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是什麼場景?

小搬搬搬


不說理論。

就以一個本人以前辦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偵查階段的第一次會見為例。

律師必須要了解第一次會見的目的是什麼,接下來需要的就是有耐心的傾聽。

1.瞭解當事人的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有罪還是無罪,此罪還是彼罪,罪重還是罪輕。

2.瞭解當事人的審訊情況。

3.分析公安的辦案思路,歸納案件關鍵要點,以及告訴當事人接下來公安可能會幹什麼,律師下一步要幹什麼。

4.告訴、解釋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亨有的權利,以及如何行使權利。

5.傳達人文關懷。

以下附一份我們團隊在辦理一個販賣、運輸毒品時,所製作的一份會見筆錄。

會見時間:

會見地點:

會見人:王如僧律師

記 錄 人:王如僧律師

被會見人:林某輝

問:林先生,你好!我是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接受你妻子陳某的委託,依法在本案中擔任你的辯護人,你同意嗎?(出示陳某的簽字的授權委託書)

注:當事人被羈押於看守所後,與外界失去了聯繫,孤立無援,極其迫切需要律師為其提供諮詢、申訴、控告等專業幫助。但是有的當事人(尤其是不認罪或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的當事人)初次見到律師時,會懷疑律師的身份,認為這可能是偵查機關騙取他的有罪供述,出示律師證、其近親屬簽名的委託書給當事人辨認(當事人基本上都能認出自己親人的筆跡),是取消當事人疑慮,建立信任關係的一種方法。

答:(看了授權委託書一會兒後 )同意。

問:等一會兒會見結束後,請你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名,可以嗎?

答:好 。

問:為了鞏固會見成果,以及更好的為你提供辯護,我需要將整個會見過程,用筆記錄下來,你同意嗎?

答:同意。

問:你在哪個倉?管教叫什麼名字?日常生活怎麼樣,平時吃什麼,睡得著?需要工作嗎,做什麼工作?與倉裡其他人相處怎麼樣,有沒有吵架、打架之類的?

答:我在B2倉,管教只知道姓吳,不知道名字。早上5:30起床,去做早操;然後去吃早餐,白粥加蘿蔔乾或黃豆;吃完早餐後,就整理內務,摺疊被子、打掃清潔等;之後就在倉裡做些燈飾,不辛苦;中午後,就吃飯,白飯加青菜或豆芽,週一、週三、週五有幾片肉;飯後,午休一個小時;繼續做燈飾;晚上後,吃飯,與午飯一樣。晚飯後,可以看電視。晚上睡得著,叫家人放心。叫家裡人每月寄500塊錢給我,我就可以加菜,每加一次菜要30塊錢左右。我與倉裡的其他人相處得很好,沒有吵架、打架。

注:當事人家屬通常都會很關心親人在看守所的近況,尤其是有沒有被人打、工作任務重不重之類的,詳細瞭解當事人在看守所的近況,然後轉告當事人家屬,可以讓他們稍為放心。

問:你的身體情況怎麼樣?有無疾病?

答:我的身體很好,沒什麼問題。

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患者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如果當事人身患重疾,就要提醒他向駐看守所醫生、駐看守所檢察官反映,讓他們給當事人檢查身體,甚至送醫院治療。同時,律師也要據此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問:你被公安機關羈押時,有什麼物品被扣押嗎?

答:有。公安機關扣押了我一個錢包,裡面有現金2000多元,身份證1張,工商銀行卡1張,農業銀行卡1張;扣押了我一個Iphone 5手機,手機號碼是139XXXXXXXX;扣押了一輛車(車牌號是粵AXXXXX)及一條車鑰匙,卡羅特的,是我的車、車鑰匙。

問:這些東西,現在哪裡?

答:公安抓了我後,就搜了這些東西出來,我也不知道這些東西在那裡。

問:公安扣押了你上述物品時,是否出具扣押清單給你?

答:有。

問:你是否願間授權給我,由我向公安機關交涉,爭取把這些東西拿出來,交給你家人?

答:願意。

注:取得當事人的授權後,律師或當事人家屬可以憑著授權委託書,與辦案機關交涉,將與本案無關的物品取回,尤其是戒指、手錶、項鍊等物品比較貴重,取回自己保管為妥;有的當事人是是家裡經濟支柱,現金存在銀行裡,銀行卡被辦案扣押的話,也會給生活、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問:你是做什麼工作的,收入如何?有沒有前科?

答:自2012年開始,我就在廣西南寧某某酒店擔任經理一職,年收入一年有二十來萬,我沒有前科。

問:你收到公安機關給你的拘留通知書了嗎?

答:收到了。

問:裡面寫的是什麼罪名?

答:運輸毒品罪。

問:那你對公安機關給你定的罪名,有什麼意見嗎?

答:我不知道。

問:那你認為公安指控你犯運輸毒品罪的理由是什麼?

答:公安說我這些毒品是從我車裡找到的,就說我運輸毒品,把我抓起來了。

問:請不要焦急,慢慢跟律師說,你先將整個過程說給律師聽,然後律師給你分析,你的行為是不是構成運輸毒品罪,好嗎?

