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

治理微小不文明,成就社会大文明。近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管理与促进、倡导与奖励、执法与处罚和附则等六章八十一条。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行为,以正面清单的形式作出规范,让人们在一部法规中了解日常生活中“要求什么”“倡导什么”。同时,针对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有损城市形象、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极不相称、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

人的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条例难以对所有行为都作出规范。条例主要从公共场所、交通出行、社区生活、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条例还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回应,按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将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最高额度设定处罚;对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立足我市实际,设定处罚。特别是针对我市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在法治框架内,提高行为规范底线,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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