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法:父母出资,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处理?

法院说法:父母出资,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处理?

2016年,朱某和陈某登记结婚,在婚前,朱某父母支付了首付为双方购买了一套房屋,约定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余款由他们二人共同偿还。2年后,朱某和陈某因性格不合,意欲离婚,然而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为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对上述由一方父母共同出资,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法院在审理过后,根据双方的事实以及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以下分析:

一、父母出资部分如何认定?

因为父母出资是在婚前,并没有明确表示该出资是对他们二人的共同赠与,根据社会的常理来判断,该部分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在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根据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一方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有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父母出资这部分应属于朱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说法:父母出资,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处理?

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认定?

本案中因为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因此,双方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房屋由登记人所有,而未还完的债务将有该所有权人一人承担。

法院说法:父母出资,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处理?

三、对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陈某,应当如何计算赔偿款?

本案中,双方都主张对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部分为分,同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该房屋由朱某所得,朱某在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陈某进行补偿。

法院说法:父母出资,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处理?

注意:

1、若房屋产权登记未明的,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会就此进行判决房屋归谁所有,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的使用权有谁享有;在该房屋取得所有权后,当事人可以就此另行起诉。

2、若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不能由一方所有,而是根据父母出资的份额认定为按份共同所有,但有约定的除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