答:好的。大概是10天前吧,我忘記是幾號了,下午四點左右,我接到我老婆的電話,我老婆在電話裡哭,說我兒子林某天發高燒,在醫院裡廣東省婦幼醫院打點滴,我一聽到此消息,心裡就很著急。我今年三十八歲了,才這麼一個兒子,而且我兒子是9月份生日,還沒有三週歲呢。我當場跟我老婆說,你不要著急,照顧好兒子,我馬上回廣州,就掛了電話。

掛了電話後,我就打電話給陳總,說我孩子有病,想請假一週,陳總同意了,我就拿了車上高速直接回廣州。

回到廣州越秀區XX路段時,發現前面有公安在設卡攔車,他們把我的車攔下後,便上我的車進行檢查,突然就把我拷住了,說我販毒,然後他們便對我的車進行拍照,對著一包白色的物品拍照,並叫我承認這是我的車,那些東西是從我的車裡搜出來的,然後他們把我押上車,把我關在公安局的一個房間裡。

問:那些所謂的白色物品,你確定是從你車裡搜出來的?

答:我看到了,他們確實是從我車的車尾箱裡找到的。

問:是從你車尾箱那裡找到的?

答:公安說是從我車尾箱的毯子下面找到。

問:公安有打開白色物品的包裝嗎?

答:打開了,拍照了,也叫我承認是從車找到的。

問:那些白色物品是怎麼樣子的,用什麼裝著?

答:白色的,像麵粉。白色膠袋裝著,裡面還有小袋裝著,也是白色塑料袋,我看了一下有好幾十包,但沒注意具體是多少包。

問:公安有拿毒品檢測報告給你看嗎?

答:昨天,公安拿了一張紙過來給我看,說從那裡檢測出甲基苯胺成份,有2千克,成分是83%,並叫我在那張紙上簽名確認。我簽名了,律師我在紙上簽名了,對我影響很大嗎?

問: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那袋東西是毒品的,就必須對它進行鑑定,以確定它是不是毒品,是那種類型的毒品。檢測結果出來,公安機關必須通知你,並告知你有提出異議,以及申請重新鑑定的權利。對於你是否在鑑定結論通知書上簽名,對本案沒有影響。問題的關鍵是如果你認為那些不是毒品,或者毒品數量沒有那麼多的,你要提出異議,並申請重新鑑定。

注:運輸毒品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毒品,如果經檢測,涉案物體不含有毒品成份,那麼運輸毒品罪就無從談起。

問:你知道你的車尾箱裡有這東西嗎?

答:我不知道。

問:在此之前,你有看見過這東西嗎?

答:從未見過。

問:你最近一次打開車尾箱是什麼時候?

答:(回憶了一會兒)我好一段時間沒打開車尾箱了,只記得上一次打開車尾箱是兩個星期前吧,我買了一箱怡寶礦泉水,放在車尾箱那裡。

問:那時你有注意到車尾箱有什麼異常嗎?

答:沒有發現有什麼異常。

問:我總結一下:你從沒見過那一袋所謂的毒品,也不知道你的車尾箱那裡什麼時候開始,竟然有一袋所謂的毒品在那裡,對嗎?

答:對。

問:既然從沒見過,也不知道,那就是說你從沒接觸這袋所謂的毒品,對嗎?

答:對。

問:公安給你指紋檢測報告給你看嗎?

答:沒有。

注:運輸毒品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1.明知道是毒品;2.明知道自己是在運輸毒品。林某輝辯解其從來見過此毒品,也不知道車尾箱毯子下面藏有毒品,那麼他主觀上不知道自己是在運輸此毒品,不符合運輸毒品罪的主觀構成要件。這是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的最關鍵切入點。

如何證明林某輝主觀上沒有動輸毒品的故意呢?本案中,林某輝沒有接觸過毒品這一事實非常關鍵。司法實務中,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通常都會從毒品外包裝、內包裝上提取指紋,並將這些指紋與犯罪嫌疑人的指紋進行比對,如果吻合的話,犯罪嫌疑人關於不知道是毒品的辯解,將不攻自破。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接觸過毒品,那麼毒品的包裝上自然不可能找到他的指紋,公安機關想要證明犯罪嫌疑人知道是毒品,就要另找其他方法。

問:你極其可能當了別人的替罪羔羊。近期以來,除了你之外,還有其他人接觸過你的車嗎,你覺得有可能是誰把毒品放在你車上?

答:(沉默了一會犯)我也不知道是誰陷害我。

問:你一定要詳細回憶,提供線索給律師,由律師幫你調查取證或者申請公安幫你核實,以為你洗白冤屈。在沒有確定是誰把毒品放在車尾箱之前,你是最大的嫌疑人。找到毒品真正的主人,你自然就是清白的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的會議紀要的規定,你這種情形屬於利用交通工具以隱蔽方式運輸大量毒品的,可以推定你是知道毒品的,除非你能提供的合理的解釋,或者能夠證明你確實是受到矇騙。你如果能夠提出線索,說明近期有人接觸過你的車,那麼就有可能是那個接觸過你的車的人將毒品藏在你車尾箱那裡,這就為你不知道車尾箱有毒品提供了合理解釋。

答:我之前確實曾經把車借過給一個叫“明哥”的人。

問:可以把“明哥”借車的時間、經過詳細說一說嗎?

答:好的。“明哥”是一個我在廣州認識的朋友,是在廣州一個酒吧喝酒時認識,當時我與他聊得來,就告訴他我在南寧一個酒店工作的,並互相留了電話號碼,加了微信,以及給了他一張名片。過了一個多月,“明哥”來到了南寧,找到了我,並在我的酒店住了下來,說是來到廣西玩的。當晚我請他吃飯。第二天早上,他提出要向我借車,說沒有車不方便,並且說要給我租金,每天租金500塊,我也想賺點錢,便答應了。“明哥”在南寧租了我的車三天才還給我。“明哥”還車給我的第三天,我就接到老婆的電話,開車回廣州。

問:你記得“明哥”電話號碼嗎?

