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没有权利擅自征地,您可别轻易上当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收的情况很常见。在这些征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是村委会进行征收,理由也是各种各样:旧村改造、腾退、棚户区改造等。但村委会真的有权利进行土地征收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村委会的性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其性质我们可以看出,村委会并非一个政府性的机构,只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村委会没有权利擅自征地,您可别轻易上当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委会没有权利擅自征地,您可别轻易上当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权利机构,选举产生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因此,村里能否征地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而根据上述规定,村民会议无权作出征地的决定,征地只能有国家决定。那么,到底谁有权进行征地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村委会没有权利擅自征地,您可别轻易上当

因此,有权进行征地的只能是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村里无权进行征地。那当村民遇到村里擅自征地如何处理呢?

首先,针对村委会“征地”行为,村民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递交查处申请;如国土部门没有履行查处职责的,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其次,若存在“强征”等情形的,一定要及时报警,并做好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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