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企业倒闭,税务告知进项税转出(3年前发票已认证),但是企业收入非常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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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对于3年前发票已认证,但是税局要求进项税额转出,这件事情有些迷糊,上游企业是相对下游企业而言的,指的是初始阶段的企业和厂家,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供应商。

供应商倒闭,怎么会追查到3年前的发票呢?这说明什么?3年前供应商开出发票后就倒闭了,没有在次月缴纳增值税,所以导致你们的这张发票成为了丢失发票,税局要求你们把这张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

虽然不知道税局为什么等了三年才要求你们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那么既然税局要求转出,首先,在流程上面你必须先转出进项,先缴税,因为在税法上面有一个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这个原则即是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在你进项转出后,觉得不服,那么你可以带上这几张发票,以及对方的缴款证明,你们公司的付款证明,证明你们的业务是合法的,前往税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税蜗牛


增值税是很典型的一个“形式重于实质”的业务,发票跟纳税义务密切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是“只认发票,不认事实”,没有票一定不能抵扣;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公司真实的业务发票合规,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那么,见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

上游企业倒闭 ,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没交税,税务机关可能会暂时告知要做进项税转出 ,但只要能查清楚,确认业务的真实性,不是虚假业务,就仍然是可以抵扣的。

关键的问题是“查清楚”要多长时间,税务机关到底要求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在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中,企业相对来说是处在弱势地位。也有很多老板反馈,若真要到启用“申诉”,很可能只会让以后企业更加艰难。跟谁关系不好都不能跟税务局关系不好。所以,在遇到类似问题是 ,最重要的还是要先了解税法中的详细规定,来作为企业的后盾,同时,多跟税务机关沟通。


不过,就楼主提到3年前发票已认证,现在再做转出,理论上还真不太可能成立。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时限是365天,认证通过以后可以一直有效,所以有时候企业也不急,就一直留着。不过,哪怕收入再少,也不太可能3年都没有抵扣完吧,这得一直亏损了多久呀。

哈哈,请不要骂我说“不知人间疾苦”。


康愉子


我认为这是一个惰政和乱政的问题,税局的做法首先就是一个将国家损失转嫁到企业的无理行为。

这些事情税局首先应考虑的事是下游企业这个交易是否是正常的真实的交易,应先让企业提交各种资料和凭证,如对方都能提交,税局不应简单的要求转出,而是应予确认。

第二是税局检查破产企业这笔交易是否已纳税,如己完税应不涉及下游企业,如末交税,对于国家税款的损失应由该破产企业在清核中负责,这存法律上有相应的法条。

第三,破产企业经营时间长,客户众多,如税局都按这种方式处理,那涉及企业众多,对于一些小企业,在处理转出后的补税及申请权益的负担是沉重的,不公平的,甚至是影响和决定一个企业生存的行为。

因此,税局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名为保证国家税收,实为一种惰政乱政行为,长此以往会严重的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及社会的稳定性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本人认为,提出这种操作方式的那些专家应处以重刑。


老莫老


1.这种情况如果你能提供业务是真实的证据,比如购进东西的入库记录、内部领用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货物运输记录、采购合同等原始凭证。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会因为销售方倒闭了,就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2.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对方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其增值税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如果业务是真实的 ,建议你抓紧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如有疑问 ,欢迎咨询!


税眼看世界


这么多虚开发票跟税务局管理不严有很大关系,可是最后板子却落在了企业身上,当初按税务局要求,货也进了,款也付了,票也在税务局认证了,数年后却成了虚开的发票,要补税罚款交滞纳金。增值税所得税一起就是42的税率,时间久点滞纳金都比税款多。


蓝天48985


按照税务总局出台了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接受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下游企业,在未经核实前,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或暂缓抵扣,或进项转出,或提供退税担保。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

因此,按照规定,公司应做进项转出处理,若公司在因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可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能否分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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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


我公司就碰过,业务真实,进项转出,还有滞纳金,本地税务局说是对方税法局原因,没办法不得不交,做企业有风险!法人法人就是随时随地被绳之以法的人!


tiger0071


可能需要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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