答:我沒有記他的號碼,但我手機存有他的號碼,名字也是叫“明哥”。

問:“明哥”的相貌特徵是怎樣子的?

答:“明哥”中等身材,大約一米七,剪著平臺,臉很瘦,他的手上有個“蠍子”紋身。我很難描述他是怎麼樣子的。

問:如果我們提供“明哥”的相片給你辯認,你能認得出來嗎?

答:能。

問:你有證人證明你曾經借車給“明哥”嗎,沒有證人的話,其他證據也行,譬如交通違章罰單之類的?

答:沒有。

問:那“明哥”有給租金給你嗎?

問:微信發包這個轉帳記錄,就可以作為你租車給“明哥”的證據。“明哥”的微信號碼是多少?你的微信號碼是多少?綁定的銀行帳號是多少?

答:“明哥”的微信是多少,我不知道。我加了他的微信,名字叫“黑鬼明”,我的微信號碼是我的手機號碼,139XXXXXXXX,我綁定微信的銀行卡是工行,是在芳村開的卡,具體帳號是多少,我沒留意。

問:那個卡是公安扣押的那個工行卡嗎?

答:是的。我一直都是把卡放在錢包,當時公安扣押了我的錢包。

問:你提供的這個信息,非常關鍵。你有向公安說過這個事情嗎?

答:我有向公安說過“明哥”借過我的車,但公安不信,叫我要老實交待問題。

問:你有跟公安說過微信轉帳這件事嗎?

答:公安沒問我,我沒有說過。

問:我會見完你後,我會向公安書面申請,要求公安再次提審你,向核實這件事,並且申請公安核實你的微信是不是匯款記錄、公安去芳村的工商銀行核實那段時間是不是有匯款記錄。律師提出來的申請,公安會重視的,你放心。

答:謝謝律師。

問:“明哥”在你酒店入住,需要登記嗎?

答:通常都是要登記的。

問:“明哥”用的是實名登記嗎?

答;這個我不清楚。可以向酒店前臺核實,前臺叫蔡曉藝。

問:“明哥”住在酒店那個房間?

答:“明哥”跟我說過,他住在703,應該是703.

注:根據法律規定,利用交通工具以隱蔽方式運輸大量毒品的,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有明知是毒品,除非你能提供的合理的解釋。林某輝提供線索證明“明哥”曾經單獨接觸過他的車,這就為他不知道有毒品提供的合理解釋。雖然林某輝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借車給“明哥”,但是他有微信轉帳記錄,以及“明哥”在林某輝工作的酒店入住的記錄,這可以作為他借車給“明哥”的間接證據。

問:公安帶你回到辦案地點的時候具體是多少點?

答:我不清楚具體是多少點,大概是晚上十點多吧。

問:在公安局裡,公安給你做了多少次口供,問了你什麼問題,你是怎麼回答的,你回答的問題中那些不是事實,事實是怎樣子的?

答:公安給我做了兩次口供。公安問我這些毒品是哪裡來,將運到哪裡去?我答不知道有毒品。公安叫我要老實交待,不老實交待的話,他們有辦法叫我老實交待。我答確實不知道我車裡有毒品,那些毒品確實不是我的,公安很惱火,把紙撕掉了,重新給我做。公安問的其他問題,你全都問了。

問:是一個公安給你做口供,還是兩個?

答:是兩個。

問:公安做筆錄時候,有錄像嗎?

答:我不知道有沒有錄像。

注:根據法律規定,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案件,公安審訊時必須全程錄像;如果沒有錄像,到了審判階段,可以申請法院將這些口供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問:公安做的筆錄,你有核對過與你說的一致才簽名嗎?

答:有看過,基本上與我說的一致。

問:公安給你作筆錄時,有沒有保障你的休息?

答:我被拷在椅子上,一整夜都沒有睡過。公安不准我睡覺。

問:公安有毆打你嗎?

答:沒有。

注: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沒有保障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及睡眠,有刑訊逼供的嫌疑。

問:根據法律規定,公安給你做口供時,你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申請回避;

2.對於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你可以拒絕回答;

3.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

4.有權要求自行書寫供述;

5.有權拒絕簽名不予以補充、改正的筆錄;

上述權利你是否明白?不明白我可以為你解釋。

答:我明白。

問:如果公安侵犯了你以上權利,你可以:1.拒絕在口供上簽名,並在口供上提出異議;2.向駐看守所的檢察官反映情況,檢察官有義務核實並保障公安是依法審訊;3.等我下次來會見你時,你告訴我,我幫你控告。

問:公安什麼時候送到看守所的?

