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違反法律嗎?

上天嗎我送你


●助人為樂,見義勇為,這些東西只是道德層面的問題。

所以你就算見死不救,其實也是沒關係的,最多有人道德層面上面指責你一下,你並不會掉塊肉什麼的。

不過要是有朝一日,真的有法律規定,你必須“見死要救”,見死不救要負法律責任。即使這樣,我想我可能還是會選擇做一個冷眼的旁觀者。

唉!你先別來指責我!我要是見死不救最多受到法律的制裁,起碼有明文規定,我沒什麼後顧之憂,賠上幾年青春加點錢,我覺得我還是可以忍受的。

但我要真的出手“見義勇為”,要是把自己坑了,那可能賠上的不僅僅是幾年青春和一點錢了~~

一、

2月17日,“被冤枉的趙宇”賬號發出一條求救微博,那時,他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麼,只知道自己當初的見義勇為換來了如今的牢獄之災

去年聖誕節過後的那一天,他在下樓時聽到有女鄰居求救的聲音,趕忙前去察看。

被拽壞的門把手後有一名男子正朝著女鄰居的身上撲去,拳頭也搖搖欲墜。趙宇不敢耽擱,立刻上前試圖制止李某的施暴。可男子在拉扯中緊緊地拽住了趙宇的手,為了自保,趙宇只好一腳踹在了男子身上,就是這一腳,闖了禍啊。

在進看守所的時候,趙宇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經過進一步的調查移送檢察院時,罪名已經變成了“過失致人重傷罪”

直到最後,經過漫長的等待,在輿論不斷的發酵下,福州市公安局才通報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作起訴。

二、

說到見義勇為,就不得不提提發生在2006年的南京徐老太事件了。

當年的彭宇只是一個普通的大學生,在下公交車時見到一個老人摔倒,就將其扶至路邊。在老人家人趕來後一起將老人送往了醫院,其中還墊付了200元醫藥費

可在老人醒來後,彭宇卻一下子

從一個好心人變成了肇事者。老人一口咬定把自己送來醫院的彭宇正是將自己撞倒的兇手,還要求彭宇賠償醫藥費用13萬元

2007年年初,老人一家將彭宇告上了法庭,而經過大半年的官司後,法庭判決彭宇需要賠償損失費約4.5萬元。

事情已經過去十餘年,雙方又簽署了保密協議,所以到最後,我們也

不知道這次案件最後的真相到底是什麼。但彭宇案的發生,就像蝴蝶效應一樣一石激起千層浪——碰瓷業,一個神奇的產業,日益成為一個極具中國特色的難題。

三、

那天,吳偉青騎著摩托車,從後視鏡裡看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他立即將車停在路邊,將老人送到醫院,並先後三次墊付了老人的醫藥費。

沒想到,在他扶起老人的那一刻起,就被人推到了黑暗的黃泉路上。

老人和他的女兒堅稱人是吳偉青撞的,並不斷地索要醫療費用。女兒更是說出"如果沒有撞到,怎麼會送到醫院還主動給了幾千塊醫療費?"

吳偉青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的好心會被這樣冤枉。努力證明自己的清白,可是村裡的事故地點沒有攝像頭,他自己口說無憑。而當時周圍幾乎沒有目擊者,所以沒人可以出來作證

真相陷入僵局,而老人一家對吳偉青的汙衊卻沒有停止,更是在幾天後跟他打電話說需要二十萬的醫療費。

在這一連串的汙衊、訛錢的打擊後,吳偉青一直以來信守的人生準則崩塌了,他的內心也隨之崩塌。

他先打電話給工友問:按喇叭嚇到人要不要負責?而後又打電話給女兒說:我沒撞到人,卻被賴上了,我不想死……

女兒聽著不太對勁,立即回家找他。

而找到他的時候,他在水塘裡,已經沒了呼吸……


看到沒有!看到沒有!這麼多事情難道還不夠給你敲警鐘的嗎???

你想見義勇為?你想助人為樂?你想“見死要救”?

省省吧!

好人沒好報的!

