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陷5亿担保诉讼 担保未经董事会审议

本报记者 郝嘉奇 夏欣 北京报道

4月1日晚,中超控股(002471.SZ)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称公司曾为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贸易”)5亿余元贷款作担保,现被要求替其偿还。

中超控股称,经自查,公司公章用印记录台账未发现该《担保函》的用印登记及审批记录,公司时任多名董、监、高均不知担保事项。该事项也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4月2日,中超控股证券事务代表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担保函》上有黄锦光的签字,他当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日期为2018年8月2日。而在另一起案件中,黄锦光也是在这一天以中超控股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公司目前已联系不到黄锦光。

记者查阅公司公告发现,此前,中超控股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了连带担保,随后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共10起金额达3.39亿元。

公章真实性有待查验

中超控股公告称,2016年8月8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等与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产”)签订合同,前者作为资产委托人,委托后者投资运作及管理资产。

同日,红塔资产与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协议,委托后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按照前者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回款。同日,红塔资产、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凯业贸易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凯业贸易发放贷款5.8亿元,其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及本金2900万元。

公告显示,2018年8月2日,中超控股向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担保函》,同意为凯业贸易如期、足额履行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此案由广东省高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为红塔资产,被告为凯业贸易等。2019年3月13日,原告申请追加中超控股作为被告,法院经审查,通知中超控股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未通知开庭时间。

中超控股证券事务代表对记者说,法院已通知公司提交材料,《担保函》上公章的真实性需要法院查验并认定。她还说,凯业贸易无力偿还相关债务,公司也联系不上该公司实控人黄彬。

记者拨打凯业贸易工商登记电话,未能拨通。

多起类似违规担保

记者查阅中超控股过往公告发现,虽然其从未披露过该担保事项,却有多起类似违规担保情况发生。

据其2018年年报,黄锦光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名义为其及其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原有的债务追加恶意担保,担保材料上加盖的公司公章涉嫌私刻。

其中一则案件信息显示,黄锦光于2016年9月向陈伟利借款4000万元。 2017年8月,黄锦光与陈伟利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展期至2018年8月20日止。黄锦光借到款项后,利息只付至2017年6月,各保证人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2日,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书》。陈伟利已起诉黄锦光、中超控股等,该案将于2019年4月16日开庭。

公告显示,2018年11月12日,因私刻250家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用于融资贷款,黄锦光向揭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该案11月15日立案。2018年10月22日,中超控股对黄锦光、前董事会秘书黄润楷就挪用公司资金一案向宜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该案2019年1月4日立案。

4月2日,中超控股证券事务代表对记者说:“我们这边也联系不上黄锦光,他有一个案件自首了,不知道其是否已经聘请了律师。”

工商资料显示,去年10月19日,黄锦光不再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红塔资产法务部人员表示,公司不能确定凯业贸易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其他问题需发采访函。记者向其发函,截至发稿未获回复。记者询问华融广东分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工作人员均表示需请示后再联系记者。

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中超控股方面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最终需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方的法律责任。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进一步取得更具体的证据材料,积极应诉。”

由上海高院2018年12月29日出具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顾国平、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判决书中,法院将上市公司未对外披露担保函信息,股东会、董事会未发现此担保痕迹,作为判断《担保函》不具有真实性的依据,裁决上市公司无需对顾国平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中超控股认为,该案具有借鉴意义。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玉玲则认为,如果《担保函》上公司的章是真实的,即使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一般来说都会被认定有效。她表示,上海高院上述判决是基于对《担保函》的真实性有异议,不是上市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担保函》是真实的,即便没有走内部审批流程,但对外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对于中超控股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记者将继续关注案件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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