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部門未檢出艾滋病應否擔責

【案情】

方某(男)和李某經人介紹後相識相戀,二人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做了婚前檢查,各項檢查均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婚後不久,方某發現李某早就患有艾滋病,但婚檢部門卻未能查出。方某覺得自己娶了患有艾滋病的妻子是由於婚檢部門的檢查不當導致的,於是,一紙訴狀狀告婚檢部門,請求法院判令婚檢部門賠償其彩禮和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分歧】

對於婚檢部門是否應擔責,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婚檢部門應對未檢出一方患有艾滋病擔責。理由是婚姻登記前到婚檢部門進行婚檢的目的就是為了排除存在無效婚姻的情形,即排除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是本案中婚檢部門未查出江某患有間歇性艾滋病,婚檢部門存在過錯,故婚檢部門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婚檢部門不存在過錯,不應當對未檢出一方患有艾滋病而擔責。理由是婚檢部門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前健康檢查一般都是常規性的檢查,並不能排查出各種疾病。婚檢部門已經進行常規檢查,並無過錯,無須承擔責任。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的婚檢部門不存在過錯。從我國《婚姻法》的角度而言,艾滋病並非屬於“禁止結婚的疾病”。艾滋病的診斷需要依靠病人的病史和臨床表現,如果在進行婚檢時,作為婚檢的一方當事人並沒有出現任何艾滋病症狀,而且否認自己有艾滋病史,並在婚前醫學檢查表中親筆簽名,則婚檢部門難以確診。

第二,本案中的婚檢部門已經盡了自己的檢查職責。婚檢部門根據病人的病史和臨床表現作出有無艾滋病的診斷,其行為已經盡了自己的檢查職責,婚檢者不能強求婚檢機構到每個婚檢者的家裡調查核實具體情況,因為讓婚檢機構到每個前來婚檢者的家庭去調查其有無既往病史,這顯然不符合實際。再者婚檢部門未能及時檢查出李某系HIV感染者,與男方決定是否與女方締結婚姻、是否支付彩禮、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本案中的婚檢部門並沒有過錯。婚檢者自述是否真實的風險應該由婚姻當事人自己承擔。

綜上,筆者認為婚檢部門不存在過錯,不應當對未檢出一方患有艾滋病而擔責。

注: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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