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也沒有資產可執行,可以要求法院判決欠債人為債權人打工頂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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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恐怕不行。

從權利屬性來說,債權人於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是屬於財產權糾紛。而要求債務人為債權人打工,這個涉及人身權關係,二者不可等同。不管是從憲法,還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公民都有自由選擇職業,自由選擇勞動方式的權利,法院無權利強制公民從事某一勞動。

另一方面,公權力的行使是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法無授權即不可為。所以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授權,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並未確定此項執行措施,原則上法院則無權實施。


葉律師


法院不能判決欠債人為債權人打工還債,因為法院沒有權利干涉他人對於生活的選擇,這是一種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

並且就算可以實行這種方式還債,那麼欠債人到哪裡打工?誰給結工資?每月薪水多少?這些都是很實際的問題,法院不可能直接判決欠債人到XX公司上班。

所以所以對於“欠債不還,也沒有資產可執行”這種情況,我們最好的方法還是和欠債人協商,制定一個實際、可行的還款計劃以月為單位或者一年為單位讓其分期還款。

其實會發生這種情況的源頭還是債權人在借錢時沒有對於風險進行防控,也就是沒有考慮到欠債人的還款能力問題。或者是因為面子問題,或者是因為沒有法律意識,這就導致官司打贏了卻要不回錢的尷尬局面

所以我們在借款之前,一定要自行審核欠債人的還款能力(工作情況、存款狀況),如果借錢者有房或者車的話,可以記錄當時的房、車歸屬並留下證據(房產證、車輛行駛證照片)。


東友律師事務所


不行。因為公民有勞動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

所謂勞動的權利,既包括了參加勞動並領取報酬的權利,也包括了自主選擇勞動崗位、勞動方式的權利。而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為債權人打工頂債,無疑侵犯了債務人的勞動選擇權。

並且,強制債務人替債權人工作,客觀上將形成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人身依附關係(至少在債務清償完畢之前),並且這種人身依附關係的主導權幾乎完全取決於債權人(打工期間報酬如何計算、工作質量如何評判等等,主要是債權人說了算),則債務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基礎權利也完全得不到保障。

那麼債權人應當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首先,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打工折抵債務的事情。雖然法院不能強制債務人替債權人打工,但是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平等協商此事。只要雙方你情我願的,談好了期限、報酬、考核等內容,法律是完全不會干涉的。

其次,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執行債務人的勞動報酬。債務人總歸是會有個工作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不論),則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執行債務人獲得的勞動報酬,按月將每個月工資所得扣除基本生活費的剩餘部分用來抵扣債務。

當然,不管怎麼說,當債務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債權人的權利還是很難得到完全救濟的,所以借錢給別人的時候,一定要審慎再審慎。


冷炎


大實話:法院沒有權利判決讓債務人為債權人打工來還債,但是打工還債的方案可以由債務人和債權人私下協商。

當一些債權人遇到沒有償還能力的債務人時,可能都會想過讓債務人來為自己打工來抵債。這種方案看似合情合理,但是這是不會得到法院和法律支持的。畢竟,如果是正常的僱傭關係還好,但是如果牽涉到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僱傭的話,那就有可能涉及到很多不公平現象。

債務人也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

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是債務人一時間沒有了償還債務的能力,但是,這並不代表他就必須為債權人打工抵債。

因為從勞動法的角度來說,每一位公民都有自由選擇職業,自由選擇勞動方式的權利。而要求法院判決債務人為債權人打工還債,顯然是侵犯了債務人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說難聽一點,這就好比是強制要求債務人賣身給債權人。

所以說,這樣的事情法院是堅決不會支持的。並且,如果出現了債權人強制要求債務人打工還債的情況時,債務人也可以依法進行舉報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債務人在為債權人打工期間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對待

我們要知道,當兩個人形成僱傭關係後,那麼員工的薪資發放就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來。但是,現實中,如果是債務人給債權人打工。那麼就很容易出現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的現象。

這時候,債權人可能就不會把債務人當做一般的員工來看待。那麼就有可能出現故意壓低薪水,故意拖欠工資的現象,並且債權人還會心安理得,這種事對於債務人來說顯然不公平的。

因為大部分人都很難完全從兩者的債務關係中完全脫離出來,而一旦債務關係和僱傭關係發生交叉,那麼勢必會相互影響。

債務人可以和債權人進行僱傭協商

當然,債務人通過給債權人打工抵債的事也並非完全沒有可執行性。但是,前提是必須得經過債務人同意。如果兩人協商過後,確定了每個月的薪資標準,以及拿出多少用於償還債務,並且工作形式也得到了債務人的認可,那麼這種僱傭關係則是可以的。畢竟,如果能協商出一個雙方滿意的結果,無論是對債務人還是債權人來說都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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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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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不可以。

從憲法,還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公民都有自由選擇職業,自由選擇勞動方式的權利,法院無權利強制公民從事某一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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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眾法律維權


財產案件在執行階段,法院發現債務人(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申請執行人)也沒有提交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據,法院只能依法裁定終止執行,也就是說這個案件法院不執行了。雖然案件被法院終止執行了,但在債務人生存期間,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又有財產了,你此時可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借貸有風險,風險就是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你想吃他的高息,他想吞噬你的老本。

那麼能不能請法院發個裁定書,讓債務人給你打工頂債呢?當然不能,因為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法院只能依照法律規定辦,否則是違法的,誰也不願以身試法。

那麼你能不能讓債務人給你打工折抵債務呢,當然可以,但不要牽涉法院什麼事,這是你們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事,比如債務人有技術,你企業又用得上這門技術,你可以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各算各的帳,他掙他的工錢,你收你的賬,即鑼做鑼打,鼓做鼓敲。


塔雲


你好, 答案很肯定,是不可以的,也不合法。當然不例外債務人(欠債方)自願同意為你打工從中扣除債務,那麼是允許的。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力, 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刑事處分。其中公民的人身權利就包括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身體自由,精神自由)等權力。為此,債權人或法院都不能強制債務人(欠債人)為債權人打工頂債。如果欠債人無力償還債務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108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欠債方),或延期,或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別償還。有一點必須強調,債務人確實沒有能力償還的,是不能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否則也屬於違法。


本人姓劉名兵


借錢的時候就存在風險,要認真審核!當然有些人就是職業放貸人他們根本就是靠這個生存吸血!建議把職業放貸人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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