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没儿子,女儿出嫁。如果老人死去,那么田地会归谁呢?为什么?

好人一生平安14452


农村老人如果没有儿子,女儿出嫁了,老人如果去世之后那个田地归谁,为什么会这么认为?


第1个问题。

农村老人没儿子,如果女儿出嫁了,如果老人不幸走了,那这个田地一般都是回归那个村委会,集体的把它进行了,归位了集体用地。


第二个,然后如果女儿尽管是出嫁了,但是女儿的户口在本村没有迁走的话。

她的女儿是有这个权利,是来继承他们家这个田的土地,包括他们家的这种农村宅基地,因为他有这个权利,法律也赋予了他这个权利。


第三,如果他的女儿出嫁了,但是女儿的户口已经被牵走了,已经牵到她的老公家里面去了。


那在这个时候,他的女儿是没有权利,再来继承他们家的这个农村承包的土地自留地。但是他们家的这个农村的这种宅基地,他们是有这个权利,把他进行,在同一个村里面进行销售,或者是转让,这个是可以的。



嗯,一般的情况需要说哈,不管他的户口在不在这里,但是他这个农村的宅基地的这个权利,它是可以在一定时间段之内进行保留和转让的。


他在农村承包的这个,土地的流转,和这个自留地的这种保留,这个还是要看她女孩,外出假之后他的户口是不是留在本村?


如果他的户口继续留在本身,或者是继续在本村进行生活的话,那他农村的宅基地,农村的自留地,包括农村的承包的这种土地,继续享有法律提供的权利,来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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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创业坑


农村老人 没有儿子,女儿出嫁。如果老人死去,那么田回归谁呢?为什么?

题主提出的问题在农村具有普遍性;关于承包田的问题类似的情况,农民弄不清楚该怎么办,下面给题主解答一下。

这个问题有两种情况:女儿出嫁以后。户口迁到丈夫所在地的;女儿出嫁以后,户口仍然在娘家的,这两种情况,在使用承包田的问题上是不相同的。户口迁出的,父母死去,就没有土地的使用权;户口没有迁出的,父母死去,她依然可以继续耕种承包土地。

在这方面,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村民对本村组的土地有使用权;但拥有权在村集体,任何个人没有拥有权。女儿户口没有迁走,她还是本村人,所以可以继续耕种土地;户口迁走,证明她已经不是本村人,就没有权利耕种本村的土地;看上去,虽然不合理,但出于对承包田稳定性的考虑,就是这么规定的。

但实际情况,各地又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出嫁的女儿即使户口没有迁走,由于她住在外村或其它地方,土地依然会被村集体收回,承包给想种地的农民耕种。

本问题就回答到这里,希望对题主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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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说乡村


农村老人如果没有儿子,女儿出嫁了,老人如果去世之后田地归谁?由于本人长期从事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相对比较熟悉政策,下面详细论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搞清楚农村土地性质和妇女的权益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可以看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在农村女儿和儿子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

其次,我们分析女儿出嫁,老人去世后的耕地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因此, 从上述法律可以判断,1、如果女儿出嫁,户口仍在本村,老老人去世后的承包地由女儿继承。2、如果女儿出嫁,户口不在本村,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老人去世后的承包地由女儿继承。3、如果女儿出嫁,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老人去世后的承包地由村里收回。4、如果女儿出嫁后离婚或者丧偶了,户口迁回本村并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老人去世后的承包地由女儿继承。

再次,我们分析宅基地的处理问题!


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存在的,归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居住使用。村民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意味着户的消失,也就不会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因为也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某个人的财产,也就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宅基地上面所建造房屋归属于村民个人,房屋可以被子女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可以在同村村民之间进行转让或出售。户主去世后,如果户内还有其他成员(比如妻子,儿女等)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权归户内其他成员共有。如国户内没有任何其他成员(全家死亡或者户主是孤寡老人),则其宅基地应该被村集体收回,防止骗取拆迁补偿金!

因此,题主的问题答案是:1、如果出嫁女户口仍在家里,父亲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归女儿及其他家庭成员共有;2、如果出嫁女户口迁走了,父亲去世后仍有其他户内成员(如母亲,姐妹等)存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归其他成员;3、如果出嫁女户口迁走,父亲去世后没有任何其他户内成员,则该户籍就被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但是女儿可以继承老人宅基地上留下私产房屋,相当于变相继承了宅基地,除非房屋倒塌后被收回!

