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耕地可以繼承嗎?老人去世後子女能繼承其耕地嗎?

常盼飛


土地對於老一輩子的農民來說可是比生命更重要的,這可是養活一家人的命根子,誰拿走自己的土地都會跟誰拼的。如今農村分單幹後,農民都是分到了土地,那麼如果老人去世後,子女能夠繼承期耕地嗎?

農村耕地可以繼承嗎?老人去世後子女能繼承其耕地嗎?

在農村很多人都說土地是可以繼承的,是可以子承父業的,不過從法律的規定上來講,土地農民只有承包跟經營權,是沒有所有權的,所以說土地是屬於村集體的而不是農民的。

既然土地不是農民的私有財產,那麼土地自然就是不能夠被後代繼承的。不過話說回來,這只是明面上的說法,有實際的情況下,老人去世後其實土地是可以繼承被子女耕種的,也可以說明面上不能夠繼承,但是實際上去是繼承了。

那是因為現在的土地都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了,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而不是老人一個人承包的。也就是說只要戶口本上面有自己的名字,那麼家裡的土地都是可以有一份的。

再者現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又延長到三十年,所以說短期內土地的承包權是不會有所變化了,這也使得子女是可以繼承承包土地的,一直可以到第二輪承包期結束的。

當然正常來講子女是可以繼承耕種父母留下來的土地的,但是子女也是要符合一些規定才可以的,首先最關鍵的一個問題還是戶口問題。只有子女還是農村戶口的話,那樣才可以繼承耕種父母留下來的耕地。

一旦將戶口遷到了城裡面,成為城裡人的話,那土地的承包權就得放棄了,因為現在只有農民才可以承包土地的。所以說非農戶口的子女是無法繼承老人留下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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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耕地可以繼承嗎?老人去世後子女能繼承其耕地嗎?

農村耕地是否能繼承,也是三農裡比較火熱的一個話題。畢竟耕地確權已經結束了,每人多少地都是有數的、可丁可卯的,是否能把老人的耕地繼承過來就是一個比較嚴肅的話題。畢竟多出來幾畝地那就是幾畝地的收入。


耕地,所有權在村集體,村民承包土地只是有承包權、經營權和流轉權。從耕地的本質上來說,耕地是不能繼承的,因為所有權在村集體。但是國家對耕地的承包政策卻有些與之相悖,比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及2018年的土地確權。也就是說,在承包期未結束之前,即便是出現人口消亡也不能收回這個戶的耕地,這個戶的其他人口仍能保留這份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和流轉權。

而對於父母的耕地來說,其實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土地承包法》中有這樣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那麼如何繼承承包收益呢?只能通過種植、流轉的手段來獲得承包收益,也是變相的允許繼承耕地。但是實質上也只是繼承了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權和使用權。因為耕地的收益就是依靠經營、流轉來獲得收益的。

因此,對於題主說的情況,老人遺留的耕地是可以繼承的,而且是不限制戶口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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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耕地可以繼承的,但有時候可能需要具備一定的基礎條件!因為本輪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目前主要是適用於村集體內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繼承方式,不過,對於進城落戶子女或者是出嫁女來說,有些情況有時也是允許繼續繼承父母的承包地的!下面就簡單聊一下:

首先說到農村土地承包期限。目前來說,全國各地大多是處於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間,期限為30年,具體時間應該為1997年~2027年前後,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內容就明確規定:在土地承包期間不允許隨意調整農戶的承包地,也不得隨意收回村民的承包地。因此,為了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和保障農戶享有的長期權益,一般在一輪土地承包期間是不會進行收回的!

子女繼承父母的承包地是有依據的。目前來說,對於農村家庭的承包地來說,會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意思就是說,在本輪土地承包期間,一個農村家庭即便增人也不會再增加承包地的,即便家庭人口數量減少了也不會減少承包地的!其實這句老話說白了就是子女可以繼續享有父母的承包地權益!



另外,隨著一些地區農村年輕人進城落戶的情況越來越多,為了穩定這些農戶進城的信心,目前也是不允許強制以回收退出承包地作為進城的前提條件,除非是農戶進城後自願有償退出的方式,否則都是不符合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內容要求!

子女和離異、喪偶婦女對土地承包享有平等權利。這句話其實主要是對農村的出嫁女、離異和喪偶婦女來說的,因為在過去關於父母的土地主要是由家裡兒子繼承,對於女兒往往是沒有份的!但這次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確了子女均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益。意思就是說,如果出嫁女結婚後還沒有在新居住地獲得婆家承包地的話,仍可以享有孃家土地的繼承父母權益!另外,這種情況也適合離異或喪偶的婦女群體!