要是真的有一天,法律規定了:你看到有人需要幫助,你必須幫助,你要是不幫助,就會違反《xxxx法》,將面臨x日拘留,xxxx罰款。

看,面對這樣明明白白寫著的處罰,是不是心裡有個底?

要是你幫了人被訛,那可是個無底洞啊!


小熙帶你看世界


我想先反問一下:“救了被訛、訛人者違法嗎?”,見義勇為、見危敢救、見老敢扶這些傳統美德,為什麼到了人類所謂文化水平越來越高的文明社會,反倒都變了味了吶?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原有的文明樸實變成了冷漠無情?



有人說是壞人變老了,有人說是社會變得越來越物質了,還有人說“法”不再是專屬於正義者,有些反倒成了壞人的“作案工具”,無論這些說法是否正確,現在的一些社會現象,確實越來越值得人們反思一下了!

看到這些,還有人再問“見死不救違法嗎?”,我個人很氣憤的回答“被救的忘恩負義反訛人都不犯法,見死我都不敢救了犯什麼法?”。

見死不救涉及的點還真的不少,按大類可分兩類:1.見死不救中的“見死”只是一種他人遇到危難的泛稱,並不是真的就一定是死,這種有很多無法預料的結果出現,無論真死假死遇到者無法預見後果,不救也屬正常。2.可以確定的“不救一定會死亡”,這種情況雖然很少,但也有可能,假如屬於你的工作職責所在,那麼不救就必須擔責,如果毫無關係,不救也最多遭到譴責,不可能屬於違法的。

上面有些雖是氣話,但我依然支持教育下一代學習雷鋒精神,見危敢救、見義敢為、見老敢扶,決不能讓不文明影響到下一代!



遇我得福


首先,我是一個律師,我非常認真地來回答這個問題。

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通俗一點,靠舉例來解答。

“見死不救是否違法”關鍵點在於“有沒有救助的義務”,什麼時候有救助的義務呢?

第一:父母子女之間,以後女朋友再問出“我和你媽掉水裡你先救誰”這種千古難題的時候,直接反問她:“我進去了你會不會等我,能等多少年?”相信她再也不敢問你了吧。

第二:前行為導致的行為。如果你不小心把一個人撞進河裡,他不會游泳,那麼你必須救他,因為是你的行為讓他陷入危險中。

第三:職務行為。如果有一個警察在執行任務中,見死不救,估計還沒來得及判刑就被唾沫淹死了。

第四:有救助的可能。比如你是個警察,你不會游泳,看到一個人掉進了大西洋,你救不救?只能說心有餘而力不足了,法律也不能強人所難不是?

暫時就說這麼多吧,總之,有義務而不救助才會違法。


律企營


見死不救是否違反法律,取決於見死不救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根據司法實務和學界理論,以下情形中可能產生救助義務:

1.基於法律規定的救助義務,如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具有救助義務、警察對公民具有救助義務(也可理解為基於職務行為的救助義務)。

2.基於先行行為產生的救助義務。如我之前的毆打行為造成了他人陷入危險狀態,我就有了救助義務。

3.部分學者還認為,存在基於對危險源的支配關係產生的救助義務。如某人在我的家中突發心臟病,且家中只有我一個,我便具有了救助義務。

如果具有救助義務而見死不救的,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責任,設置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見死不救違反法律還有其前提:

1.具有結果迴避可能性,即我通過救助行為有可能避免他人死亡的,如果即使救助了也不能拯救他人生命,那也談不上見死不救。

2.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法律能夠期待我在當時的情況下去實施救助行為。比如,當我的兒子落水,但我不會游泳的情況下,法律不能期待我跳下去救人,當然也不能因見死不救而處罰我。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一般情況下,見死不救僅僅是道德問題,並不違反法律,也不用承擔什麼責任。

但是,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在他人遇到危急情況的時候,如果有條件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造成不良後果的,則有可能涉嫌違法,並且有可能被追究相關責任。

所謂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形:

1、小區保安,遇到小偷搶劫本小區的人員。

2、有監護關係的人員,例如父親遇到兒子落水。

3、片警遇到正在行竊的小偷。

4、公園管理人員遇到遊客暈倒。

5、超市營業員遇到顧客摔倒。

6、肇事者將行人撞傷後放任不管。

等等。

當然了,即便是路人遇到他人有危難之事,一般情況下都提倡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儘量救助。