答:公安是第二天晚上才送我到看守所,大約也是十點吧。

注:根據法律規定,公安必須在羈押犯罪嫌疑人之日始,二十四小時送看守所。

問:現在律師為你解釋刑事案件的流程。刑事訴訟分為三種階段:第一個叫偵查階段,第二個叫審查起訴階段,第三個叫審判階段。偵查階段分為拘留、逮捕兩個階段。拘留期為30天,30天內,公安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且具有初步證據的,就會呈送到檢察院那裡,申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你。你現在處於拘留階段,等到快滿30天,公安會向檢察院申請逮捕你。在這個階段,律師的工作重點是:

1.與公安機關溝通,為你申請逮捕前取保候審;

2.申請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核實你兒子發高燒的事實、核實“明哥”曾經在你的酒店開房的事實,核實“明哥”曾經通過微信紅包的形式匯1500元租車款給你事實;

3.與公安機關溝通,出具出具你主觀上沒有運輸毒品的故意,依法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不應將案件呈送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意見;

4.與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的人溝通,出具你主觀上沒有運輸毒品的故意,依法不構成犯罪,檢察院不應批准公安機關逮捕申請的意見書。

5.根據案情的需要,不定時來看守所會見你。

對於以上律師工作重點,你有什麼意見或者補充嗎?

答:沒有,謝謝律師。

問:你有話要問律師的嗎?

答:王律師,如果我被判有罪的話,會不會判死刑?

問:首先,你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判處死刑無從談起。那怕判處你有罪,你這個案件有很多其他情節,未必會判處死刑。

答:王律師,我兒子現在怎麼樣?

問:你兒子的高燒退了,現在很好。

答:王律師,下次來見我時,可以帶幾張我兒子的相片給我嗎?

問:這個你放心。我可以叫你老婆寄你兒子的相片給你,天河區看守所可以寄相片的。

答:謝謝。

問:你還有問題要補充嗎?

答:沒有了。

問:那請你核對一下筆錄所寫與你所說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請改正過來,並在筆錄下面簽名。

答:好的。


毒品財稅律師王如僧


昨日剛剛去會見一個尋釁滋事的當事人,對於刑事辯護律師來說,看守所會見是家常便飯。第一次見到當事人,當事人的戒心都會比較重,因為他在進看守所之前已經接受了公安機關的長時間審訊,被訊問是一種很壓抑的感覺,所以當他沒有調整過狀態的時候就會延續這種情緒。當律師向當事人解釋清楚來會見他的目的之後,一般當事人都會認為律師是維護他的合法權益的,所以相對會比較願意開口談案件,談他的真實想法。

作為刑事律師來說,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有三大作用:

一是給予當事人精神支持,讓當事人知道,家裡人為他委託了律師,為他爭取最大的合法權利,讓他在圍牆內的壓抑環境下服從看守所安排;

二是從當事人問答之中,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通過一問一答逆推辦案思維,從中尋找破解點;

三是針對案件對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對其涉及的罪名、權利進行深入瞭解,特別是讓當事人不要自己冤枉自己,如有刑訊逼供行為可向駐所檢察管反映;在普法的同時律師也將會為當事人做無罪或最輕的辯護。

最大的感受就是人生千萬不要踏入看守所,在看守所裡面,人最大的願望就是自由,自由無價!願天下太平,都不要有犯罪行為,不要認識看守所,不要踏入看守所半步。


尚辯法律人


刑事律師去看守所看望犯人是怎麼場景?首先如果家屬不是律師,拿著罪犯委託書也是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會見犯人的。

第一:①律師會見犯人需要有正規律師機構出示的會見函,上面有在職單位的蓋章簽字。

②律師證原件。複印件

③犯人家屬委託書

律師會見犯人需要預約,普通案件42小時安排會見,重大案件5個工作日安排會見,大多數會見,律師和犯人會隔著鐵網或者隔這玻璃, 個別的對面隔一米多遠的桌子,不可以遞煙,食品,律師通過犯人瞭解案情為下一步法庭辯護找有力證據。

刑事案件也可以委託家人代理案件,需要戶口本,結婚證,委託書,會見會安排人員現場陪同,不可以遞紙條,不可以誘導犯人,不可以拍照,當然也不可以遞煙,拍視頻,不可以錄音。

可以通過獄警留錢給犯人,會開個收據給家屬,一般200-500一個月,這錢不用多給,在裡面這錢是一個獄室的人一起花,買方便麵吃的,如果你非常有錢多給犯人留點,也許在獄友那裡會吃香點,加上會說話,可以少乾點活,少捱揍😛。

話外語,有貧困證明可以讓法院給配免費律師幫你打官司。哪個縣也有這個規定,監獄裡面不是每個人都能受忍住的,幫他及早出獄🙏





拍咪情感


記得執業後第一次上看守所會見被告人的時候,當時感覺到滿腦子的好奇和緊張。

一到看守所的大門口,就見牆外面寫著幾個大字:“監獄重地,閒人免進!”真是門禁森嚴,說實話一般閒人真的是不敢進呀。

進了看守所大院,只見看守所的牆頭有四五米高,上面又布上鐵絲網;要想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得通過三道崗和鐵門。“高牆電網,堅壁重門”這一點都不為過。

當時就心想:還是別犯罪,犯罪了關在這裡面想飛都飛不出去啊……



以後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多了,對於這一套程序也都適應了。現在關鍵講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時候是怎樣的一個情形?

