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權離神聖不可侵犯還有多遠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是一句古老的法諺,形容公民住宅權的神聖性。不過現實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例並不鮮見。比如,“河北淶源反殺案”的王磊攜帶凶器深夜翻牆闖入女方家中;比如,處於離婚大戰中的馬蓉被指強行闖入王寶強家中等。

從制度上來看,我國憲法和法律很重視對住宅權的保護,不僅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且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也都有相關內容。但中國裁判文書網有關數據顯示,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定罪量刑的案件並不多見,這其中有哪些原因?現有的法律保護力度是否足夠?實務中如何看待和處理此類案件?本期“聲音”版,我們採訪了相關專家學者和一線的法律工作者,並將文字整理如下,敬請讀者關注。

主持人:馬樹娟

嘉賓:焦洪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劉明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史洪舉(法官)、劉勐(法官)、敖曉亮(檢察官)、徐建輝(民警)、張勇(民警)

住宅權是財產權也是人身權

□ 焦洪昌

住宅權是受憲法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不過目前社會對“住宅”的認知存在一定偏差,很多人把住宅權視作財產權,實際上住宅權是一個二元化的或者說是一個疊加的權利,它既是財產權也是人身權。

所謂住宅的財產權,包括房屋的佔有、收益、處分等,這個社會比較關注也比較熟悉,但是作為人身權的住宅權很多人容易將其忽略,實質上住宅是人身體的放大。國外有一句諺語叫“每個人的家,就是他自己的一個城堡”,因為個人的隱私、私生活等都在住宅裡實現,所以侵入公民的住宅實質上就相當於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隱私。而在我國,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實務操作者,對住宅權的認知都是有偏差的,因此要特別強調住宅權的人身權性質,即侵犯了住宅就相當於侵犯人身權,那麼我們就會給予更強的保護力度。

我國刑法依據憲法精神,規定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刑法通過設定執行權,對犯罪行為給予制裁,這是對憲法的一個落實。但從刑法保護的角度來說,如果在觀念中仍然認為住宅權僅僅是財產權的話,那麼立法者在制定和完善刑事法律規範時,包括刑法在執行時,對住宅權中人身和隱私權的重視程度可能就會成為法律保護中的弱項。

目前很多國家對住宅通常都是賦予自衛權的,即如果未經許可,擅自闖入他人住宅或領地,對方可以通過自力救濟進行反擊。而這一觀念在我國曆史傳統中是比較弱的。在我國,如果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公民住宅,個人的自力救濟、私力救濟相對來講比較弱,更多地會寄希望於公力救濟。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角度講,執法的主體是政府行政機關,面對公民住宅遭受入侵的行為,能否及時出警,或者即使出警了,如何加強懲罰保護力度,從實踐來看這方面還有待加強。

住宅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之所以上升到憲法的高度加以保護,其實是強調立法機關在對公民住宅權進行保護時,保護力度是否足夠?立法機關有責任和義務按照憲法的原則精神來加以保護,對此要解決的最大問題就是要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和維護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平衡。

住宅權意識與經濟水平相關

□ 劉明祥

實踐中,定罪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案件的確較少,對於一般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違法行為,多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區分單純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行為是一般的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主要看行為方式、表現形式,有沒有采取惡劣的手段、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等。

刑法中除了直接規定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外,還對盜竊罪、搶劫罪等犯罪,在定罪量刑時將“入戶”作為一個加重情節予以考慮,這也是對公民住宅權保護的體現。以盜竊罪為例,入戶盜竊就是盜竊罪的嚴重情節之一。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即便盜竊財物數額沒有達到較大標準,但只要有入戶盜竊情節,就按盜竊罪定罪處罰。之所以如此規定,就是考慮到該行為侵犯了戶主的住宅權。

住宅不受侵犯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除了住宅不受侵入外,還包括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就包括公權力的非法搜查。出於維護公共利益和保持正常的社會秩序考慮,法律會賦予公權力在一定條件下、一定限度內可以干預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但是為了保障基本人權,法律也對公權力介入私人生活空間作了嚴格的限定。比如2006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就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的情形列明瞭構成立案的情形。同時,刑法第245條也明確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如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從重處罰。這體現了國家在保護公民住宅權方面對司法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很多老百姓對於侵入他人住宅可能涉嫌違法的認知還比較淡薄,這有一定的社會經濟發展因素。中國長時間處於農耕時代,人們多居於農村,門戶經常大開,沒有形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意識和認知。我國在進入工業社會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由於社會經濟不發達,尤其是農村,老百姓居住環境簡陋,人們對住宅的邊界意識比較模糊,如果與他人存在糾紛衝突,對方可能就直接上門吵鬧,這種現象非常普遍。進入現代社會後,人們更強調居住的安寧權、個人的隱私,所以很多國家都在憲法中規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我國也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中作了明確規定。

