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抗旱資金、人大代表換屆選舉經費、公益林補償金,被告人寸某某獲刑

4月2日,鶴慶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寸某某涉嫌貪汙抗旱應急資金、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經費、公益林補償金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寸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二、被告人寸某某退繳在案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涉案款返還被害人草海鎮某某村委會;三、對被告人寸某某未被退繳的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貪汙抗旱資金、人大代表換屆選舉經費、公益林補償金,被告人寸某某獲刑

鶴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寸某某在擔任鶴慶縣草海鎮某某村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分、騙取、侵吞草海鎮某某村委會2015年抗旱應急資金、2016年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經費、公益林補償金共計人民幣11萬餘元,用於自己生意虧損和生活開支案發後,被告人寸某某向鶴慶縣監察委員會退繳贓款人民幣9萬餘元。

鶴慶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寸某某作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截留、騙取等手段,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國有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構成貪汙罪。但鑑於被告人寸某某在該案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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