第一,律師會見時,手機以及通訊器材、煙、打火機等都是不允許帶入的。會見之前都有專門的儲存箱子可以儲放。

第二,律師會見可以單獨會見,管教或者其他幹警一般都不會在場觀看的。

第三,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中間隔了一個鐵柵欄,沒有玻璃阻礙,可以面對面的交流說話。

第四,按照有關規定,律師會見不會被錄音錄像或者監控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可以與律師坦白交流,不用擔心被追究。

第五,律師在會見中要時刻警惕犯罪嫌疑人的舉動情況,防止意外事情的發生。會見完畢,應及時通知管教帶回。直到將犯罪嫌疑人送回監舍後,律師方可離開。

以上就是律師會見的大體場景。


法重情深


我去鄭州看守所會見了好多次,第一次去需要在自動預約智能機器上註冊,有攝像頭拍照,然後每次進出大屏幕上會顯示頭像,武警小哥會核對律師證和身份證的照片和看守所留取的照片是否一致。以後去會見,律師先機器上預約,輸入自己律師證號碼,然後輸入被會見人的身份證號碼,就會顯示他在那個房間號,機器預約成功,然後去窗口排隊,人工審核後發通行證。

看守所是武警把守,公安檢察官律師進去都得憑通行證,武警驗證後放行,通過兩道大門,進入內部大廳,又排隊登記發放律師會見室號牌,要是發完了,對不起,您等別的律師出來了再進出。

進去後,是一間間的會見室,中間是鐵柵欄,天花板有全景攝像頭,按照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是可以錄像只要不錄聲音,也有個搖頭風扇,一個條桌兩把椅子,對面嫌疑人做的是個椅子帶著手銬的那種……

坐著等了一會,人被陸續帶進來,也不認識,第一次見全憑嗓門喊,人被幹部拷椅子上後,就開始會見了,其實交談很隨意,人剛被關進去,失去自由,會很焦慮驚恐,不適應環境,吃的不好,一間房住30多人,他們渴望有人來看他們,希望瞭解家裡的情況。律師先是介紹自己,取得信任,講解一下法律規定和程序,告知權利,帶來家人的安慰

然後結束後,有個按鈴叫幹部也就是看守人員把人帶走,會見結束

由於會見的律師很多,得排隊,一般早上7點多就到了,你才能排到第一批會見,不然得等到10點多,而11點30左右就結束了,他們得去吃飯,晚了趕不上飯點,下午1點就得到,4點半就得結束,希望解決律師會見難的老問題,才能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按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也會見了2個法律援助案件,嫌疑人不用出律師費,政府免費提供的,但是讓我們出,律師每年都有法律援助任務。一個案件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就是賣了10袋易燃物品,結果造成幾人傷亡,才30歲左右,按照法律規定判刑是3年以上,中間存在一些問題,結果判了一年多,家屬也接受了,對我們也是很感謝。

還有一個交通肇事逃逸案,司機40來歲,離異,有個女孩12歲,全責導致一人死亡,我去看守所會見他,告訴他不收律師費,是政府免費提供的,問了他事情是不是實際情況,他說是,告訴他存在自首情節,如實供述坦白交代了,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受害人等。他很感激,最後說要帶話讓他妹妹照顧好自己的女兒,給打來點生活費,臨近走了還一直道謝

其實我們都是普通人,犯這些事的人也都是我們底層老百姓,偶然原因誰也不知道自己可能會犯事進去了……

肖申克的救贖,我們很多的冤家錯案也是沒有律師的辯護,或者辯護了也沒采用


鄭州王磊律師


對於刑事辯護律師而言,我曾經戲稱我們的兩種狀態:

不是在看說所,就是在去看守所的路上。

由此也可以看出刑事律師對於看守所會見的頻繁性和重要性,所以對這個問題我倒是可以說說。


一、事前的準備工作:

律師時跨地域執業,很多時候甚至可能經常到其他省市進行出差會見,所以對於不同看守所的不同要求,律師需要提前瞭解清楚,避免出差到了看守所後,因為手續問題而耽誤時間。

通常來說,看守所必須的手續有:

律師證(原件)、委託人家屬簽字並捺手印的委託書、律所的介紹信(會見信)三證齊全。

但有些看守所所在的分局對於手續的嚴密性也會有其他的規定,如:

律師證複印件(含照片頁和年檢頁)、委託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同時有些看守所要求律師必須有所預約才能進行會見,沒有預約的需要排隊等待相當久(如北京朝陽看守所)。

一般我們的公文包裡總會裝著律師證複印件,在簽訂委託的時候,也會要求複印委託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但有一些案件時間緊迫來不及準備或當事人無法立時提供關係證明的,這時候就要確認當事人被羈押的看守所對於這份證明的態度了。


二、辦理會見手續:

律師進入看守所,有些是與家屬會見、送衣服上錢的地方共同在一個收押大廳,有時候律師時進入專用公務通道,這時候比較簡單,將手續提交進去之後,看守所會暫時留下律師證原件,然後到指定的律師會見室等待就可以(有些看守所需要跑過去喊一聲……)。


三、與當事人的會見:

1. 律師會見室的樣子:

律師會見各地看守所大同小異,更多的是中間石臺,石臺上是鐵欄杆將會見室隔開,律師一側有桌椅,當事人一側是羈押專用的鐵質椅子(椅子的製造商一般是保險箱製造廠,本人刻意觀察過椅子上的文字)。

另一些看守所只是將鐵欄杆換成鋼化玻璃,並在玻璃上安裝雙向的通話裝置。

大概樣子就類似下圖:

2. 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

初次見面時,辯護律師需要儘可能取得當事人充分的信任,明確告知當事人自己的律師身份,以及受何人所託進行會見,在開始會見的時候儘可能的讓當事人放下戒備心和緊張感,如果時間充裕,此時可以暫緩進入正題,和當事人聊聊家常,待當事人狀態放鬆後開始進入主題。

