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應該適度給老師懲罰學生的權利,現在的孩子是不是被過度保護了?

知識碎片1


什麼是過度保護?怎樣又才能說明家長對孩子是過度保護了?只有出現一種情況,明明孩子是錯了,老師的懲戒也是適度的,家長卻要為此事糾纏老師和學校,找出種種理由說老師這不應該,那不應該,反正就是找茬,說老師的不是,遇有這種情況,就足以說明家長對孩子是過度保護了。



保護孩子可以說是家長的職責和本能,無可厚非,但過度保護就不可取了,那叫袒護。袒護就是明知道是孩子的錯,卻要去俺蓋孩子錯的事實,極力的去維護孩子。

懲戒權,始終是和家長有衝突的,對孩子過分保護的家長更是很難接受懲戒權的存在。

那麼對於老師來講,要不要懲戒權呢?肯定想要,而且很盼望歸還懲戒權,持有懲戒權,更是希望懲戒權能有國家的立法形式加以確認,能夠堂而皇之的貫穿在教育與教學過程當中。也就是國家用立法的形式來賦予教師懲戒權。但這個懲戒權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肯定還會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使教師既持有方寶劍,又能正確認識和行使教育懲戒權。


作為家長是不好說要,也不好說不要,那麼就看這個懲戒權究竟是怎樣一個懲戒權了?

這個懲戒權,最好有法律條文對懲戒權的使用範圍使用權限以及怎樣使用都一一的加以確認和明確,這樣或許會好點。

這個懲戒權要不要立法,要不要還給教育,還給老師,全國乃至地方兩會都有代表提出過此類問題。有些地方還就此問題出臺了地方行政法規,也都是在這個問題上探索著前行。

相信不久將來會有全國性的統一官文。

但是,目前在還沒有官方紅頭文件的情況下,這個懲戒權使用起來確實有難度,如果真的想要,就要學校主動拿出方案,家長積極參與,家校雙方取得共同一致的看法,簽定承諾責任書,這樣的懲戒權執行起來可能會好一點吧。

圖/網絡


奔奔起跑


 適度教育性懲罰有助於維護紀律,樹立積極價值觀。

  從教育角度出發,適度的懲戒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種手段,懲戒本身不是目的,對學生合法的教育性懲戒也是有必要的。著名無產階級教育家馬卡連柯說:“凡需要懲罰的地方,教師就沒有權利不懲罰,在必須懲罰的情況下,懲罰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也是一種義務。”

  在實際教學中,教師如何正確運用懲戒權,關鍵在於“度”的把握,正面的教育引導和相應懲戒,有助於增強教育效果。懲戒要把握好使用的時機,把握好標準,明確宗旨,千萬不能傷害孩子的心靈,避免行為太過激進、草率。在懲戒之前,要取得家長的信任,其次,懲戒和引導相結合,堅持多鼓勵少批評、多監管少懲戒原則,發揮家校合作優勢,通過家委會、班委會、家長開放日等多種形式,及時徵求大家的意見和建議,三方聯動,一起對孩子錯誤的行為進行疏導和懲戒。

  學生是成長中的人,難免會犯錯誤,不是一犯錯就懲罰,我們要寬容地引導,幫助他們戰勝自身的缺點,彌補自身的不足,樹立積極價值觀,營造一個寬鬆、積極、健康的成長環境,儘量少用,甚至不用懲罰。

  適度教育性懲罰有助於學生的社會化發展,增強學生融入社會的能力。

  從學生的角度看,對多數孩子也是一種保護,它可以起到威懾作用,有了“懲戒”這條鞭子,就讓學生心裡產生一種底線意識,可以讓孩子自覺自律,對孩子也是一種“疼愛”。

  教育懲罰與體罰有區別,體罰是對學生身體摧殘,而教育懲罰是在學生能夠接受的前提下為糾正其道德過失而採取的懲戒手段,以學生心服口服為基礎。涂爾幹強調,懲罰要以教師的感情為基礎,這種感情是教師對學生生命的眷顧和成長的預期,讓他們明白,一切懲罰都是使自己更好地完善自我,讓自己進步。

  教育的目的不是改造人是喚醒人,懲罰教育的基本出發點應是讓犯錯孩子認識自己的過失併為之承擔責任,讓他們更好地融入社會,指出錯誤、及時疏導、適度懲罰才是真正的關愛,才是實在的教育。例如,美國的一些地方,學生如果不努力讀書,嚴重的要判刑入獄,老師的懲戒方式包括,言語責備,剝奪某種特權,留校,懲戒性轉學,短期停學,直到開除。像美國、法國、澳大利亞等政治經濟強國,都有各自的懲戒方式,從某種意義上,我們難道不可以借鑑嗎?




跟大鵬老師學語數


麻鴨,我們學校老師對學生打罵都是家常便飯,最嚴重的一次把一個孩子肋骨都踹斷了,還再怎麼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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