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被拆遷人的信訪申請將被不予受理?

不少朋友面臨拆遷補償糾紛的時候,往往第一時間會想到去信訪。信訪是大家的合法權利,任何人都有提出批評建議、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但是作為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團,我們一向不建議大家採取信訪的方式維權,因為一方面信訪很難解決實質問題,另一方面如果堅持信訪,則可能錯過複議或者起訴期限,導致後期維權無門。

哪些情況下,被拆遷人的信訪申請將被不予受理?

當然,如果您堅持要去信訪,那麼一定注意下面四種情形,因為在這四種情形下,大家的信訪申請將被退回,而不會被受理。

第一種,越級信訪。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如需反映問題,必須逐級信訪。比方說,如果對村委會的行為不服,可以向鄉鎮政府反映;如果對區縣政府部門行為不服,可以向區縣政府或者向該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但是如果直接向市政府反映村裡的問題,那麼市政府就很可能直接不予受理。

哪些情況下,被拆遷人的信訪申請將被不予受理?

第二種,向多個部門反映同一個問題。各級政府的不同部門是分管不同業務的,同級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係,自然也不可能直接替兄弟部門去做職權外的事情。打個很簡單的比方,某人對縣國土局的行為不滿,但是他分別向縣社保局、環保局、工商局反映情況,試問對於這種事情,社保局、環保局、工商局即便受理了,他們有權處理嗎?因此,信訪需要看菜吃飯、對症下藥,不能盲目信訪。

第三種,對正在處理的事項或者已經處理完畢的事項重複信訪。這種情況也很容易理解,因為信訪作為緩和社會矛盾的途徑,本身需要消耗一定的政府資源,如果信訪人對同一事項不斷提起信訪,則會導致政府資源的空耗。而且暫不論已經處理完畢的信訪事項是否真的解決了問題的,其至少從形式上進行了審查,信訪部門也已經盡了審查義務,所以信訪實際上也遵循著“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哪些情況下,被拆遷人的信訪申請將被不予受理?

第四種,對超越信訪條例規定範圍的事項進行信訪。信訪條例規定,對屬於人大和法院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來訪事項,或者已經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我律師團對上述問題的簡要討論,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最後藍秦律師團提醒大家:維權途徑千萬條,依法依規第一條,維權方式選不對,一不小心鐵窗淚。

哪些情況下,被拆遷人的信訪申請將被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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