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簡介】

王先生於1980年出生,2000參軍入伍,2009年與林女士登記結婚,2018年退伍,部隊一次性發放王先生轉業費30萬元,現林女士起訴離婚,並請求法院分割轉業費,即其中的15萬元歸其所有。

林女士是否有權要求分割轉業費?筆者分析如下: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轉業費,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常用財務標準規定簡明表》規定:選擇計劃分配安置方式的軍隊轉業幹部可領取轉業費,轉業費主要由安家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原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85〕政幹字第488號《關於幹部轉業生活補助費的規定》和〔1989〕政幹字第242號《關於調整軍官、文職幹部轉業安家補助費標準的通知》分別對轉業幹部生活補助費和安家補助費予以明確。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發放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這裡的原工資指的是基本工資。計發生活補助費和安家補助費的軍齡時間為:從批准參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幹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不計發安家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得按軍齡計發安家和生活補助費。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即:復原費(自主擇業費)總額÷(70—入伍時年齡)×結婚年限=夫妻共同財產份額

綜上,林女士有權分割王先生的轉業費,但是分得的數額並非15萬元,具體數額應當為:30萬÷(70歲-20歲)×10年=6萬,該6萬應當為林女士與王先生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林女士僅能分的其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即其中的3萬元。

注:轉業費中有些屬於軍人個人所有的費用,配偶無權分割,例如傷亡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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