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合同中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

苟琴儿


提问者我估计是刑事案件的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比较少,所以受托的律师就在合同中约定了会见嫌疑人的次数,好使得律师的服务时间与委托人给的律师费对等。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会见次数不少于三次,其中一次是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须要会见嫌疑人至少一次,因为此时案件在侦查阶段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后才由侦查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律师接到通知到检察机关阅卷后,必须到看守所通过会见进一步核实情况与事实,最后确定辩护意见。

律师是个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服务于特定当事人,当事人支付服务费用的服务行业,当事人支付了服务费,律师服务的对价就是双方可以认可的时间,当然服务的质量就只有依靠律师的专业技能来说话了。这就是为什么西方大多人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时间与服务费率(即每小时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原因。做到了按照时间保质保量服务,西方律师是不会再为当事人提供额外服务的,除非你另按小时费率付费增加费用。现在我国许多大城市法律服务市场也有不少按照小时服务收取律师费的。

在我国,由于真正法律服务市场只是晚清民国才从西方引进开始有的,加上本土没有计时服务的习惯,所以都是一口价,律师随叫随到,根本没有时间限制,这样让当事人产生了一种颐指气使我出钱你得随时听从我安排的错觉,其实这是不对的。

最近,头条不断有人报导:全国的平均律师服务费率已经达到2500元/小时,看似很高,好像律师个个都是有钱人。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大律师的服务费率已经向发达国家开始看齐了,他们的服务费率拉高了整个行业的服务费率。就好像一个企业连老板在内有20人,其中老板税后年收入100万元,其他人总共才100万元年收入,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是每人10万元,而实际上,普通员工就是每年5万元工资,可见“平均主义”给人不少错觉。

我给大家说个实话:律师是个贫富差别极大的行业,现在中小城市律师入行五年的绝大多数糊口都难,还要家里贴钱给生活费,大多混个几年在这行业待不下去了,积累点经验后就去企业做法务或者考公务员做法官或检察官。一线城市毕业律师只有全国前五的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才有机会经过百挑千挑进入精英律所当助理。坚持下来十年以上才慢慢有出人头地的机会,中间还会有律师干着干着就出去做其他行业去了,能够留下来继续当律师的,绝大多数是既有专业技能,同时又有市场认可度的人。律师是个市场化很高的行业,只有专业知识没有市场认可度也是白搭,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司法考试成绩很高,满怀热情进入行业,不到三年就又跳槽走人的原因。无他,实在是这个行业不好混,名气大有关系的专业技能好的,年收入几百万甚至更多的都有,关键是你是否在其中。


大成律师邹光明


刑事代理合同中对会见次数进行约定或者限制实在没有必要。

通常来说,律师会见被羁押人员是基于办案的需要。负责任的律师会主动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必要性,来决定是否需要会见被羁押人员及会见的次数、会见说要达到的目的。

退一步来说,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会见,必须达到的会见次数。但如果碰到不负责任的律师,就算他根据合同约定去会见被羁押人员,会见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所以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重点不是保证会见的次数,而是要委托合适的律师。应该委托责任心强的、刑辩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现实情况中。委托人都希望找到和公检法司有关系的律师代理,但我想说的是,对于那些一见面就喜欢称自己在公检法司有关系的大律师要高度警惕。这类律师多半是利用委托人的这种心理进行行骗!

我们可以我们只要冷静的想一想就能明白这其中的道理,手上不缺案源的真正的大律师,他们自然不会也无需去冒这种行贿的风险。而如果你出的代理费不高。律师又拿什么去行贿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呢?这些人又怎么轻易会因为几千上万块钱去冒这种受贿的风险呢?

而有正义感的,负责任的律师,他是不屑于去搞关系的。他也会尽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案子的结果,关系到他人的人生!同时也关系到他自己的职业名誉!


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行使辩护权,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通过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确立的。一般认为,既然是一种契约关系,在现实中约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次数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利,虽然权利的取得往往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但具有独立性,并不受制于委托人。律师刑事辩护的目的是充当刑事诉讼三角构架的一环角色,专注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会见只是律师根据辩护需要而采取的一个手段。委托人在委托辩护合同要求律师会见次数,这种意愿只是为了照顾当事人、嫌疑人的感情,而见面次数本身,不会对辩护效果带来实质性影响。

那么,大家最想问,如果律师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会见次数,是否构成违约?对这个问题,我认为是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我通常把律师辩护做比喻:如果法院判决刑罚的罪犯是入狱的产品,那么,律师只不过是产品入库的独立监督员。行使好监督员职责,就完成了律师辩护的合同义务。见面次数作为照顾当事人感情因素的合同附带条件,不是合同主义务,未完全履行时并不构成对委托人的违约。所以,双方约定见面次数,对合同履行或追究违约责任都无实际意义。


无限风光居士


对于委托人来说,肯定是见得越多越好;对于律师来说,了解案情则刚刚好。这是一个矛盾。

合同中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我认为,在能全面了解案情、与嫌疑人能很好的沟通的前提下,应当对会见次数进行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次数,焦虑的委托人(嫌疑人家属)会不断的要求律师去会见,去会见,去会见,有事没事见一次,但是对于律师费却只字不提,这时,如果没有次数的约定,律师就会限入苦恼之中。

如果有约定次数,律师就有理由不去会见。但是,如果满足了会见次数,律师仍对案情不了解,或者出现了新的情况,大都数律师还是会遵守职业道德,再去会见嫌疑人。

当然,律师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群提供服务的人,要是委托人愿意多砸钱,没有几个律师会对会见次数有异议的。


台州林律师



泉城小律


当然不可以限制会见次数。但是,被告人亲属也不应当总是要求律师去会见。被告人亲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律师有自己的工作安排,并不是因为你交了律师费就全包给你了。


律政勇杰


当然可以而且有必要,一个刑事案件从侦查到一审结束至少得五次会见,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自行安排会见,不能说你委托人天天要求去会见,也不能说律师见个一两次就可以啦~


板砖2018


春天前这几天,全国各地看守所都现律师排长队会见的情景,不是办案,而是年前慰问,简直就是不务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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