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禁忌:明代藩王的活動空間 (一)

(一) 禁止諸王奔喪赴京

1、禁止給皇帝奔喪。

洪武三十一年,朱元璋駕崩,朝廷發佈《明太祖遺詔》,其中即規定“諸王各於本國哭臨,不必赴京”;“止諸王會葬,遂為永制”。永樂二十二年,朱棣本人因突然駕崩,並未留下遺詔禁止諸王奔喪。從《明仁宗實錄》記載看,永樂帝駕崩後,除了時在京城的藩王,仁宗特召漢王朱高煦和趙王朱高燧進京奔喪。趙王還因親送梓宮赴山陵而獲得仁宗賞賜。漢王和趙王之所以被召入京奔喪,乃是因為二人是朱棣之子,朱高熾之弟,屬至親,地位特殊,故不在禁令之中。其他遠枝藩王,凡有奏請入京奔喪者,仁宗皆以“國有大戚而藩之寄重”而拒絕,只令各藩遣官代行:

(永樂二十二年八月)周王橚奏請躬大行皇帝几筵行祭禮。上遣書答曰:“叔同氣哀感之情至誠且切,但高年遠道,跋涉之勞,非獨侄有所未安,計大行皇帝聖靈亦未必安也,宜止不來。”時各王奏請躬詣大行皇帝几筵行祭禮,及賀上即位者,上以國有大戚而藩之寄重,悉報止之,令遣官代來

權力禁忌:明代藩王的活動空間 (一)

洪熙元年五月,仁宗駕崩,禁止諸王奔喪的內容再次重新寫入遺詔之中:“在外親王藩屏為重,不可輙離本國”。只有漢王朱高煦遣世子入京奔喪,可見漢王地位之重隆於其他各藩。六月,唐王朱瓊烴奏欲躬詣大行皇帝几筵致祭,宣宗以天氣炎熱,且遣詔有命,復書止之。自是諸王欲來者皆止之。至此之後,各朝皇帝駕崩,朝廷均在遺詔中禁止諸王赴京奔喪。宣德十年,宣宗駕崩,遺詔言:“宗室親王,藩屏任重,謹守封國”。

2、禁止給皇后和皇太后奔喪

洪武時期,諸王尚有為皇后奔喪之例。洪武十五年,太祖高皇后薨,秦、晉、燕、周和楚等王皆奔大行皇后喪至京師。洪武十七年,孝慈皇后大祥,諸王亦皆赴京。朱棣繼位後,著力削藩,諸王已經不再被召入京奔喪。永樂五年,文皇后駕崩時,朱棣詔趙王入京奔喪,其他藩王遣世子或中官致祭。永樂十一年,文皇后梓宮從南京出發往北京,入葬孝陵。禮部先以文皇后葬期報各王府,各王奏請赴京祭奠,朱棣以道遠勞人,只令遣官來祭,但漢王朱高煦作為文皇后之子赴南京參加了梓宮發引禮。由此可見,在永樂時期,僅許至親藩王入京奔喪。仁宗誠孝皇后張氏,正統七年十月薨,時已為太皇太后,朝廷頒佈遺誥,其中關於諸王奔喪曰:“

宗室諸王,藩屏為重,毋輙離本國,但遣人進香,不必送葬。諸子先有君命召者,君命為重,仍聽赴京”。明令禁止諸王赴京送葬,但仍然允許有皇帝特許的諸王赴京奔喪。宣宗孝恭皇后孫氏,薨於天順六年九月,時為皇太后,其遺詔亦禁止諸王奔喪:“宗室諸王,藩屏為重,不必赴京送葬,但遣人進香”,但與仁宗張皇后的遺詔相比,其中已不再有諸王可奉君命入朝之語。這一方面是由於此時,諸王進京早已非常例;另一方面也表明朝廷對諸王防嫌日甚。至此,凡各朝皇后和皇太后駕崩,遺詔中皆禁止諸王奔喪,即使至親諸王也不得入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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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禁止諸王朝覲

1、禁止每歲常規朝覲

《皇明祖訓》規定親王可每歲朝覲:“凡親王每歲朝覲,不許一時同至,務要一王來朝,還國無虞,信報別王,方許來朝。諸王不拘歲月,自長至幼,以嫡先至;嫡者朝畢,方及庶者,亦分長幼而至,週而復始,毋得失序。”從《明太祖實錄》記載看,洪武年間,諸王入朝頻繁,且多是數王同行。如,洪武十二年,秦王和晉王同時來朝;洪武十七年七月秦、晉、燕、周、楚、齊六王來朝;洪武二十一年,秦、晉、燕、周、楚、齊、湘、魯、潭九王來朝。洪武二十六年六月,朱元璋召秦、晉、燕、周和齊五王於八月十二日至京師,代、肅、遼、慶、寧五王於九月十二日至京師。而其一年之中,諸王可朝覲數次,洪武二十五年,周王朱橚來朝,同月晉、燕、楚、湘四王來朝。八月,燕王和湘王再次來朝。建文朝,惠帝削藩,遂絕諸王入京朝覲之事。成祖繼位後,反建文所為,籠絡諸王,故命諸王朝覲,以敘親親。“永樂朝,親王入覲者不絕,蓋文皇矯建文疏忌宗室,倍加恩禮

。”建文四年七月,朱棣下詔在京諸王三日一朝:

吾與諸弟皆先帝子,往者各在一方,有一歲得一見,數歲得一見者;手足之情不能自己,今吾承繼大統,諸弟早暮來聚,豈不甚愜於心。顧炎暑方盛,舉動煩勞,可三日一朝,用稱友于之意。之後每年都詔在外藩王入京朝覲,親王郡王皆有,幾乎絡繹不絕。

