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湟中縣一起“瞞報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件

依法行政 依法裁判 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湟中縣

一起“瞞報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件

案件事實

2017年10月20日11時許,江西某公司承建的青海省多巴強制隔離戒毒所項目綜合車間用房室外樓梯玻璃幕牆安裝工程在進行腳手架拆除作業時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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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湟中縣應急管理局(原湟中縣安監局)在蒐集相關證據後認定該單位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對事故存在瞞報情形,依法對該單位處以140萬元罰款,對該單位法人羅某處以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複議及一審判決

該單位及法人不服處罰,於2018年6月提出聽證申請。在聽證維持處罰決定後,單位及法人於2018年7月向湟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於11月又提起行政訴訟。在縣一審法院維持行政處罰決定後,該單位及法人又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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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終審判決

2019年3月22日下午,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當天,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張守明、縣政府主管副縣長李超與兩位代理律師共同出庭參加了庭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成員通過對雙方爭議焦點的著重審查,最終判定該案在一審過程中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對本案依法當庭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即認定湟中縣應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與湟中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均合理合法,被處罰單位及個人應當按照處罰決定依法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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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引發的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案件。二審法院依法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終審判決,說明湟中縣應急管理局對案件的事實及性質認定準確,處罰得當。縣政府的積極應訴,體現了縣委縣政府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高度重視。

通過此案件,要求我縣行政執法機關要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熟知本單位行政執法依據,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加大本部門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高度重視行政執法工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做到處罰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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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燬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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