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与“下乡知青期间”工龄计算有关的案例

一则与“下乡知青期间”工龄计算有关的案例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辽02终121号

案情:

瓦房店人张某某系原华铜铜矿职工。1974年张某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中受伤,后被安排到华铜铜矿家属大队从事农业劳动,1977年1月15日分配到华铜铜矿工作。1985年12月1日,华铜铜矿根据辽宁省劳动局、人事局、辽劳险字〔1985〕76号文件的规定,同意张某某从1974年7月20日至1977年1月14日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时间从1974年7月20日算起。2016年8月4日,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6年退休人员审批表》,将张某某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为1976年12月,退休时间为2016年4月。退休工龄少了近两年,张某某不服,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庄河法院认为:

根据《辽宁省对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时间的补充规定》: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劳动时间的审批手续,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的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回城参加工作日期(扣除回城待业时间),提出初步审定意见,填写《知识青年下乡参加劳动时间计算连续工龄审批表》(审批表由省统一印发)。县团级以上单位(包括县团级)由本单位自行审批,县团级以下单位报主管局审批。对有异议的,报单位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人事局审批(工人报劳动局,干部报人事局)。
本案张某某系华铜铜矿职工,华铜铜矿是中央直属的县团级单位,该单位具有填写《知识青年下乡参加劳动时间计算连续工龄审批表》的权力,故张某某档案中原下乡知识青年计算连续工令审定(批)表中"审定(批)单位意见"一栏记载的"同意从1974年7月20日至1977年1月14日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时间从1974年7月20日算起。",结合张某某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张某某参加工作的时间。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凭张某某部分档案材料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年退休人员审批表》,将张某某参加工作时间记载为1976年12月,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庄河法院作出(2017)辽0283行初103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某凯作出《2016年退休人员审批表》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出上诉。大连中院经审理作出(2018)辽行02行终121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一则与“下乡知青期间”工龄计算有关的案例

【相关规定】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第一条: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2、原辽宁省人事局、原辽宁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劳险字〔1985〕76号)规定:

一、凡经组织批准投亲归户、自选下乡地点的原下乡知识青年,他们下乡期间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同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场)的知识青年一样对待。

九、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劳动时间的审批手续: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的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回城参加工作日期(扣除回城待业时间),提出初步审定意见,填写《知识青年下乡参加劳动时间计算连续工龄审批表》(审批表由省统一印发)。县团级以上单位(包括县团级)由本单位自行审批,县团级以下单位报主管局审批。对有异议的,报单位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人事局审批(工人报劳动局,干部报人事局)。

3、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通知》(辽劳险字〔1993〕83号)规定:

二、核定的程序和方法: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由企业单位根据职工档案记载,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及《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花名册》,经与本人核对盖章,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由企业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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