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起草的《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行業統計(含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統計),是指廣播電視部門依法調查、蒐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統計資料(包括大數據統計資料)的活動。

徵求意見稿明確,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建立健全統計工作責任制,並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原則,建立、完善、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

單位相關人員依據職責承擔如下責任:

(一)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承擔第一責任;

(二)單位分管負責人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承擔主要責任;

(三)統計人員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承擔直接責任。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廣播電視行業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二)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三)扣壓、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強令統計部門、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五)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和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譭棄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數據的;

(七)阻撓、威脅和抗拒統計檢查的;

(八)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

(九)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違反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保密規定的;

(十)洩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對調查對象造成損害的。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5月11日。

(原標題《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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