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拒絕開發票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票!(詳細規則)

閱讀提示:對方未開發票,能否起訴要求開票?關於這一問題,實踐中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裁判觀點有所不同,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層面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本文梳理了有關案例的裁判觀點,並提示律師在起草、審查重大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明確將開具發票作為付款的前提之一,否則發生爭議後將無權要求對方先開票而己方後付款。己方付款後請求法院判決對方開具發票的,法院也可能不會予以處理。


裁判要旨

收取工程款開具工程款發票是承包方稅法上的義務,無論是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後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也都是發包方的合同權利。負有開具發票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法律規定開具發票的,相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開具發票。

案情簡介

一、中天公司(承包人)與溫商公司(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中天公司認為溫商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遂向新疆高院提起訴訟;溫商公司提起反訴,要求中天公司向其開具工程款發票。

二、對於溫商公司的反訴請求,一審新疆高院認為開具發票不屬於民事審判解決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法不予審查,故駁回該項反訴請求。

三、二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收取工程款開具工程款發票是承包方稅法上的義務,,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後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亦是發包方的合同權利,遂改判支持了溫商公司要求開具發票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收取工程款開具工程款發票是承包方稅法上的義務,無論是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後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也都是發包方的合同權利。因此,溫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後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的請求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為該請求不屬於民事審判解決的範圍並不予審查,屬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實務經驗總結

一、關於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對方開具發票的問題,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裁判觀點有所不同,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層面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詳見本文延伸閱讀部分)。因此,比較保險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確將開具發票作為付款的前提之一,否則發生爭議後將無權要求對方先開票而己方後付款,付款後請求法院判決對方開具發票的法院也可能不會予以處理。

二、對方確實未開票的,除向稅務機關進行反映要求依法處理外,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賠償因未開票造成的不能抵扣稅款所產生的損失,但應對損失的實際發生承擔證明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第十九條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關於中天公司應否按照合同約定和實際付款金額開具發票的問題。收取工程款開具工程款發票是承包方稅法上的義務,無論是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後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也都是發包方的合同權利。因此,溫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後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的請求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為該請求不屬於民事審判解決的範圍並不予審查,屬適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新疆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民一終字第4號

延伸閱讀

關於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對方開具發票的問題,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裁判觀點有所不同,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層面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此外,負有開具發票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法律規定開具發票的,相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賠償因此造成的不能抵扣稅款所產生的損失,但應對損失的實際發生承擔證明責任。

一、判決支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對方開具發票的案例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新疆鵬達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7)最高法民申116號】認為,“經查,營豐公司在上訴理由中提出了要求改判鵬達公司開具發票的請求,二審法院對該項請求應當進行處理。鵬達公司收取了營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應履行為營豐公司開具相應發票的法定義務。二審中,鵬達公司確認已為營豐公司開具13407197元金額的發票,營豐公司主張鵬達公司還應開具25743812.62元工程款發票,未超出剩餘已付工程款未開發票的金額,應予支持,故二審改判鵬達公司向營豐公司提供25743812.62元的工程款發票並無不當。”

案例2: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山東嘉帝置業有限公司、劉書明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魯04民終1143號】認為,“嘉帝公司是銷售者,劉書明為購買者。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嘉帝公司銷售商品房,收取劉書明的購房款,作為收款方應當向劉書明開具發票,這是嘉帝公司應負的法定義務。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開具並提供發票是嘉帝公司應負的協助義務。嘉帝公司上訴稱開具發票是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範圍、不應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轄。嘉帝公司的該上訴理由與合同法的規定相違背,亦與稅收徵管法及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背道而馳,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對拒絕開發票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票!(詳細規則)


二、判決不支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對方開具發票的案例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朝陽富隆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遼寧宏豐天運食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1395號】認為,“關於富隆公司應否為宏豐公司開具工程款發票的問題。開具工程款發票是富隆公司應承擔的法定納稅義務,而非民事義務。二審法院認定開具發票屬於行政法律關係而不是民事法律關係,駁回宏豐公司該項訴訟請求,該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4: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大連新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大連東辰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15)大民二終字第01527號】認為,“關於是否應開具發票及如何開具發票,負有履行義務的主體應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和監督。新躍公司並未提出因東辰公司未開具發票造成其損失,而僅要求東辰公司開具發票,不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如存在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情形的,新躍公司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解決,由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負有開具發票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法律規定開具發票的,相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賠償因此造成的不能抵扣稅款所產生的損失,但應對損失的實際發生承擔證明責任

案例5: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中興建設有限公司、四川納黔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再168號】認為,“依照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要求,稅款應由納稅人直接繳納,或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並且只有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後才能獲得相應的完稅憑證。本案訴爭的1171170元稅款或由中興公司自行繳納後提供相應發票,或由業主納黔公司代扣代繳後從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二審法院判決將3718萬元款項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費附加共計1171170元稅款在潤揚公司欠付款項中予以抵扣,同時又判令中興公司向潤揚公司提供該部分金額髮票,相當於讓中興公司承擔雙重稅負。因此對於該3718萬元工程款項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費附加的納稅發票,潤揚公司應向納黔公司收取,而不應再要求中興公司提供。中興公司關於二審法院判決其向潤揚公司提供發票錯誤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審法院在抵扣1171170元稅款同時判令中興公司提供相應金額的發票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由於潤揚公司在本案中對其請求的完工工程相應價款的發票的範圍並未明確,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從工程款項中代扣代繳的僅為建安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對於工程款項涉及的其他應稅科目並無涉及。潤揚公司在本案中也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中興公司應交付的其他發票的具體類別和數額,故本院在本案中對此不作處理,潤揚公司和中興公司應嚴格按照國家發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有關事項。”

案例6: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福建省晉江市陳埭恆億鞋塑服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7)冀民再106號】認為,“關於恆憶服裝公司未開具增值稅發票,派勒斯公司是否產生實際損失一事,因派勒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對7484295元貨款交納了稅款,且不足以證明因恆憶服裝公司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給其造成的稅款實際損失1027949元,故原判判決恆億服裝公司直接賠償派勒斯經貿公司因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給其造成的稅款損失1027949元,明顯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7: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青海鴻豐偉業礦產投資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2015)西民二初字第24號】認為,“原告主張因被告未開具發票,造成其不能進行抵扣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98532.32元。其中因未能抵扣增值稅造成經濟損失1276717.61元,因開具增值稅票是被告的法定義務,原告獲取增值稅發票據以抵扣進項稅是法律賦予原告的權利,被告未能開具增值稅票,原告則無法憑票抵扣進項,勢必帶來經濟損失;且被告未能對原告針對抵扣增值稅的數額及計算方式提供證據加以反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原告主張未能抵扣增值稅對其造成經濟損失1276717.61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未能抵扣城建稅89370.23元、教育費附加38301.53元、地方教育費附加25534.35元、所得稅2468608.6元,應提供公司財務賬冊等證據對上述損失已實際發生進行證實,但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原告主張需抵扣城建稅、教育費、教育費、地方教育費附、所得稅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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