许闯入家中实施暴力,主人愤怒之下拿起菜刀砍死闯入者。如果按照我们老百姓关于对与错的正常理解,这种情况主人肯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在实际中,警察可能会去分析现场的具体情况来斟酌确定。

比如最近被广大老百姓热议的河北涞源反杀案,便是极具代表性的一个案例。原本属于受害者的王晓一家人,在被入室凶徒王磊持刀暴力伤害的过程中,王家人在实施自卫反击的过程中用菜刀将行凶者王磊不慎杀死。当地公安局经过案情分析,认定王晓一家人涉嫌故意杀人。除王晓被取保候审外,其父母被刑事拘留。

在此类案件中,其实还是涉及到一个关键的行为——正当防卫。在多数人看来,当主人被擅自闯入家中的罪犯实施暴力侵害时,主人实施的任何自我保护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即便将行凶者反杀,也是正当防卫应该允许的范畴。

而在这种案件的实际甄别中,却与老百姓的认知存在误差。就拿河北涞源的这起反杀案来说,公安局之所以认为王晓一家人涉嫌故意杀人,理由是:因为行凶者王磊受伤倒地后,王晓的母亲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联想多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让人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

其实,这起案件与当初的“昆哥反杀案”没什么太大的区别,均是受害者在未知行凶者是否仍具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将行凶者反杀。那起反杀案中的受害者的反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河北涞源的这起案件也应该是相同的结果,因为两起案件中,两个原本的受害者所表现出的防卫行为本质上没什么区别。

擅自闯入他人家中的行凶者固然有生命权,但是,当行凶者侵害、危急到他人的生命权时,应该优先维护被侵害方的生命权,而不应该将行凶者的生命权凌驾于被侵害者生命权之上,。因为行凶者首先是一个罪犯,罪犯的权益应该低于正常人的权益,即便是罪犯的生命,也应该处在退而求其次的位置。这是惩恶扬善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所以,主人将未经允许闯入家中实施暴力的罪犯拿菜刀砍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大家认为主人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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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如果是我遇到这种情况,坚决自卫,不惜致死对方,因为:

一,我没有能力来判定施暴者是否失去致害能力;

二,我没有时间来判定;

三,面对家人的安危,即使理智超人,自控性极强,可万一判定失误,将万劫不复;

四,对于暴力犯罪,本就应该坚决打击,即使防卫过当,牺牲我一人,防止祸害,何乐而不为?

况且,入室暴力犯罪?这个是蓄意的侵入他人私人空间的暴力行为,哪来的防卫过当呢?法律是惩戒犯罪,保护弱者的,如果这都防卫过当,说明刑法已经违背了法律精神和立法初衷,应该修改!


Action黄志新


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已经不是我们普通老百姓说了算的。而是权说了算,是钱说了算。普通人的正当防卫早已是奢望侈谈。

这不是我危言耸听,也不是无理取闹。在我的头条文章、悟空问答里多次写过“正当防卫”的解析文章,也为陕西“李雷被反杀案”、“王雷闯宅被反杀案”等做过解析和辩护,可惜,没有用。即使“李雷被反杀案”的真正受害人王浪,在直播法庭上说出“我就站着不动,让他打”的千古无奈,也改变不了“铁血”法官的坚决。

《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题主的问题很明确,死者私闯民宅,实施暴力,是显而易见的犯罪分子,主人被迫持刀砍死犯罪分子,是显而易见的“正当防卫”,无罪。

然而,现阶段的法官会很奇葩,他们是从死者那一方面考虑问题,而不是受害人一方;他们总是偏袒犯罪分子,而不是保护受害人。很明确,你无罪,但很可能被判刑,因为你违不违法和判刑已经没有关系了,钱不上万,想判就判。


安若凡


这让我想起美国的停车场枪击案。残疾人只是被对方推倒而已,却立即掏枪将对方杀死。事后残疾人无责任。这要在中国大概就是故意杀人吧?法律是用来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可是当有人对公民实施人身侵害的时候,公民必须先受伤。然后根据自己受到的伤害程度来斟酌应该给对方怎样的还击。还得录制视频或找人作证。对方都非法闯入了!我们还得必须等他先动手。如果他先手直接灭门呢?那反而好说了!明天的报纸又多了一则新闻。某地发生灭门惨案。手段极其残忍。案犯在逃,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我相信正义一定会到来。案犯最后死刑!可是你这一家人的命冤不冤?


