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护照出入境躲避限高令,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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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宣判,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有出入境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签证申请资料、缅甸护照等物证、书证,涉案人蒋某、王某及沈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沈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并结合上述从宽处罚情节,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案中失信被执行人为躲避限高令,办理假的外国护照多次出入国(边)境,触犯刑法,最终付出代价。法院提醒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免造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更不能采用办理假护照这种触犯刑律的办法以图侥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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