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拆遷不能只拿土地不管農民,這些徵收原則必須貫徹

導讀:近年來,農村徵地拆遷此起彼伏,越來越多農民的土地和房屋被劃入了徵收拆遷範圍。而對於農民來說,土地和房屋是生存的最重要保障。沒了土地和房屋,日後的生活將會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即使是國家要求徵收拆遷的,也應該要保障被徵收農民在土地房屋被徵收後的基本生活。 當然,國家在實施徵收啟動項目時也是考慮到了這些因素的。

保障民生是本位,不管實施什麼政策或是項目,都必須以不損害人民利益為重。因此,對於徵地拆遷,相關法律規定基本原則,徵收方必須貫徹實施,以保障被徵收人的基本權益。如果徵收方沒有落實這些原則,被徵收人是可以進行法律維權救濟。

作者丨王金龍律師團隊

農村徵地拆遷不能只拿土地不管農民,這些徵收原則必須貫徹

徵收拆遷的原則性規定:

一、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該條款規定了對農民土地徵收的前提條件就是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反言之,如果不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對農民土地進行徵收。

但該條款的規定過於寬泛,在具體的徵收操作中,徵收方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利益,往往對“公共利益”進行過度解讀。這就出現了“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的現象,嚴重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補償利益。

因此,如何具體細化公共利益,這是目前法律上亟待解決的問題。而放在實踐中,如何區分到底是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徵收,還是為了商業利益實施的徵收,是被徵收人要解決的問題。

對此,徵地拆遷王金龍律師提醒大家:對於是否是公共利益的區分,除了法律上的硬性規定外,更多的要參考地方具體的徵收拆遷方案,且要考慮整個徵拆項目的綜合情況,不同地區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有其具體的規定,不能同一而論。因此,對於是否是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還是商業開發侵犯被徵收人利益的徵收,被徵收人需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農村徵地拆遷不能只拿土地不管農民,這些徵收原則必須貫徹

二、必須是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實施

徵地拆遷,是涉及群體性利益的大工程。涉及的流轉金額也是數十億計算的。就一般的私人企業是沒有那麼大的財政能力來支撐整個徵收拆遷項目的。而且就算有那麼大財政能力,也沒有權威的信服力和行政力來平衡整個徵收地區的秩序。因此,要實施那麼大工程的項目,其主導必須由國家掌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該條款明確對農民土地的徵收,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就是說,實踐中只有縣級以上政府有權發佈徵收公告,有權力和被徵收人籤徵收補償協議,並實施徵拆的一切行動。除此以外的任何單位實施徵收拆遷都是不合法的。對不是縣級以上政府組織的徵收拆遷,被徵收人是可以拒絕並且採取維權救濟。

農村徵地拆遷不能只拿土地不管農民,這些徵收原則必須貫徹

三、必須先補償、後搬遷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向外界公佈徵求意見,裡面特意新加了一條關於宅基地徵收的條款,要求“徵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居住權。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且該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得到了正式的法律規定,即《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多條法律著重規定先補償後搬遷原則,一方面是為了杜絕實踐中徵收方為了獲取拆遷利益而胡亂操作的現象,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從根源上保障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真正意義上實現徵收的公平、公正。

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存來源,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免不了要涉及到眾多老百姓的自身利益,因而引發出信訪、群體性事件等。因此,王金龍律師提醒大家:徵收方嚴格遵守徵收拆遷的原則性規定,才能從根源上保障被徵收人補償利益。如果實踐中有和徵收原則相出入的違法操作,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提起有效的法律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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