會見時,律師應當先向當事人如實告知其涉及的罪名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當前刑事階段下其所享有的權利及義務,以及詢問公安是否保障飲食和休息、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及其他人身侵害行為,這些都是律師會見時的必要程序和問話,當然在詢問當事人時,自己同時手底下還不能停,要一直寫筆錄(或讓助理記筆錄)。

當然,很多時候當事人在第一次會見時,仍然無法放掉戒備,對律師充分信任,這時候就需要律師在前期多安排會見,與當事人熟悉程度加深以後,逐漸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感。

3. 根據不同的案情提出不同的問題:

對於不瞭解刑事辯護的人,甚至不經常接觸刑事案件的律師而言,會見時提問題、記筆錄都是雷同的工作,其實在具體案件中,不同的罪名,在關注的問題、證據和案情方面,都有所不同,如傳統的暴力案件、普通詐騙案件,這類犯罪中主要針對於涉案人員的行為、言語舉止等內容展開,而對於金融經濟類型的犯罪,以及毒品、走私、職務犯罪這些內容,則更多的需要設計當事人所從事的專業領域的專業知識,如: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等,都需要針對具體的專業知識進行詢問,否則詢問的內容無足輕重則浪費了一次會見機會。

4. 會見時的禁忌:

很多人認為刑事案件很危險,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看守所會見時,容易觸犯規定甚至違法或犯罪,從而被請去“喝茶”,在看守所會見時,如下禁忌不得進行:

(1)和當事人傳遞紙條;

(2)令當事人寫紙條後由律師帶出;

(3)誘導當事人虛假供述,或指使當事人進行虛假的供述;

(4)私自使用錄音錄像設備,以及給當事人拍照;

(5)未經允許向當事人播放視頻(通常需要播放的,提前與收押人員告知一聲即可,通常都會給予放行);

(6)向當事人播放與案情無關的視頻內容;

(7)會見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話設備(律師自己使用也不允許,不得不使用的話,需要到會見時外的走廊中使用);

(8)獨自將當事人留在會見室中而長時間離開;

(9)其他。

如果會見時出現了上述行為,並且被看守所監管人員發現,那麼儘早聯繫自己單位的負責人以及司法局律管處吧。

5. 遠程視頻會見:

這種方式比較方便,一般是為了律師異地會見而準備,通常律師在當地律協或司法局的特定會見時中,通過視頻與異地的看守所當事人進行會見,這種遠程視頻會見,只能發生於有條件的兩座城市。

最後,《刑訴法》規定,律師會見室,公安不得監聽,是不是律師就可以想說啥就說啥?關於這個答案,只能說,自己開心就好。



高萌Goal



會見是刑事律師最日常、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律師瞭解案情、核實證據、為後續辯護打基礎、在押人員與外界聯繫的窗口。

我分兩個層面來回答:

一、不同的階段會見的側重點都不同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此時嫌疑人剛剛被抓,六神無主,驚慌失措,不知如何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也不知道接下來會面臨什麼,在看守所要呆多久,刑事訴訟的流程會怎麼走,能不能取保出去,自己的案子大概會怎麼判?

律師的第1次會見往往會發生在偵查階段,最理想的狀態是嫌疑人剛剛被移送看守所,家屬便委託律師去會見。

第1次會見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信任關係,瞭解案情,涉嫌罪名,公安偵查收集了哪些證據,訊問了幾次,問了什麼問題,嫌疑人是怎麼回答的,告知刑事訴訟的流程,針對涉嫌的罪名和事實作初步的法律分析,有沒有取保的可能性,律師接下來會做哪些工作,告知家裡的情況,做必要的心理輔導等等。

在偵查階段律師除了會見以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跟公安機關溝通,瞭解案情,根據案情情況申請取保;如果有被害人,在徵得公安同意的情況下與被害人溝通賠償諒解的問題;在37天黃金救援期內跟檢察院的批捕部門溝通並遞交法律意見書,爭取不予逮捕。這些工作都是建立在充分會見溝通的基礎之上。

我有一單經濟犯罪案件在偵查階段會見了7次,積極多次跟被害單位溝通賠償問題,爭取諒解,及時的會見當事人,反饋最新情況。後來順利在偵查階段拿到了諒解書,也得以順利取保候審,當事人減少遭罪。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

這個階段案件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查閱本案的全部卷宗,看到全部證據材料,包括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作的全部口供、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監控錄像等等,律師在充分閱卷的基礎之上應當及時去看守所會見。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最核心的任務是“核實證據”,‭形成初步的辯護思路,為後續約見檢察官、起草、修改法律意見書、爭取不起訴或者爭取較低量刑建議打基礎。

我有一些疑難複雜的案子,往往會退回去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之後會有新的卷宗送去檢察院,我在重新閱卷之後,也會及時的會見當事人,所以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也並一定只有一次。

3.一審開庭前

這個時候案件已經進入了法院階段,律師應當在開庭前一週以內會見當事人,給當事人作充分的庭審輔導,包括告知開庭流程,庭審的佈置,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無異議,在發問環節的發問提綱,對證據是否認可,自我辯護,最後陳述,與律師的配合,開庭禮儀等等。讓當事人做到心中有數。這個時候也一定要給予當事人充分的心理輔導,因為大多數當事人都是第1次面對庭審,說不緊張是不可能的。這時律師就是當事人的依靠。