因此,對於非法侵入住宅這一行為不能單從形式上來判斷其是否違法,還要結合案件發生的起因等多方面情況綜合考慮,比如其是否在主觀上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意識,即在知道對方是不允許他進入仍堅持進入,或者在別人驅使後仍然不離開,只有如此,才可以考慮按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來處理。

觀點集萃

1

須強化法律保護

□ 徐建輝

在實踐中,警方在處理類似“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時非常慎重。一方面是因為很多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只是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更多是作為吸收犯或牽連犯而認定為其他罪名,如入室盜竊、強姦等。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目前社會對非法闖入住宅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的認知還不夠到位。很多人覺得,只要不實施其他破壞或傷害行為,單單進入他人住宅並不涉嫌犯罪,警察辦案時也要兼顧社會認可度。

此外,出於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和升級的考慮。特別是對於一些因各種矛盾糾纏而起意,但並不以實施傷害、盜搶等犯罪行為為目的,也未造成顯著現實傷害的,公安機關一般以調解方式處理為主。當然,今後在司法實踐中有必要改變過於保守和謹慎的處理態度,進一步強化對公民住宅權的法律保護,樹立公民住宅不容侵犯的法治意識。

2

住宅權意識不強

□ 敖曉亮

從觀念上看,西方國家對私人領地的保護意識非常強,而中國的鄰里之間更重視禮儀下的人情來往,對住宅權的保護意識沒有西方那麼強烈,在這種意識支配下,國人對沒有附帶侵害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往往缺乏犯罪認知。在司法實踐方面,當前涉及入侵公民住宅的犯罪行為裡,入侵行為更多是犯罪的一個步驟或者環節,諸如盜竊、搶劫等,從定罪量刑的角度講,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往往認定為犯罪情節,或者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單獨定罪的並不常見

為更好地保障公民住宅權,要充分尊重中國的民俗,考慮公眾的認知可能,也要結合社會危害可能性,危害的時間、空間緊迫性及實際危害結果進行判斷,從而做到不枉不縱。比如帶著兇器氣勢洶洶地前往他人家中,即使還沒有造成惡果,對方只要判斷可能帶來侵害,就可以進行防衛。對於這種沒有造成後續犯罪的侵害行為,就可以涉嫌侵犯公民住宅罪提起公訴;如果還有後續其他犯罪行為,比如打砸、勒索、傷害行為等,就要考慮到跟其他罪的吸收問題。

3

罪行判斷並不難

□ 史洪舉

實踐中,此類案件非常少見。近幾年來,我僅參與審理過一起非法侵入住宅類案件。一般來說,被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者,大部分為討要債務、“捉姦”、因瑣事引發糾紛而進入他人住宅,並造成嚴重後果。

如果進入住宅後,經“驅使”仍不離開,且有鬨鬧、威脅、毆打等行為,則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譬如,如果行為人毆打住宅內人員,致使其輕微傷的,則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毆打致其輕傷及以上的,則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實踐中,區分非法侵入住宅罪與其他“入室類”犯罪並不難,需要結合行為人的供述、行為舉止及其他客觀表現綜合加以判斷。如行為人具有入室盜竊前科,入室時又攜工具、戴口罩等,入室後被主人發現後報警,則明顯屬於盜竊未遂,而並非非法侵入住宅。

4

侵入原因是關鍵

□ 張勇

在工作中,除了遇到入戶搶劫、入戶盜竊的案件外,很少有群眾就單純的非法侵入住宅進行報警。這一方面是因為所管轄區主要為農村,白天家中有人時一般都沒有鎖門的習慣,當地老百姓平時空閒時也有走家串戶的傳統,所以普遍沒有未經許可闖入他人住宅可能涉嫌違法的認知。另一方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般背後都有其他原因,比如經濟糾紛、感情糾葛等,對於此類案件,我們接到報警後到達現場都是先了解背後原因,如果是民事糾紛就會建議其走法院訴訟程序,如果是一般糾紛也多以批評教育、調解為主,很少就單純的侵入公民住宅行為進行立案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5

認定罪行須慎重

□ 劉勐

我們對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常慎重,一般不太主張去用。因為相關司法解釋很少、相關案例也不多,其更多是一個兜底性的罪名。我們遇到的情況多是行為人沒有理由、沒有緣故、頻繁到他人家裡去打砸搶、鬧事,一般來說如果沒有造成對方人身損害,也沒有造成重大財產損害,會考慮適用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如果造成人身損害,就會依據損害後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如果涉及侵犯財產,比如趁他人不注意,偷拿他人財物,那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就會轉化為盜竊。如果只是老百姓不小心進入他人住宅或者去他人住宅也未造成嚴重危害,法院不會輕易將該行為納入到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範疇予以考察,所以現實中一般即使有這種情況存在,但最終未必都會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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