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報】宿州市監察機關移送的首起審判人員職務犯罪案被提起公訴

【案件播报】宿州市监察机关移送的首起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被提起公诉

【案件播报】宿州市监察机关移送的首起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被提起公诉

近日,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貪汙罪對被告人韓永金依法提起公訴。

該案由靈璧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碭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被被告人韓永金系靈璧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審判員,該案是監察體制改革以來,我市監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首起審判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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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韓永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

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韓永金在任靈璧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審判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為案件當事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案件受理費、執行款,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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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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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檢察新媒體出品

審 核:黃春雷

文 字:姜 文

編 輯:趙玉紅 任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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