4.一審判決後

宣判之後有10天的上訴期。所以這時會見最主要目的是跟當事人確認他是否上訴。我一般會提前做好這個工作,因為開完庭離真正宣判往往還有很長一段時間,律師對於開庭之後案子大概會怎麼判會有一個大概的方向,所以可以提前跟當事人溝通好:接受什麼樣的判決結果?什麼樣的判決結果需要上訴。



第2個層面是講講我在會見時遇到的一些讓我印象比較深刻、或者讓人感動的經歷。

很多人會認為刑事律師的工作很有挑戰,常人做不來,因為經常要去看守所,跟犯罪嫌疑人這個群體打交道。可能不自覺會帶有一些“偏見”。但其實他們也是正常人,只是因為一些原因而犯了錯誤(還有一些是冤案)。我辦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經濟犯罪案件,接觸的人群往往都是企業家、老闆等,很多時候其實跟他們交流,作為律師也可以學到很多東西,無論是做人還是做事。

記得有一次會見,當事人最後跟我說,我覺得像我這種有正當工作、家庭還不錯的人進來待一待對人生的歷練有幫助,我以前都沒吃過苦。我現在煙也戒啦、飲食作息規律、每天運動、身體超好,我在裡面過得超好,老婆安心照顧孩子和公司就好。 每次遇到這類當事人,我都覺得人生其實沒什麼過不去的坎。積極的心態不僅對自己有益,也利於辯護工作的展開。

還有一個企業家當事人,因為喜歡玩槍(純粹因為愛好,在自家院子裡玩)後來被抓了,他心態特別好,每次去會見他,我都能收穫不少。舉個例子:

當事人:胡律師,我給你分享一個我去年怎麼成功收回一單一千萬的欠款,欠我錢的那個人是個老賴,開了170多個賬戶,名下一分錢都沒有。

我:說來聽聽

當:#@~%¥_=+#……

我:高手在民間

PS:很多時候當事人比律師更聰明,特別是企業家。

還有另外一個當事人分享的好玩的故事。

當:胡律師,我們倉有個慣偷,三進宮了,專門偷高檔手機,兩三千塊錢的手機他還看不上,專門偷高價手機,10天到手5萬以上跟玩兒一樣。就是你插著耳機聽著歌的手機他都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給你弄走還不被你發現,為這技術他苦練了三年。

我:[捂臉][捂臉][捂臉]

PS:做任何一行想要變成最優秀的那20%、10%都需要下苦功夫,小偷也不例外。

記得有一次去外地會見,特別難預約,我沒有預約上,於是只能現場排隊。但是排了一整個下午都沒有排上。不得已,我只能在看守所對面住了一夜,第2天早上早起繼續去排隊。看守所的警察姐姐看我是昨天來過的,又是外地律師,就給我優先安排。過了一段時間我再去會見又碰到她,她還記得我,也很順利的給我辦了會見手續。

還有一次去外省會見。提前打聽到,由於是公安廳督辦的案件,涉案人員比較多,所以當地公安局跟看守所打招呼,以提審為由不讓律師會見。後來我去了之後跟看守所軟磨硬泡,跟檢察院溝通,最終還是在零下10度的氣溫下,順利見到了我的當事人。這個當事人也是順利地被取保出來了。後來案件辦結了,反而跟當時打過交道的、不打不相識的工作人員成了朋友,時不時還會討論法律問題。

幾年前會見一個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當事人,看守所的鐵門特別特別多,會見手續特別繁瑣,等待時間特別長,但是每次聽到腳鐐的聲音,我就知道我的當事人出來了。

有一次他跟我說,“實話說,你來看我這麼多次,每次你來看我,我都覺得你給我帶來的溫暖比我爸媽給我的還要多…”這一刻,我真的挺觸動的。

我讀本科的時候選修過一門公安系的課程《犯罪心理學》。老師講得很生動、很有水平。任何悲劇的發生歸根溯源都離不開自己的原生家庭和成長背景。現實中血淋淋的教訓也在時刻警醒我們應該如何為人父母、為人夫、為人妻、為人子女。

如果不是法律從業人員(主要是律師公安檢察官法院),很少會跟看守所打交道。但是我真心覺得,看守所的這些經歷都是非常非常難能可貴的,讓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去解讀人生,從而更從容、淡定地過好自己的一生。


胡丹律師


我不講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的場景,而講講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看見律師的感受。


不管是剛剛進入看守所還是進看守所有段時間的嫌疑人,都是非常期待會見律師的。

剛剛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由於各方面都是懵逼的,畢竟裡面和外面一個天一個地,而律師的會見會讓自己很安慰有種依靠,更多的如同救命稻草一樣,希望其能救自己出去,不過現實是殘酷的,律師大多隻是起到一個和外界親屬中繼溝通的作用,比如給自己打些錢,寄送衣物等等。

而最後,會見完畢,你還是要回到看守所繼續羈押。

一般律師從接受委託到結束總共會會見你3次,第一次是剛剛接受委託的時候,第二次是起訴下達後,第三次是開庭的前一天。

而當你在看守所的漫長等待中,你漸漸習慣了看守所的生活,對律師的期待除了案子上的以外,更多的是有機會出監室走走,看見外面的人的期待。因為你每天的生活可以說是在一個籠子裡面度過的,你對自由的嚮往總是希望出去,即使出這個小籠子到大籠子裡面逛逛,即使只有那麼點時間。

