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能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嗎?

微愛宿遷


就本案而言,大家經過熱烈的討論答案已經很明確了:就是不一定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具體分析請看其他回答,不再累述。但即使可以國家賠償,我覺得需要搞清以下幾個問題:

1、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經過公安機關偵查但最後結論是認定無罪,只是法律上認定的事實,即法律事實。但法律事實有可能與客觀事實一致,但也有可能因事過境遷、偵查手段、力度等原因導致兩者不一致甚至兩矛盾。客觀事實中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2、如果確實沒幹過(從客觀事實角度),又符合賠償條件的,當然可以申請!德國耶林曾說過:為權利而鬥爭!

3、如果只是從法律事實上認定無罪,那麼就要認真考量其中的利弊輕重了。因為在審查過程中,有可能會進一步審查相關材料,如果發現新的證據或線索,會移交有關部門繼續核實。如果真的啟動程序,那麼真的是得不償失了!因為可以算得出來的,按最長的刑拘期限計算,賠償金額也是1萬元左右。

還是俗話說得好:平生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心不驚。我們還是做一個合法的公民才是最重要的。以上分析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也請大家多點贊,或關注、評論。

謝謝!


茂名supereasy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1、人身自由賠償金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2、精神撫慰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葉律師


刑事拘留後經查證當事人無罪,能否申請國家賠償?主要是看檢察院有沒有對當事人批准逮捕。在正當程序的前提下,當事人只被刑事拘留但沒有批捕,國家是不賠的。

很多當事人認為,既然我是無罪的,又被白白拘留了十幾天,那誰來為錯誤拘留買單?法律的解釋是,誰讓你有涉嫌犯罪的嫌疑?

立法者認為,公安依照法定程序拘留你(刑事拘留要經過審批,說明公安有初步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涉嫌犯罪的嫌疑,有嫌疑公安就有權拘留)、沒有超期羈押、沒有程序違法、沒有刑訊逼供,所以不用賠。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在拘留後30天內呈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會在7天內決定捕還是不捕。如果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後續案件被認定為無罪,國家是要賠償的。

只有刑事拘留沒有批捕,有沒有國家要賠的情形?當然也是有的。

具體情形可以參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可以概括如下: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比如未經審批違法拘留);2.拘留時間超過法定期限;3.刑訊逼供等暴力手段造成當事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由此可見,如果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程序本身就是違法的,或者有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其他違法情形,雖然檢察院沒批捕但仍有可能是要賠的,這就是針對刑事拘留的國家賠償了。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能得到賠償。

錯誤拘留、錯誤延長拘留的可以得到國家賠償;合法刑事拘留,最終被判決無罪的,得不到國家賠償。

我的理由如下:

一、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最終處罰結果,這和行政拘留不同。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強制措施分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手段,是為了保證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對違法治安管理等行為的最終處罰結果。

二、合法刑事拘留,得不到國家賠償。

《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的先行拘留,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而依照刑訴法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最終有沒有犯罪,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依法判決。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終無罪,只要偵查機關是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來進行的,犯罪嫌疑人不會獲得國家賠償。

三、錯誤拘留、錯誤延長拘留的可以得到國家賠償。

1錯誤拘留是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這七種情形就是我在上文中列舉的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條件。

2錯誤延長拘留,是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條件而延長至30日的。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三天,因情況特殊被延長至7天,本來該犯罪嫌疑人最多被刑事拘留七天,公安機關可以提請逮捕或採取取保候審或採取監視居住措施。該犯罪嫌疑人不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而公安機關錯誤將其延長刑事拘留至三十天。

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付國家賠償責任。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指該案件在公安機關終止偵查或撤銷案件,在檢察機關不起訴,在審判機關判決無罪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最終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錯誤延長拘留的時間,國家也不賠償,但錯誤延長拘留的時間可以折抵刑期。