情感路路通


对于题目所说的这种情形,还是要视情况而定的,确实没有标准的唯一答案。

关于这个问题,当下正好有个新闻与此非常契合。26岁的黑龙江男子王磊,看上了21岁的大二女生王晓,要求与王晓谈恋爱,王晓以性格不和婉拒了。但是王磊不依不饶,不仅到王晓的学校闹,还三番五次到王晓老家闹,多次威胁“我绝不放过你家”。

一天雨夜,王磊带着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晓家中,捅了王晓的父亲,又捅伤了王晓本人,王晓与父母一起极力反抗,最终王晓的母亲砍死了王磊。目前,王晓一家三口被以故意杀人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王晓被取保候审,其父母被逮捕。

对于本案,笔者倾向于他们一家三口是正当防卫。首先,王磊深夜带刀进入王家,动机就非常邪恶,对于自己的追求对象,他不仅是得不到就毁了她,而且还想剥夺其父亲的生命。在那种情形下,他们不杀他,就要被他杀。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肯定得保护守法者的生命权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王磊倒地后是否失去了反抗能力?就像我所说,王磊本人很狡诈,又受过特种训练,雨夜,又是黑灯瞎火的,不排除他故意示弱,伺机进行反扑,所以就跟昆山反杀案一样,只能确保他不再为非作恶,王晓一家三口才能安心。

虽然,王晓母亲争取取保候审没有成功,但是我相信到了法院层面,最终会有一个合理的说法的。


打虎拍蝇


理论上,主人要不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之前分析了裁判文书网以正当防卫为由作为抗辩的刑事判决书,仅仅只有4份被法院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能超过不法侵害的限度等条件。从理论上分析,题目的这种情况是闯入家中实施暴力,那就得对于整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去分析论证是否能够采取无限防卫权,否则面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指控。

所以说,正当防卫从立法到实践认定的落差极大,是因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极为苛刻。直到今天,该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仍然是一个难题。检察院最后得出一个结论,认为正当防卫还是得靠跑!

所以,跑和报警才是最佳选择!


叶律师


属于正当防卫的话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防卫过当恐怕就要担责了。

这个问题我看了很久,却迟迟没敢写,因为我的感性告诉我,在这种情况下,奋起反抗是情理之中的举动,总不能让好人等着被杀,让恶人肆无忌惮吧。换做是我,我会怎么做,又能怎么做?恐怕就算我愿意报警等警察来,私闯民宅来行凶的人也不会傻傻地等着警察来吧。一个人敢于闯入别人的家中实施暴力,那么他的底线在哪里?在那种情况下,如果还要细想法律条文岂不是强人所难?当务之急,我需要做的是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这是你死我活的较量而不是纸上谈兵的戏谑。换做是我,我也会奋起反抗,绝不会坐以待毙。

可是,如果我告诉大家只要有人闯入家里实施暴力就可以往死里打,那也是不负责任的,那样或许现在能获得不少点赞,但若事情真实发生了,恐怕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就不那么想了。

例如,在最近的涞源反杀案中,受害者一家三口反杀深夜入户行凶者,最终女孩的父母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当然,这里面有个关键点,那就是女孩的母亲在行凶者倒地后又上前砍了对方颈部,因此被认定具有故意杀人的行为。

有人提到了昆山反杀案,的确,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不过,那个案件有着很多特殊性,一来全程有监控录像作证,二来当时的网络关注度太高了。不说别的,在案件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其实很多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最终会判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很大。虽然很不想承认,但那种案件真的是个例。

