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了規避員工繳納社保,把員工轉為小時工,這樣的做法可行嗎?

胡椒大神二號


分兩種情況,一個是真的轉為了非全日制用工,那就沒問題,第二種是隻是口頭的形式主義的非全日制用工,那就不可行。

我寫的文章中有一篇講“非全日制用工”的,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非全日制用工”往往被企業誤認為是“臨時工”,這是不正確的,我們通常所說的“臨時工”在法律中是不存在的,這個是我們企業、媒體、大眾自己創造出來的詞,今天我們就講講“非全日制用工”如何去操作,不要因為我們自身的操作不當,為自己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風險管理:

1. 簽訂書面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明確為非全日制用工,並對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進行約定;(非全日制用工合意)

2.考勤(考勤控制時間);(4小時、24小時)

3.購買工傷保險;

4.工資至少每半月發放一次;(15天內)

5.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實際工作時間略有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間時,只要在合同上體現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即可;

6.不得與員工約定試用期;

7.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小時計酬)

操作流程:

1. 調研評估,出具方案;

2. 部分解除勞動合同;

3. 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4. 嚴格考勤、半月發放工資。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要點:

工作時間:

乙方工作時間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不超過6天,雙方為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係。

勞動報酬:

甲方按乙方工作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標準為每小時 *元,工資結算週期為 15天;工資發放方式為 **(直接發放/委託銀行代發)。

保險待遇:

乙方不在甲方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為乙方辦理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不人云亦云


樓主您好,如果企業為了規避員工繳納社保,把員工轉為小時工,這樣的做法很明顯是不合理的,首先如果你所在的企業單位用工形式是屬於這種全日制用工的話,那麼一定要簽訂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不能夠按照小時工的做法來執行,因為這不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對於小時工來講,實際上它主要指的就是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個小時,這樣的一個工作實踐稱之為小時工,如果你的用工形式沒有超過這樣的一個時間,那麼完全可以以小時工的形式來計算這個用工成本,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超過上述這樣一個規定的時間,那麼就要簽訂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並且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

所以說把自己的全日制的員工,轉成小時工的行為是一個不可取的行為,這樣一來的話會導致自己員工隊伍的不穩定,也就是說員工流失的速度可能會加快,這樣的話就意味著自己的用工成本還是會增大,所以說是得不償失的。


社保小達人


把員工轉為小時工規避繳納社保的行為不可行。

小時工,就是《勞動法》中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在《勞動法》裡面有明確規定,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

如果員工每天都在這家公司工作,一天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也沒有在其他公司工作,那麼就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如果進行勞動仲裁的話,公司勝算不大。


職場情報站


這樣的情況太多了,十年以上之久。易辦嗎?


手機用戶50527464139


社保是國家為了保障勞動的養老保險的一種強制措施,任何企業個體戶都不能迴避。



可行的話,要勞動法幹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