四申請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公安機關(偵查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五、賠償的數額。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錯誤拘留、錯誤延長拘留),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5月16日下發通知,公佈了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84.74元

六、舉個例子詳細的說明一下,賠償怎麼計算。

例子:犯罪嫌疑人甲居住地在M市,後公安機關在其所住的出租屋中發現有一箱被盜的珠寶(珠寶也是在M市被盜)。該犯罪嫌疑人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三日,後因情況特殊,被延長至七日,後被延長至30日,在第三十日時,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乙迫於公安機關強大的的壓力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甲被釋放,最終發現嫌疑人甲系無辜的,珠寶系犯罪嫌疑人乙逃跑過程中藏在甲處的,甲完全不知情,甲乙互不認識。請問各位讀者,甲如果申請國家賠償,可以得到多少賠償?(2018年賠償標準是每日284.74元)

A 甲被拘留30日,應賠償284.74*30=8542.2(元)

B 甲被錯誤拘留27日,應賠償284.74*27=7687.98(元)


C 甲被錯誤延長拘留23日,應賠償284.74*23=6549.02(元)

D一分不賠


律法學道


刑事拘留後,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撤銷立案或者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申請國家賠償。例如,某個公民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案件屬經濟糾紛而不屬於經濟犯罪,依法撤銷刑事立案,解除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被拘留天數*國家賠償標準+適當的精神損失費。如果公安機關拒絕國家,當事人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公安機關給予國家賠償。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有道理,請給我點個贊,歡迎評論互動。我是律師,雙擊關注社會問題,願意盡力回答大家法律和其他問題,請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


429方寸世界


一個字‘’能‘’!

依我之見:國家司法機關確認你無罪,錯誤刑事拘留羈押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依法賠償是必須的‘’。

根據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司法因辦理刑事案件對公民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錯誤的必須進行國家賠償。如同案例所述‘’一個人被刑事拘留,經調查證明無罪‘’,即辦案機關先行對該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是採取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先行羈押於看守所的行為,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國家又通過《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逮捕等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都只能針對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丶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既然本案例中被刑事拘留之人不符合上述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的‘’兩個確實‘’的證據標準,這就意味著著偵查機關當初對本案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錯誤,根據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因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在刑事訴訟辦案中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錯誤的應予國家賠償。

而國家對於因錯誤刑事拘留的公民給予國家賠償是‘’國家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的具體體現,也是‘’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法治原則的體現。


唐先明75443043


法律上的補償與賠償的含義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不符合賠償條件,也就不可能給予補償,這裡只解讀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該不該賠償得首先看看刑事拘留的定義: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刑事拘留的定義不難看出,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並不需要有充分的犯罪證據,有“重大嫌疑”即可刑事拘留。沒有充分的證據,當然不可能最終肯定要受到刑事處罰,變更強制措施或直接釋放,也是很正常的。由定義就可以排除絕大部分的“賠償”可能。

該不該賠償還要看刑事拘留應具備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從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應具備的條件看,是不是又可排除了一大部分賠償的可能?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錯人是常事,但是這也不是“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當然不賠;即便“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比如被盜物品,也不能確定就是該人自己盜竊的,也許別人存在在他處或從別人手裡買來的呢;是否真“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僅是從“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視角判斷得出的結論,並沒有具體的標準…… 不一一敘述。

刑事拘留的定義、條件本身排除了大量的賠償可能,剩下的賠償可能就很少了。大體也就是: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比如本來刑事拘留是需要縣級公安機關領導批准才能拘留,但是卻未經批准。但是這種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未經縣級公安機關領導批准,拘留的法律文書就無法開具,沒有法定的拘留文書,看守所不可能接受被拘留人。

二、“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的。拘留“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是嚴重的辦案過錯行為,辦案人自己不會忘記期限問題,到了期限看守所也會提醒放人。

