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市民對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都存在這樣的誤區:
◆失業保險金一生只能領2次
◆失業保險金一生只能領24個月
這種說法你一定聽到過……
可是,咱們的失業保險,這種奇葩規定真木有!
因為咱們都不是神,誰也無法保證一生不失業,誰也沒法預知一生會失業幾次……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正解是,只要失業時符合失業保險申領條件,均可申領;申領失業金的月數,根據本人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確定,但每次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問題又來了,什麼叫失業保險申領條件?
條件有三個,須同時滿足: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一、第三點都能看懂,啥叫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感覺get不到重點有木有。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大白話說就是不是個人辭職的,得是單位解除合同或這勞動合同期滿的。
但是這樣說也不全對。
“個人辭職”有種特殊情況,也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那就是:本人因《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辭職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失業保險金申領,一圖看懂!
如果失業是符合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失業人員不僅能享受失業保險金,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
還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應當自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申領失業金,並辦理失業證。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哇噻
領失業金期間
不用自己交醫保費!
還有醫保待遇!
領導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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