详细阐述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主要还是涉及巨额拆迁资金补偿问题,要根据各地具体征地拆迁办法,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区别对待。


才华有限菇娘




西门观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如果女儿户口还在娘家没有迁走,依照土地承包法‘’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老人与你的承包地可以继续耕种,如果不愿意耕种,可以流转给他人耕种,也可以转让娘家村里集体组织成员。

二、如果户口已经迁入婆家,但婆家没有分地,同样根据土地承包法减人不减地原则,娘家的地也可以继续耕种,老人的地也随之可以耕种。



三、如果你的户口已经迁入婆家,而且婆家村里也给你分了地,娘家你与老人的地都应该退回村集体。

四、如果你的户口已经迁入婆家,而且也在婆家分了地,虽然娘家的土地该退回村集体,但土地上的收益所有权是你的。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您好,欢迎关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农村田地属于集体土地,村集体内部成员仅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无所有权。而继承法规定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依据您的描述,如果仅是田地,出嫁的女儿一旦迁出户口则无法得到继承。如果田地上建有房屋,出嫁的女儿可以根据继承法主张对房屋的继承从而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这个问题提得很独特,也是一个符合现实的问题,在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为了落实耕者有其田的方针,国有的士地把它交给农村集体来管理,再由集体承包给各家各户甚至落实到个人。

在国家土地政策的大框架下,会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也就是乡规民约,订立土地承包使用和土地收回的方案,只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就是合法的。

还有一点,我们必须得走出误区的是,对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个人的买卖权,所谓卖土地的赔偿款,实际上是耕种土地农民的青苗补偿款和择业补偿款。

楼主提出的是,农村老人没儿子,女儿出嫁,老人死后,那么田地归谁这个问题。就必须得按照农村集体出台的土地管理办法来实行。嫁出去的女儿要是户口没有迁出去,父母承包土地的年限也不到,可以继承在土地上的耕种权。要是把户口迁了出去,就不属于这个集体的人了,就丧失了继承承包土地上的耕种权。


老蒋闲言


这个问题很简单,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在老人去世后,不管子女是男是女,都没有继承权,收完当季庄家后,归为集体,有的转化为承包形式有子女耕种,每年上交承包费,如果集体需要,每年都有收回权。

对于祖传的家产(包括房屋,宅基地,林园地),不论是儿子女儿具有平等的继承权,集体无权干涉。

所以农村老人没儿子,女儿出嫁。如果老人死去,集体分配给的耕地会归集体所有,有继承权的祖产给子女继承。为什么,中国法律赋予的责任和规定。任何人不可违反法律。


驿动星期六


问:农村老人没儿子,女儿出嫁。如果老人死去,那么田地归谁呢?为什么呢?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得看女儿出嫁户口是否迁出,如果是户口迁出,那老人过世后,因为是独生女。没有其他人,土地一般由村民组收回。


如果女儿出嫁户口没迁出,顺其自然可以继承。

但是,各省对土地政策管理有差别,也可咨询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决定老人田地归宿问题。

老人的宅基地,嫁出的女儿是可以继承的,但是不准翻建的。

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叻。


沙尘暴5478


如果女儿出嫁同时把户口也迁了出去,那么当老人死后他名下所有的田地都会收归集体。

首先给大家纠正一个误区,农村里的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为了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才将田地按照一定标准分配给各家各户。因此,虽然在事实上所有土地都由村民耕种,甚至村民也直言不讳地声称某某土地是他家的,但事实上村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村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土地并不是村民的个人财产,当他死后也不会产生继承问题。

如前所述,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分配给各家各户,是以户为单位具体分配土地使用权的。因此,如果某户世世代代地存续下去,那么分配到该户的土地便一直供该户人家春耕秋收;相反,如果某户人丁不继渐渐成了绝户,那么分配到该户的土地便无所依附,只能收归集体重新分配。

因此,如果女儿出嫁以后将户口也迁到夫家,那么老人死后他所在的户就成了绝户,之前分配给该户的所有土地,就会统一收归集体所有。


冰焰


我说一个我爷爷邻居的事,跟这个情况一样,这个老人有个女儿,老人还有哥哥或者弟弟,他去世了,女儿嫁人户口迁出,但女儿得不到老人的房子或宅基地,但老人的侄子是本村的,然后把老人的房子和宅基地卖了(就是集体土地),我还和我爸去老人女儿家谈买那房子都谈好了,结果老人去世女儿不当家被侄子卖了,最后这事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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