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認定集體組織成員時不予認定隨母親落戶的子女,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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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在認定組織成員的時候,不予以認定,隨母親落戶的子女這樣合理嗎?

這種情況,如果落戶的時候是合法的,那麼這種情況之下是不合理的。

農村裡面有很奇怪的各種現象出現,也受限於各種文化習俗的偏執的見解。會導致了農村裡面一些隨著母親落戶的子女得不到合法的權益保障。


這種做法本來就不合法的

在農村裡面,在相關的法律裡面,已經明確的提到男女平等。即使在我們出生選擇戶籍的時候,倒是可以隨著母親的戶口落戶到母親的農村裡面。

也可以隨著父親的戶口落戶到父親的戶籍裡面。所以在最基本的保障法裡面,是提供了公民享有相同的權利保障的一個最重要的基本條件

所以在農村裡面,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出現這樣的做法,不認定這個隨著母親落戶到農村的戶口子女的名額,這種做法我們認為基本是不合法的

在法律層面上面來說,已經通過合法的手續落戶到這個地方里面,落戶到農村集體裡面的。就必須享有同等的公民權益。

所以這種情況不予以認定,是這個農村集體的成員,那麼這種事情本身它就不合法。


如果不能夠享受同等的權利和福利,可以起訴當地的村委

比如說當你的戶口已經落戶在這個農村裡面,即使是隨著母親的戶口落戶。

你的孩子也能夠享受同等的村集體成員的利益,比如說宅基地,再比如說,往後農村裡面的土地分配。又或者說在農村裡面遇上拆遷賠償或者安置的問題。

當你這個戶口能夠合法的落戶到農村裡面的時候,就說明在國家機關單位裡面,已經認定你為這個農村裡面的合法成員。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假如遇上了拆遷,遇上了各種分配,利益分配的時候沒有你的份,這種情況之下是可以提起上訴的,甚至把這個村委告上法院告上法庭。


有很多事情它不是合不合理,首先在乎的是它是否合法。

對於農村裡面很多事情來說,我們首先不要去追究它是否合理,首先要追根究底的去了解一下是否合法。

因為在農村裡面有很多事情在情理上是說不過去的,但是在實際的法律當中,它是否合法,還有一定的追究或者考究。

就提主提出來這個問題,在農村裡面有很多農村的農民或者老一輩的農民,他們認為這種是不合情理的。但是實際上它是符合法律的標準要求的,首先它是合法的。

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我們首先不要管它是否符合情理,是否符合法律,因為法律才是保障我們基本利益的有力武器而不是理!

所以針對於很多農村裡面都會出現類似這樣的問題,比如說女孩子就一定得出嫁,不能夠留在農村裡面。比如說出嫁的女孩子就一定得把這個戶口搬遷出去,不能夠回來農村裡面蓋房子,這種問題也是常見的。


農人莫小道


村委會在認定組織成員的時候,不予以認定,隨母親落戶的子女這樣合理嗎?



首先糾正題主觀點,村委會沒有單獨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必須召開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確定細則,要由設在村裡的拆遷指揮部確定!

從總體上看,該問題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全國適用的統一法規,因此該難題就留給地方政府進行藝術性和智慧性處理,按照慣例,地方政府主要採取解決從實踐來,各地主要按照 “民權民定、民事民管”原則,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2

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也提出要探索在群眾民主協商基礎上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具體程序、標準和管理辦法!

很多村民在拆遷時會經常在網上諮詢,說問我戶口已經遷回村裡了,而且和家人在一個戶口本,從戶口本也分不出農民和非農,為啥不給我拆遷賠償?其實是進入了一個誤區,戶口落在村裡不是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天然理由,而針對此問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專門指出,戶口登記不作為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的依據,戶口遷移與集體利益收益分配無關。

一般情況下,戶口一直在農村並且沒動過戶口的,很顯然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點毋庸置疑!爭議最大的就是戶口遷出又遷回的、入贅的男性和再婚隨遷婦女及其子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根據題主描述,該女性屬於離婚後再婚,而且再嫁帶有子女,這就涉及離婚婦女的隨遷子女資格認定問題,前面說了戶口不是認定的必然保障,那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首先分析再婚婦女的資格問題

(1)如果該婦女屬於城市居民,很顯然不能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如果該婦女是農民,且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參與過拆遷分配,那就自然喪失再次拆遷分配的資格,不能多次享受!

