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未滿10歲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4月3日發佈消息,公佈2月14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其中強調:節目製作機構不得製作、傳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進行商業宣傳的非廣告類節目;同時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此外,《規定》第十條指出,製作、傳播未成年人參與的歌唱類選拔節目、真人秀節目、訪談脫口秀節目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

針對近年來童星、未成年人頻繁亮相節目引發爭議的問題,《規定》要求,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未成年人節目應當嚴格控制設置競賽排名,不得設置過高物質獎勵,不得誘導未成年人現場拉票或者詢問未成年人失敗退出的感受。

廣告方面,《規定》要求,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與此同時,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專區、鏈接、頁面不得播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觀看的廣告,其他未成年人節目前後不得播出上述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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