不管犯多大的罪的人,心裡都是有“僥倖心理”的幻想的,這樣就不至於像個行屍走肉一樣,而且即使你絕對會判死刑,管教也會向你灌輸一些“不一定”的希望,這也是方便管理。

所以不管律師有沒有用,在會見律師的時候,律師在嫌疑人心中的形象是神聖的,因為律師是自己人,是自己在看守所唯一能見到自己的自己人。

而且有律師的人和沒律師的人,大多在看守所的心態不一樣,有律師的人往往會很自信有底氣,相對不會很窩囊。不管對不對,這就好比窮人和富人的心態差距。裡面也是個小社會,也會有攀比心的。

雖然我在很多問答中有過很多貶低律師的言論,不過拋開別的不說,更多時候律師對犯人的價值是無與倫比的。


嫌疑人一般會見律師的流程為:

律師申請會見,然後值班管教會把會見名單交給在門口專門的“勞動犯”。

“勞動犯”會帶著手銬去你的監室門口,喊你的名字會見,然後遞上手銬讓你拷上。

然後值班管教會開門放你出來,由“勞動犯”給你穿上“會見馬甲”把你帶入到會見等待室。

到了會見室,等待叫號會見。叫到你的名字的時候,有負責專門的“勞動犯”會把你帶入會見房間,給你固定在專門的會見椅子上,然後律師進場詢問情況。

律師詢問完後,回到會見等待室,在律師會見筆錄上,簽字按手印。

結束後,由管教帶回“監室”,繼續羈押。


OK!喜歡的朋友可以點贊、關注、轉發、評論。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你好!05年我因搶劫入獄,刑事案件中比較惡劣的,成年人三年起步,由於我當時是未成年加上不是主犯,還有認罪態度較好,最終結果是判了一年。我慶幸那是我第一次搶劫就被抓住,不然我不知道我會走到哪一步,我為我的年幼無知付出了慘重的代價,給我的人生劃了一道陰影,也給我的家人帶去了很大的傷痛。

刑事律師會見會是怎樣的情景!我不知道他有什麼程序要走,應該挺麻煩的,必竟是還沒有開庭的刑事案件,保密工作還是挺重要的。



我們會有人通知提審或律師會見,然後出監倉,帶手銬,有人帶你去往指定地點。這個時候是最開心的,因為可以真正的走在“外面”,呼吸外面的空氣,沒有真正失去自由的人是無法體會那種心情,雖然 ,時間很短。我每次都很珍惜在外面的那幾十分鐘,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我感覺我又自由了,儘管手上帶著手銬。在看守所裡一天二十四小時都不能出去,連太陽都極少見到,每天就呆在20多平方的監倉裡,吃喝拉撒睡都在裡面完成。所以,大家應該能明白出去一趟是多麼的不易。



在開庭前有一次律師會見,我也一直在等那一天快點到來,這樣我就能更快的離開這,不管分到哪裡都要比在看守所自由。看守所是你審判前的一個過渡倉,並不會讓你一直在裡面待著。其實律師會見和電視上見的差不多,類似於銀行櫃檯前的辦理業務,有一個大玻璃。會談公安提審你的時候有沒有用刑逼供,然後是案件的陳述,最後就是安慰你好好改造之類的,我這裡提一下,這是國家給我指定的辯護律師,免費的,只要是未成年人都有。


我家裡並不知道,所以他們又給我請了一個私人的,我就又有了一次出去的機會,和律師的見面都大同小異,具體的細節我記不太清楚,必竟已經過去十幾年了。


我不知道你是以一種什麼心情來發問的,還是出於對這種事情的一種好奇。總而言之,人,無論做什麼事,都不要去觸碰法律的底線,因為有些事一旦發生,就不是你後悔就有用的。


一點彩訊


律師會見是一項日常工作,一般不會碰到什麼稀奇古怪的事情,除了大鐵門、高牆、門禁、手續,就是帶著手銬的當事人。律師會見的主要任務不是聊家常,是為了瞭解案情、以提供辯護為目的,兼具安撫當事人情緒、傳達家屬的關心。

全國各地看守所實操中的管理規範不一,有的地方律師給當事人帶煙會被立即終止會見,嚴重的還會受到處分。也有些地方會有不成文的規定,看守所內、倉內不讓抽菸,但會見室可以。去年全國就有因為會見時給當事人帶煙,而被處分的律師,這不僅是處分的問題,也會影響到整個案件的辯護。

近兩年全國很多地方會見室比較緊張,有的看守所九點鐘上班,六七點鐘就有律師在排隊。上個月去廣東某地會見涉嫌詐騙罪的當事人,發現原先的每個會見室中間用一層玻璃隔開,一個變兩個。缺點是會見時比較吵,甚至能聽到隔壁的案由和基本案情。

律師第一次會見是比較重要的,由於第一次是接受親屬的委託進去見當事人,一方面要通過會見了解案情,以便後續辯護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也要和當事人建立信任關係,如果無法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其後的辯護工作很難開展。

律師會見一般沒有時間限制,到吃飯時間會有人通知,但一些敏感性的案件,也存在受限的情況,我們也遇到過。

律師會見時是不讓帶通訊設備的,但很多律師不會真的將手機存在外面的櫃子,揣在口袋裡不掏出來也沒問題。之前去過一個看守所,甚至有律師在會見室門口打電話,只能說各地看守所的管理,在實操中不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