不過,在農村關於老人的承包地是不允許重複繼承的,尤其是對於外嫁的女方來說,如果出嫁女已經享有婆家的土地承包權益時,那麼就會自動放棄了孃家的土地承包權益,即便孃家只有她一個閨女,並沒有其他人繼承土地的話,這時就會待其孃家人都離世後被村集體直接收回處理!以上僅為個人見解,可能有些措施會因當地實際情況而有差異,具體應該參照本地的具體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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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弄清楚,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個人永遠也沒有國家土地的歸屬權。國家之所以把土地承包給農民,是為了保障農民生存的權利。把土地承包給農民,就是為了使所有的農民耕者有其田,解決他們的生計問題。

國家也制定了很多土地承包政策,任何農民承包的土地都是有使用年限的。由於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民只有在土地上面進行農作物種植的權利,不能隨意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而且也沒有買賣,轉讓和贈予的處置權。

因為經濟建設的需要,國家要徵收農民使用的土地,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失去土地的農民,得到的賠償並不是賣土地的錢,而是在生活上的經濟上補償。這一筆費用實際上是給農民重新選擇工作的一個基金。

國家的固定資產,是不屬於個人的東西,也就不屬於私有的財產。不是私有的財產,子女就不存在繼存權的問題。如果父母在承包期間內就死亡了的話,子女只有在父母承包土地上的種植權利,一旦承包期限一到,土地就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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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實行的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具體實施方式為: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則通常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老人去世後,作為子女能否繼承其耕地,根據我國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3、至於家庭承包耕地,則是按“戶”擁有,只要戶上有人,地就不會減少半分。擁有繼承關係的人基本上都是這些耕地的共有人,父母過世,子女繼續耕種就行了,不需要走繼承關係。

但如果“戶”上人口全部去世,而子女已經分戶了,那麼該土地就要被髮包方收回另行承包了,不過土地上的收益是可以由子女繼承的。此時如果子女原本沒有分到土地,且還是本村農業戶口,那麼就有優先承包權。

但是,要注意的是,這個對𠄘包地的繼承是有一個前提條件的,就是需在承包期內。

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在這個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如若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而且,除此之外,還有一點也是決定繼承人能否繼續承包的關鍵。

如果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已經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那就應當及時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不過,如果在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陌上花開且緩歸


農村耕地可以繼承嗎?老人去世後子女能繼承其耕地嗎?

首先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所以不存在“繼承”耕地這個概念!

農戶對土地擁有的是承包權和經營權,這也是本次土地確權要確的內容。關於所有權,個人誰也甭想著繼承!

但是,父母耕種土地的權利,也就是父母擁有的土地承包權利,卻與所有權不同,是可以轉讓的,在他們去世以後,也是可以由和他們在一個戶口上的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繼續耕種,直到承包期滿!

這不叫繼承!不過種地的權利看起來卻有點兒繼承的意思!

那麼,父母去世後,子女究竟能不能種父母的承包地呢?

這要取決於這些子女是否和父母在一個戶口上!

如果子女的戶口和父母在一起,那麼子女就是父母承包土地的共有人,土地是以戶確權的,不管這個子女自己本人曾經有沒有分到過承包地,都會按照《土地承包法》中規定的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不必討論繼承不繼承的問題,這個子女都會按照法律的規定,繼續耕種分給父母頭上的承包地!直到承包期滿!有幾個子女算幾個子女,只要戶口在一起的就可以。

但如果子女的戶口與父母的戶口不在一起,那就另當別論了!如果都在農村,可以與村集體協商講父母的承包地轉給子女戶內沒有分得承包地的人。當這都屬於人情,不屬於法律規定!不過,只要你還在一個村子裡面,村幹部是會給予考慮的。

但如果子女的戶口都不在村裡面了,而且當初分地的時候,子女也沒有分到過土地的話,那你們就甭想了!


村姑說村事


農村耕地可以繼承嗎?老人去世後子女能繼承其耕地嗎?

首先,農村耕地是可以繼承的,不過這個繼承是有著侷限性的,繼承是土地的承包權,也就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可能繼承土地的所有權。因為農村的耕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農戶目前是通過承包責任制擁有的一定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而農村土地使用勸的繼承,也是界定在承包期內,到了承包期,原承包人死亡,其子女是無法繼承該土地的使用權的。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是以戶為單位的,當初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以,承包土地的農戶,即使當初簽名承包的人去世,只要該戶內還有農村戶口存在,這個戶是可以一直承包該土地到承包期結束。一個承包期內,國家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如有人去世,有女孩子出嫁,都不影響該戶繼續使用土地。

所以,在這個政策下,如果簽字承包的人去世,其子女完全可以繼承他的承包權,將該土地使用至承包期結束。即使去世人員的子女因為務工或者出嫁離開本村,照樣可以繼續承包,但前提是不能將該土地撂荒,可以將其流轉以獲得收益。

如果承包人在將土地流轉後去世,那麼,其子女無論是否離開農村,都可以繼承其承包期內的土地流轉費用。但土地承包期結束,村集體有權將該土地收回重新進行發包。

如果去世老人的子女還在農村,老人承包土地時和子女又沒分戶,那麼老人去世後,根本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其子女完全可以繼續耕種此土地,或者將期依法流轉。


齊東晏子


原則上是不允許繼承的!但是各地有各地的土政策!具體不一!