淮北日月升


我覺得,我可以回答這個問題,我的本科畢業論文就論述了類似行為。

所謂法律責任,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要件,叫因果關係,簡單說就是,你的死亡,與我的行為之前沒有任何關係的情況下,我沒有任何救助你的義務,法律也不會強制要求對於這種情況要進行救助。

法律是一種底線思維,它與道德不同,不能過高要求,遵守法律,是一種社會底線,甚至可以說,僅僅不違法的人,絕對算不上好人,只能算剛剛及格,但每個人經過教育等情況後,會有個人的道德觀念,當然,道德有高有低,自然就會出現各種情況,但,見死不救必然是不違法的。

但不能忽視,一部分死亡危險與你個人行為有關,這種情況下,法律給了你救助他的義務,你就必須救助他,比如車禍,比如打架,比如你是監護人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如果好麻煩您給個贊。


法律之內


您好,見死不救有沒有犯法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幾種情況見死不救是違法的,舉例如下:

1、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救助義務,比如父母對子女有救助義務,不能見死不救。

2、由於你的行為讓別人陷入危險境地,那這時候你有義務救助,如果不救助,那出現危害後果你要承擔責任。

3、職務行為,比如火警,警察醫生,在自己履行工作職責時候不能見死不救。


法律常識一點通


“見死不救”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

見死不救,大體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二是沒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對於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那行為人是觸犯刑法的。一般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對於沒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不構成犯罪。

見死不救若構成犯罪 具體需要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條件:

(1)必須有作為的義務 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如值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 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如合同行為、自願接受等可能導致行為人負有實施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 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這是指由於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的排除危險或者防止危害 結果發生的特定積極義務。例如情景2和情景3,因先前行為引起死者的危險狀態,可以適用於此條。

(2)必須有作為的可能 負有救助義務的人,必須有能力進行,“法不強人所難”,如果義務人沒有能力履行救助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會對其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其不作為時便不構成犯罪。

(3)必須有危害結果發生 如果根本沒有特定危害結果發生,也就沒有法益受到侵害,沒有必要評價不作為行為。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見死不救的要求上沒有嚴格限制;欣慰的是,在保護施救人的法律、法規上,也得到了一些改善。

2017年3月份通過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2017年3月18日,公安部官網發佈關於《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包括一系列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權益保護條款,包括對於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應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

小尊希望,無論是否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人們都能在法律保障下對陌生人伸出援手。


尊而光律所


見死不救一般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二是沒有作為義務的見死不救。

一、對有義務的見死不救行為,是觸犯刑法,要負法律責任,一般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列王某抱鄰居5歲小孩去玩,小孩掉入糞池,王某怕髒而不救助,導致小孩死亡。王某就構成有義務的見死不救,觸犯刑法,按故意殺人罪處罰。另如,嫖客在嫖娼時突發心臟病,妓女不救,導致死亡。妓女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二、對於沒有義務的見死不救的行為,不觸犯刑法,不負法律責任,不構成犯罪。如李某被車撞倒,求助路人張某救他,張某卻揚長而去,導致李某死亡。張某的行為不觸犯法律,不負法律責任。再如,王某上山砍柴,發現棄嬰,明知不救,會導致棄嬰死亡。王某離開造成棄嬰死亡,王某不觸犯法律,不負法律責任。

對某些負有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見死不救,是觸犯法律,要負法律責任的。如警察、軍人黨員見死不救,夫妻之間的見死不救,父母兒女間的見死不救,都是觸犯法律,要負法律責任的。


天馬3951


一般來說,除行政法領域外,法無禁止即可為。

所以,見死不救是否違反法律,要看法律是否有相關規定。救助他人一般要求行為人積極作為,在我國,要求行為人積極作為的條件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有某種積極作為的義務。

比如: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

職務範圍內的義務;

先行的行為導致的後義務等。

二是,法不強人所難,要有履行義務的實際可能性。

如果,行為人滿足上述條件卻不作為,見死不救,且不施救的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則見死不救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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