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现金出行,请“捂紧”电子“钱包”!

无现金出行,请“捂紧”电子“钱包”!

当下,移动支付的普及极大地便利了大众的生活,使得“无现金出行”成为现实,但同时也滋生了安全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对他人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的资金打起了歪主意。近年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针对第三方支付账户的盗窃案件。

案例一:变更他人支付宝支付密码窃取财产

隋某通过网络征婚与被害人刘某相识。后来隋某在被害人刘某家中,趁刘不备,使用刘某的手机,通过变更刘某支付宝支付密码的方式,从刘某的支付宝账户向隋某本人支付宝账户转账4次,累计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窃取他人手机后,修改他人支付宝绑定账户窃取财产

鲍某在某美容美体中心内窃取被害人赵某的苹果牌iPhone6手机1部后,通过其获取的赵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号码及支付宝账户密码,登录赵某的支付宝账户,修改了绑定的手机号,随后通过手机操作,以连续多笔转账的形式,将被害人赵某的支付宝账户及相关联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5万余元,转入鲍某本人及其控制的支付宝账户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三:植入木马病毒,远程操控计算机系统窃取财产

刘某将木马病毒软件伪装成“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更新.zip”文件,通过网络植入北京某公司运营专员金某的电脑。后,刘某通过病毒软件对金某电脑进行远程操控,在被害公司运营的网站注册了6个博彩账号,在未实际投注和中奖的情况下,使用金某的员工账号以及手工充值、审核提现权限,为该6个博彩账号发起充值后提现,窃得被害公司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共467.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在“互联网+”的时代,网络侵财案件与传统侵财案件相比,犯罪手法在不断升级。以上三起案例,行为人通过其掌握或破解的被害人个人信息,修改他人账户密码、变更绑定账户,或利用木马病毒远程控制他人账户窃取财产,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害人对于财产遭受损失的疏忽大意。面对网络侵财案件的高发态势,在国家加强政策监管、行业创新安全技术的同时,公民也应当增强安全防范的意识,杜绝移动支付的不良习惯。

因此,在使用第三方支付的过程中注意以下三方面安全:

一是注意个人信息安全。切勿随意透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谨慎在社交软件中传输敏感信息,尽量避免在手机或计算机浏览器中保存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密码,更换手机时及时删除存留的支付信息。

二是注意手机、计算机系统安全。不安装未知来源的手机应用或计算机程序,不随意点击短信、邮件、社交工具中的不明链接及二维码,不登录来源不明的免费WIFI,定期升级软件、查杀木马病毒。

三是注意账户安全。在设置重要的密码时,尽量避免使用电话号码、身份证等容易被人破解或窃取的信息,尽量不在不同的账户设置相同的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避免被“撞库”破解;开启账户操作提醒,在非本人登录、消费、修改密码时及时办理第三方账户的挂失业务,确保资金安全。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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