如果发生此类案件时没有监控录像,仅凭一方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可是,如果在正当防卫的细节上苛责处在那种极端紧张情景中的人们,显然也是不合适的。总不能要求他们等着对方站起来再次挥刀才能实施反抗吧,那样最终死的是谁可就不好说了。个人认为,正当防卫应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实施无限防卫权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应该机械化地分割。

总而言之,如果我们也有类似不退让法的存在,鼓励民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以大胆地实施正当防卫,那么此类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


夜雨如书


其实这不是个问题,家庭领地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财产安全界限,即是不施加暴力,家庭领地也不容他人侵犯。打个比方,你家进来一个人,没有施加暴力,就坐在你家看电视,你这生活还能正常吗?延伸一步,你家的地下车库别人总去停车,你的车往哪里停?侵入他人家庭领地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同时有进一步延伸侵害人身安全的可能性,而且你无法判断侵害的时间和侵害的程度,因此,侵入他人家庭领地本身就是侵害的开始,鉴于无法预知后续侵害,家庭成员可以行使无限度防卫权。

这个是一种人类惯例,在其他国家,你未经允许进入他人领地,主人在警告甚至未经警告即可开枪,难道中国人的个人权利就要低于他国公民个人权利吗?

近来不少荒唐判例出现,究其原因就在于司法官僚通过违拗公序良俗,通过判例强制侵害公民权来垄断法权,通过法权彰显其个人强力,通过绑架法权来实现个人左右公民生命财产的力量,彰显权力干啥,就不用说了吧!你懂的。

在这里必须强调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支柱,法律是为社会秩序服务的,法律是手段,秩序是目标,一切危害秩序的法律必须废除。法律不是给少数人玩弄的词条,更不是少数人榨取利益的打狗棍。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的是个人权利责任义务必须平等,违法,危害社会,法律的惩戒输出强度必须同等,至于你个人的任何情况,年龄社会地位,不在法律考虑范围内。八十岁违法也得负同等责任,接受同等惩戒。官僚撞人莫名就免于起诉是司法败坏的案例,是官僚绑架法权侵害公民的案例。老人抢座打人、碰瓷犯罪无人惩治是法律得失职渎职。说多了,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离不开有利于发展的稳定社会秩序,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稳定秩序离不开律法司法执法的支撑,法烂了最终危害的是政权,破坏的是政权的公民认可,危害的是政权的合法性。

兹事体大,不可不察。


宏业007


我想这个情况下,是谁都会保护自己的家人为先,如果不出手,可能受伤的就是自己的家人了。


这个过程我们需要拆开看,就很明确了。首先有个人没有经过别人允许就冲进别人家了,这就是强入民宅,这个罪入侵的人是要承担的。其次,不管有没有原因,直接对民宅的人动手,这也是不对的,无故伤害他人罪也是要承担的。


而后,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不再被殴打,所以奋起反抗,刚好有个刀具在旁边,主人也已经被怒火攻心了,因此就动手砍死了入侵者,这过程中如果没有入侵者死入民宅,我想也不会有后来的持刀砍死闯入者的行为了。试想一下如果是在大街上遇到了,对方殴打自己的家人,自己能想到的办法就是保护家人,免受殴打,有可能身旁有个砖头,有个铁棍都会用到。这样的场景只是换到了家里一样。顺手拿起了身旁的物品而已。


这个过程应该不至于承担太大的责任,毕竟嚣张的人不是房主,而是侵入家门的那个人,试想一下,如果有个人直接跑到你的家里,而且直接殴打你的妻子或者丈夫,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看着家人被打吗?绝对不会,这样的情况下,一定是帮助家人脱离危险,自己打不过的情况下就会借助工具。


能直接跑到家里来打人的人,一定不是什么好人,就算有多大的恩怨,冲到别人的家里,这就是违法的,不道德的。因此这个责任必须要自己承担。


大家觉得呢?这属于正当防卫吗?应该被严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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