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一男子醫院輸液治療意外死亡,家屬索賠109萬元後……

瑞昌一男子醫院輸液治療意外死亡,家屬索賠109萬元後……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瑞昌市某醫院承擔70%的責任。

瑞昌一男子醫院輸液治療意外死亡,家屬索賠109萬元後……

據悉

2018年6月,何某某因發熱、咽部腫痛及聲音嘶啞到被告瑞昌市某醫院急診科就診,急診科診斷後給予何某某輸液治療,四個小時後,何某某被人發現躺在被告的停車場路上,已經死亡。經瑞昌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與何某某的家屬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先行支付50000元,由瑞昌市醫療調解委員會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何某某的死亡原因及被告的醫療過錯程度進行司法鑑定。經鑑定,被告的醫療過錯程度為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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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死者何某某的父親何某甲、妻子陳某某以及女兒何某乙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瑞昌市某醫院賠償各項損失109萬餘元。

瑞昌一男子醫院輸液治療意外死亡,家屬索賠109萬元後……

法院審理認為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死者何某某因發熱、咽部腫痛及聲音嘶啞到被告瑞昌市某醫院急診科就診,被告給予何某某輸液治療後,何某某數小時後死亡。經鑑定,被告的醫療過錯程度為60%-70%,被告的過錯與死者何某某的死亡有因果關係。根據鑑定結果及結合本案案情,由被告瑞昌市某醫院承擔70%的責任,不足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確定了原告的損失範圍,作出了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從判決,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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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醫療過錯的認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醫療過錯的推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免責的情形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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