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立案登记制制度是什么?为什么有人感觉现在的立案很难?

张明強


作为诉讼律师,我有话要说!

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与此相对的,是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有的法院甚至在立案时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案难不难,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而定。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部分内容)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登记制,适用于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意味着受理法院必须当场接受诉状,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要求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措施,不得要求当事人频繁修改材料、递交材料)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注意:受理法院不接受立案材料,必须出具书面凭证,否则当事人有权针对实际情况投诉处理,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记切记)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诉处理时限为15日。)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在此柳律师想说的是,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为了便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渠道的诉讼服务的目的也是便民,个别法院要求必须网上立案之后再提交书面材料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于变相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及物质成本,需要予以纠正;甚至有些法院通过网上递交立案材料进而限制立案,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立案登记制的初衷,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与重视)

第二,立案现在到底难不难呢?

个人认为,现在各地普遍推行网上立案,为当事人提出诉讼提供了诸多便利,总体局面是好的,是积极的,是进步的。

但是,不排除一些地方法院采取一定措施限制立案的情况。作为诉讼律师,针对立案问题,个人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改进与完善,部分情况需要杜绝,部分工作作风需要整改:

1、网上立案提交之后,迟迟没有审核通过,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

2、网上立案之后,必须要求当事人现场交付材料,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

3、采取限号立案、排队立案,导致每天立案数量有限,无法保证前来立案的人员都可以办妥立案手续;

4、要求律师必须网上立案,不得现场立案;

5、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不调解不立案;

6、调解期限过长,动辄十天半个月甚至一两个月时间,以此拖延立案;

7、年中、年终拒绝立案“潜规则”机制缺乏监管,导致案件变相积压严重,7月份、1月份立案数量激增;

8、个别法院立案大厅人员不足;

中央深改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 ,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要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立案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便是一个起点,追逐公平正义的起点,追逐司法“中国梦”的起点!





柳基伟律师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等级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需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则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除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原告提出诉状后,法院要首先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且往往是基于实质性内容的审查。后者是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诉状原则上都进行登记,在送达被告后,被告提出辩驳意见,法院才对案件是否符合实质性诉讼要件进行审查。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目的在于缓解“立案难”的困境。为什么会出现立案难的情况呢?很多法院由于案件数量多、办案压力大等原因,有时会出现选择性立案的情况。立案审查制在受理之前就会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成为了一些法院选择性立案的“挡箭牌”,这样不仅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立不上案,很多当事人转而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但问题也很难得到解决。

“立案难”的问题的确存在,长期以来又以行政诉讼最为突出。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趋势下,为了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2015年5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拓宽“民告官”门槛,明确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并且也规定了一些救济途径,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立案登记制改革可以有效缓解“立案难”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也会伴随一些问题和隐患,司法改革应当对这些问题予以充分的重视,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并发挥其重大作用。

点击头像关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头条号,获取更多征地拆迁相关知识,如需咨询,点击头条号首页,首页底部可以咨询。(作者:京平祝)


京平律师事务所


所谓立案登记制度,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以前我不相信有立案难的问题,最近经历一起立案过程,感觉在有些时候,立案真的很难。

我们在前几年青岛李沧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当时的肇事者武某(原籍沂水现住即墨)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度致残,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巨大,如果没有刑事谅解,要判三到五年有期徒刑。当时我们考虑到追究刑事责任会毁了她一辈子,因此和她谈,你现在没钱不要紧,只要以后积极赔偿,我们现在可以出具刑事谅解。她也承诺积极赔偿。这样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我们给予她刑事谅解,她以后积极赔偿,违约要支付违约赔偿金。没想到这个武某是个十足的无赖+老赖,拿到刑事谅解,摆脱了刑事责任,便立马玩失踪。为此,我们以合同违约为由,对武某提出民事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案子在合同履行地、金钱交付地、被告常住地和被告户籍地都有管辖权,原告有自主选择权。但是,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不受理,叫我们到交通事故发生地,到交通事故发生地起诉,也不受理,要求到合同履行地起诉。最后折腾近两个月,几个法院都不收,但是也不给书面裁定。无奈我们通过向上级法院投诉的方式确定了管辖法院。

从这个案例说明,在有些时候,的确存在立案难的问题。


淮北日月升


“立案难”是司法诸多问题的集中反映。按理,司法实践中是不应该存在“立案难”的――因为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只要属于法院的主管和本院的管辖,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法院均应当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可提起上诉。


对法院来说多一个案子也只是多一份工作量,在上诉制度的制约下不至于出现有案不立的问题。

当然,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而导致法院应立而不立的原因主要是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和法院整体的工具化的结果。




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诉。


立法网


说是登记制,由于案件多,很多基层法院在立案时故意慢慢审查,挑各种毛病,延缓受案速度,所谓登记制名存实亡


孙宏旗律师


在我们这里立案比较容易,

起诉状末尾没有起诉人的签名捺手印就能立案。


打天下抱不平


我怕的那两个人就是看我的人一个天天看这样看我没有自由晚上给我所上门怕我跑了?您们要不信过来看看是真的妈白天不所们就是到晚上才给我所上门了?


高高兴兴5368


我举一个例子,大家看一看合不合适。

有两家医院,一家公立医院,一家私立医院。

你觉得会在哪家医院挂号会更快更方便?

针无两头利,降低门槛,对大家有利,人人都来,以前一年2000件案件,不用排队。现在一年10000件,增长5倍,能不排队?


兀可5201314


立案难的关键问题,是在各级法院立案庭。先不说复杂案子立案难,就说简单案子都难立案。去年十一月份,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法院立案庭,可以将一个案由再简单清楚不过的合同案,放在一边不立案,理由是年底案子不接了,直到今年三月中旬才给予立案,谁又奈何得了呢?没有百姓看得见的监督机制,一切都是浮云!


敉园点评


之前,总以为法院的法官在庄严的国微下会依照法律法的规定来讲理说事、不会乱来!真没想到,真没想到一审、二审、再审的行政庭法官竟那么y,那么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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