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幫孩子買房,贈與還是借款?

在中國,孩子一大,買房似乎就成了一個家庭的頭等大事,父母資助孩子買房也變得越來越常見。

有人認為,對於剛參加工作不久的年輕人來說,面對“中國式高房價”,沒有父母的幫襯是很難買得起房子的;也有人認為,在為子女買房的問題上,雖然中國父母總是扮演著無私奉獻的角色,但其實並沒有把一輩子積蓄花在孩子身上的義務。

那麼,父母出資幫孩子買房,算贈與還是借款?

以下有最新判決案例+多個同類案例

父母出資幫孩子買房,贈與還是借款?

廣州市番禺區的一對夫妻和兒子就因一套房子鬧上了法庭。2017年3月,陳某夫婦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子小陳返還210萬元購房款,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兒子小陳在廣州市番禺區購買了一處172平方米的房屋,總價為243萬元,採用按揭貸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權屬為小陳單獨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時間裡分多次、不等額轉賬共計210萬元給兒子小陳。

兒子小陳與女友結婚後當月就要求賣掉這套房產,父親認為損害了他們夫妻倆的權益,兒子認為出售房屋是對其個人權利的處分,並沒有損害父母的利益,為此父子二人各執一詞。

父親陳某:因廣州是限購城市,兒子小陳是廣州戶口,只有小陳有購房資格,所以就以兒子名義在廣州購買了一套房產,房屋登記在小陳名下,買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擁有。

我們夫妻二人為購房首付和後續還貸,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間分多次、不等額轉賬總共付款給小陳210萬元,其中付首期150萬元,其餘為後續還貸費用。房屋交付使用後,又由我們夫妻二人跟進裝修,後來我就一直在該房屋居住。

2016年11月,小陳與女友領取結婚證後,當月就提出要出賣該房產,且拒絕與我夫妻倆聯繫,並拒絕我居住使用涉訟房屋,所以我們夫妻二人要求小陳返還210萬購房款。

兒子小陳:我跟父母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父親陳某從未向我表達出資是借款,也沒有告知和催促還款。父親陳某支付210萬元的行為屬於贈與,是為了讓我和女友婚後美滿地生活,主動在我婚前出資購置房產。

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對個人權利的處分,房屋為我個人所有,並沒有損害父母二人的利益;現父親陳某在妻子懷孕期間要求我歸還210萬元在情理上並不妥當。

父母出資幫孩子買房,贈與還是借款?

▌爭議焦點

210萬元是陳某夫妻對兒子小陳的借款,還是對小陳贈與的款項?

▌裁判結果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小陳向原告陳某夫妻二人返還210萬元款項。

小陳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結合當今現實情況,在年輕子女剛剛成年,創業購房壓力大,資金相對困難的階段,有條件的父母給予兒子兒媳或者女兒女婿一定的資助也屬正常。但從公序良俗角度來講,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這種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導和司法裁判所確認。

210萬元的一筆鉅款,在沒有財產所有人明確表示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至於父母予以資助之後,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單方權利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敬老慈幼,是為人倫之本,亦為法律所倡導。慈幼之於父母,依法而言即為對未成年子女承擔養育義務,子女一旦成年,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亦應念之,但此時並非父母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

現如今受高房價影響,子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成家壓力,在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雖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資為天經地義,須知父母養育子女成人已為不易,子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訟房屋購買之時小陳已27歲,成年近10載,且其確認當時有工作收入;而陳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齡,在他們出資210萬元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於父母應負養育義務的時限,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子小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其度過經濟困窘期,小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並避免兒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

至於本案起訴前,陳父夫妻二人是否曾要求小陳償還210萬元,是其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自己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