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严禁“火种”进入所有山区林区!

邯郸严禁“火种”进入所有山区林区!

邯郸严禁“火种”进入所有山区林区

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

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邯郸市发布“封山防火”通告,3月1日至5月10日,境内所有森林景区、生态公益林区、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严禁一切火种进入,并禁止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孔明灯、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通告》要求,在林地内进行工程施工或采矿的,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火情,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迅速有效采取措施积极做好灭火工作。

对于违反封山防火期用火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林缘农田内焚烧秸秆的,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对所在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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