本地區是這樣的,依據二輪土地承包,各戶都進行建檔,發放土地使用證,以此為依據!

首先,二輪土地調整的時候,一個土地使用證上的,只要土地使用證上,還有人健在,土地使用證上的死亡人口的土地,就可以由活著的一個證上的人耕種,就是說父母和你當初辦的是一個證,父母死亡是不抽地的!

其次,父母自己一個土地使用證,父母二人都已經死亡,使用證上沒有活著的人,那麼這部分土地,可以抽出,不給該生產組的新增人口!

以上純屬個人經歷與見解,如有不同看法歡迎評論區評論!


風的浪漫gga1


對於這個問題,我最有發言權,我是山西省芮城縣永樂鎮蔡村,父母已經去世,父母親共經營有13畝責任田,現在全歸我耕種,我出來打工,已經把責任田又轉租給別人耕種了。

18年,國家對農村土地進行確權後,土地就三權明確,國家有所有權,農戶有使用權和經營權。在30年承包期內,子女可以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老人去世,和老人在一個戶口簿上的子女,就完全有權利繼承老人的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根據“去人不退地,添人不添地”的政策,如果土地政策不變的話,老人的土地完全可以由這個孩子繼承下去,不過需要再次確權。

子女中不是農村戶口,或者和老人不在一個戶口簿上的,在承包期內,該子女可以享受土地的繼承權和經營權,但承包期到了以後,土地會被國家收回。

這是我個人的親身經歷,如果誰有不同觀點,我們可以共同探討。





李宏偉981


農村裡面的耕地,承包經營的老人去世之後,那麼自己的子女可以繼承嗎?

法律層面講是不行的,但實際操作可以的。

按照相關的土地法律裡面說明,在農村的耕地上承包經營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所以在法律上面來講,土地不是屬於個人財產,是不能夠被繼承的。

因為繼承法裡面已經規定了繼承的是私人財產,農村裡面我們承包的土地屬於國家的發放給農村人的承包經營權利並不屬於個人的財產,所以這種情況如果按照法律的層面來講是不行的。

實際操作又可以,這個是為什麼呢?因為在我們農村這邊,準確來說,去年2018年土地確權最後一年的時候,已經確權完畢了。

那麼那些上一次承包經營土地的老人,在過世之後,這一次承包經營的土地,他們以前承包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落在了他的兒子身上。

所以這種不算是繼承,而是更換經營承包者。但通俗的來講,依然是繼承了父親的那些田地了。

實際的情況就是這樣子。

我們這邊實際的情況來說就是老人去世了,那麼留下的田地承包經營權就會更改到他的兒子身上。

五保戶去世了,我們這邊的做法呢,也是將她名下的經營承包土地轉到給他養老送終,大家認為合理的人身上。

比如說我們這邊附近的,我家附近的一個五保戶。也就是他結婚了,但是沒有兒子,沒有女兒。所以養老送終的時候,就是他兄弟的兒子,也就是他的侄子,給他養老送終的。



所以在他過世之後,他之前所承包的水田山林,這些承包經營的土地呢?名字呢,就直接改為他的侄子承包。

所以實際情況就是在農村裡面,大家認為最合理的情況,最合理的做法。因為在法律層面上來講,如果這個承包的人去世了,他們要回收至村集體,然後再進行重新分配,或者分配給新增的人口。

但是按照農村裡面,實際做法就是將他承包的經營承包權轉到大家認為最合理的人身上。

我們這邊認為最合理的大多數都是給他養老送終的這一個人。因為人老了,年老的時候都是行動不便的,所以必須得有人去照顧,那麼照顧也不能白照顧是吧?這個福利呢就是他所承包的所有的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個人的財產都會得到這個給他養老送終的人。

在農村裡面,很多事情合情合理就行了。

其實對於農村裡面很多的事情在法律上面是行不通的,但是在農村裡面這個大家高度統一的思想當中呢,是可以行得通的。

比如說宅基地。那麼農村裡面很多宅基地都是沒有證件的,但實際上呢,人們都會默認之前這個土地是誰的,比如說誰家的舊房子那麼倒塌了之後,這些宅基地依然是他個人的。


那即使是要賣給別人,那也是寫一份相關的協議轉讓協議就OK了,但是在法律上講,如果要轉讓宅基地就必須得拿到證件,然後再進行登記。

按照法律的流程來說,必須得通過合法的途徑,有效的法律途徑,並且拿到了相關的宅基地證,都是在農村裡面呢,基本上就不會遵循這一套去做。

大多數人轉讓這些宅基地給別人蓋房子的時候都是寫一份轉讓書,然後請大家吃一段,比如說請到村裡面的德高望重的人吃一頓飯。然後寫一個轉讓書,大家都簽上名字,這樣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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