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宿州市监察机关移送的首起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被提起公诉

【案件播报】宿州市监察机关移送的首起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被提起公诉

【案件播报】宿州市监察机关移送的首起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被提起公诉

近日,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对被告人韩永金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由灵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被告人韩永金系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审判员,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市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首起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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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永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永金在任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为案件当事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案件受理费、执行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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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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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 核:黄春雷

文 字:姜 文

编 辑:赵玉红 任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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