宣宗繼位後,禁止諸王入朝的詔旨陸續下達,終宣德一朝,僅見趙世子及安陽王曾入京朝覲一次,後“漢王高煦,以反見誅,遂廢入朝之事”。諸王朝覲不在舉行。慶王朱㮵多次請求朝覲,皆被宣宗拒絕。宣德元年七月,慶王朱㮵奏請朝覲,未允;同年九月,慶王朱㮵再次奏請來年春朝覲,宣宗復書止之曰:

知尊候復常,深用慰喜,承喻欲以新春來京,甚感親愛之厚,亦予心所欲也,但《祖訓》在上,所不敢違。叔祖諸王之表,率朝廷所倚賴,如有人言予不能加禮老長,使之安佚,致遠道勞頓,為予之過;叔祖聞之,亦必不安矣。以是不敢聞命,俟可來時,當專人奉迓也

權力禁忌:明代藩王的活動空間 (一)

宣宗拒絕的理由有三:第一個理由是不敢違背《祖訓》,《皇明祖訓》明確規定親王可每歲朝覲;若親王系天子伯叔之類,年踰五十可不朝,世子代之。慶王朱㮵生於洪武十一年(1378),到此時宣德元年(1426),為 49 歲;符合《祖訓》的朝覲規定,但宣宗卻以《祖訓》為推辭,表明《皇明祖訓》的具體條例在洪武之後已變得不適用且不可行,因《祖訓》一字不可更易的特殊性,而逐漸成為皇帝藉以實施新規定的口號和託辭,公然以“祖訓”之名違背《祖訓》;以《祖訓》的名義禁止諸王朝覲,具有最高法律的意味,明代諸王朝覲就此基本停止。第二理由是,慶王年事已高,宣宗作為侄孫輩,不宜使慶王舟車勞頓,這自然是謙辭。第三個理由是,等合適的時機,就派專人奉迎,這自然是託辭。宣德五年,慶王朱㮵第三次請求入朝;宣德七年五月,慶王第四次請求朝覲;宣宗皆以慶王春秋高,藩屏事重,路途跋涉為詞拒絕。到了宣德八年三月,慶王第五次奏請入朝時,宣宗直接以《祖訓》:“

親王年踰五十不朝”為由拒絕。不僅慶王,其他藩王凡有奏請朝覲者,皆復書止之。宣德七年,鄭王朱瞻埈、楚王朱孟烷、淮王朱瞻墺、梁王朱瞻垍、蜀王朱友 、荊王朱瞻堈和襄王朱瞻墡先後上疏請朝覲,均未允。宣德九年,代王欲率子孫朝覲,沈王朱佶焞欲同諸弟來朝,皆復書止之。

到了天順朝,天順元年和天順四年,襄王朱瞻墡先後兩次朝覲;天順六年朱祁銓亦被准許入朝。但襄王、淮王朝覲已非常例,實屬皇帝一時特恩。特別是襄王朝覲,乃英宗為釋前嫌而有此舉:

唯英廟復辟,以襄獻王宣宗同母弟,曾有疏上章皇后,請視南城起居;又疏勸景帝朝南內。上感其誠,且先有于謙等,以金符迎襄邸之謗,欲慰安之,故命之入朝。情禮優渥,前代無比。其歸國時,車駕又親送至盧溝橋,特賜以護衛,時護衛不設久矣。此後親王不朝者將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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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順以後,諸王朝覲之禁更為嚴厲。即使皇帝本人允許,群臣也會極力反對,崇王朱見澤請求朝覲一事即是實例。弘治七年,太皇太后周氏臥病,崇王朱見澤乃皇太后所出,故奏乞詣闕問安。孝宗本欲同意崇王的請求,命禮部看詳以聞。禮部言:“前此崇王以皇上嗣登寶位,及太皇太后聖壽六十之期,兩次奏乞赴京慶賀,皇上皆從。廷臣集議,諭王勿來。今各處災傷,人民窮困,正上下交修,慎守封疆之時,王之舉措未宜輕易。況太皇太后聖躬近已康復,王若驅馳跋涉,致有風露之疾,反不免上廑太皇太后及皇上之憂,乞諭止之。”孝宗不肯,命禮部會官再議,英國公張懋參與了第二次會議,且與禮部意見一致,孝宗方才作罷。《明史》也記載了此事,當時禮部尚書倪嶽上言反對崇王覲見:“數年來三王之國,道路供億,民力殫竭。今召王復來,往返勞費,兼水溢旱蝗,舟車所經,恐有他虞。親王入朝,雖有故事,自宣德來,已鮮舉行。英宗復辟,襄王奉詔來朝,雖篤敦敘之恩,實塞疑讒之隙,非故事也。”大學士徐溥亦以為言,孝宗不允,致使言官交章上疏勸諫。從大臣的反對意見來看,大臣的主要理由是崇王朝覲往返勞費,供億力殫,並且指出襄王在天順間之所以被允朝覲,乃是英宗“

塞疑讒之隙”,不當仿效。此事表明,宗室藩禁政策實施中,士大夫官員起了推動和強化的作用。

宣宗朝以後諸王朝覲已不再舉行,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禁止諸王朝覲從未作為一項正式的規定寫入相關法律條文中。這自然是由於禁止諸王朝覲的事實與《祖訓》朝覲的規定相左,不能公然違背祖訓。但同時,因朝廷從未頒佈正式禁令,導致在宣宗朝以後,在朝廷屢屢禁止朝覲的情形下,藩王請求入朝的現象仍十分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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