(3)如果該婦女在原村沒有參與拆遷分配,則可以獲得現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拆遷安置!

第二,分析隨遷子女的資格認定問題

(1)如果隨遷子女是城鎮居民,不可以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如果隨遷子女是農民,在原經濟組織享受過拆遷分配或者還有承包地,不能被認定為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如果是農民且沒有在原集體享受過拆遷分配也沒有承包地,則可以被認定為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如果隨遷子女年滿18歲,則不能被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除了上述情況,還要考慮隨遷子女和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男性村民的子女數量!如果本村男性村民原有子女和離婚婦女隨遷子女之和超過2人,隨遷子女是否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需要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認定!



 總之,問題不在於該婦女及隨遷子女能否落戶(落戶肯定可以),而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畢竟涉及到隨後的拆遷分配和土地分紅難題,而國家也沒有統一規定,所以嚴格認定沒有壞處!另,建議各村在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最好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的時間有所限制,如離異需滿3年等,防止假離婚騙取拆遷分紅,這樣看似不近人情,倒也是符合當前農村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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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認定集體組織成員時不予認定隨母親落戶的子女,合理嗎?

農村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由村委會認定,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這項工作是一項非常細緻的工作,既涉及到政策的相關規定,又涉及到每個村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多少有點偏差,就會給某些人,帶來長遠利益上的傷害,而且也不公平。因此,在開展這項工作之前,一定要做好前期的準備工作,作好認定方案,並且要反覆討論,爭取大多數人的意見。同時還要認真對照相關政策依據,切不可盲目行事。一旦認定完了,如果岀現不合理現象,再進行糾正,就更是困難。

關於子女戶口隨父隨母的問題,按照過去的戶口落戶規定,子女隨父隨母都是合理的。但在確定農村經濟組織成員時,這個是否合理,現在中央也沒有具體的規定。根據試點村的經驗,應該以現有戶口為準是比較合理的。如果戶口在這個村,就應當認定為這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不按照戶口為準,那還會有什麼能作為依據?

目前農村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究竟該怎麼處理這些問題,各地政府部門都會有相關的政策。到時候參照執行就行了。據說這個相關政策,有可能由中央制定,真正實施這項工作時,也許政策就會岀臺。目前還只是清產核資階段,清產核資後還要進行核股,還要選舉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離人員認定還有一定距離。農民朋友注意留心關注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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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觀點:應該合情但不一定合理。

村委會認定集體組織成員時不予認定隨母親羅湖的子女,合理嗎?

根據這個描述,該母親應該屬於再婚嫁到該村的,而且帶有子女。按說,出嫁到婆家,婆家村集體就應該接納其戶口,而且其子女戶口也自然隨母落戶,這是法律賦予她的權利。

但其實村集體不是不認定其子女落戶,主要是涉及到村裡的土地以及其它分紅和福利。就是說,如果答應子女與母親一樣落戶,就會一下子進來兩三個戶口,參與集體分紅和福利的人就多了兩三個,其他村民肯定有意見。所以,村委會的做法至少是合情的。

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應該看這個母親以及她的子女在原村民小組就是她原來的的婆家還有沒有土地,不過,以我的判斷,這位母親應該是離婚,承包地應該已經退會村集體。

其實,現在的村委會也不是不讓該母親子女隨她落戶,主要是涉及到以後分紅和福利難題,不願意她的子女也成為該集體組織成員。這的確是個難題,《土地承包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條文。

不過,我覺得她與其他村集體成員也差不多,其他村民的二十歲以下的子女應該都沒有土地。按說,如果她是離婚再嫁,她的子女的權利應該在婆家也就是其父親的村裡,這個村集體不接受雖然合情,但不合理。你只接受母親的戶口,卻不接受她孩子的戶口,你讓她孩子戶口往哪裡上?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及子女享有與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權益。


自由飛翔237684377


希望村規民約建立在法律基礎上,不能欺凌法律之上


手機用戶51173775342


母是原村村民嗎?


老牛給你們


他們有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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