三、“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這種情況說白了根本不可能出現。首先,如上所說“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不大可能,“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而且“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便沒有可靠證據,怎麼可能撤銷案件呢?除非是被其他證據證明了的是假案。真是假案當然要撤銷,但達到賠償的條件還要具備“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這又大大減少了賠償的概率。

四、最有可能獲得賠償的是“抓錯”並“關錯”了人。就是把張三當李四或者把張三當張四給抓了起來送看守所去了。“抓錯”也可能會發生,“關錯”可能就很小,因為“關”前有一條系列的內部程序要走,比如做筆錄核對身份等。實務中,即便嫌疑人是雙胞胎,抓錯了並且關起來的,可能性也不大,除非老大主動頂替老二,或相反。而主動頂替造成的“抓錯”、“關錯”,責任不在“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他自己的責任,當然也不會獲得賠償。

總之,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這事,還是別想了。“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不都是傻子,實務中也幾乎沒聽說過有賠償的。

本人觀點,歡迎文明評論。


軍轉少校




西門觀點:可以要求賠償,但有具體規定。

首先要明白什麼是‘’刑事拘留‘’?

由此可見,題主所說的無罪,指的是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

有執行刑事拘留的權利的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

那麼,被刑事拘留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立案?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題主所說的當事人可能是第一或第六種情況。雖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或其它原因。說無犯罪事實,應該不對。

那麼撤銷立案後,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要看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有無違反刑事訴訟規定,如果沒有,就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即便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也是按照在超過刑法規定的拘留期限(刑事拘留一般為三個月)以外的天數進行賠償。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本題: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能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嗎?

回答是:關鍵問題是,拘留過程中,拘留機關有無過錯。如果有過錯,當然要賠償,如果沒有過錯則不需要賠償。

有過錯需要賠償的常見情形:

1、公安機關在審查是否需要拘留的時候有過錯。例如,錯拘了同名同姓或模樣相近的人。

2、違反法定程序拘留。例如,根據領導指示拘留。或者辦案個人擅自決定拘留。

3、應當變更拘留措施的時候,不及時變更造成超期拘留。

上述幾種情況,當事人應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另外,並不是全部的錯拘都需要賠償。有些案件,辦理拘留的公安機關本身並沒有過錯,也就不需要賠償。

常見的情形有:

1、受他人誣告陷害的,經查明後由誣告陷害當事人承擔,如果公安機關並無過錯,不需要賠償。

2、被拘留人自身的過錯。例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妨礙公務且拒絕提供自己身份信息導致被拘留的。

3、其他個人或單位的過錯導致的。例如,其他公安機關要求協助拘留的,這種情況一般由要求協助拘留的公安機關負責賠償,具體拘留的機關沒有明顯過錯不需要賠償。

另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是被拘留的人經審查,犯罪情節輕微或其他原因(如刑事自訴案件達成刑事諒解)沒有被追訴,這種情況雖然當事人被宣告無罪,但是隻不過是犯罪情節輕微,並非完全無罪,如果被拘留的時候程序沒問題,辦理拘留的機關也是沒有過錯的,一般也得不到賠償。


淮北日月升


被違法採取拘留措施的人,經過調查證明其是無罪的,郭廣吉律師認為:被拘留的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

一、被違法刑事拘留,可以提出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被違法刑事拘留的人或者被刑事拘留超過法定時限,之後所涉案件被偵查機關撤銷、被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審判機關依法宣告無罪的人,都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二、國家賠償的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該數字是根據2017年國家統計局數據計算而出。

三、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並審查責任構成要件:行使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侵權行為與精神損害事實及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符合上述條件的,被拘留人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四、不予國家賠償的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因為被拘留人說謊話或者自己偽造證據被刑事拘留的,以後即使被認定為無罪,國家也負責賠償。

另外被刑事拘留但因年齡未達刑事責任能力或者因精神病問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國家也不負賠償責任;

另外被刑事拘留但因刑事責任已被追究過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沒有自訴或者撤回自訴的情形,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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