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义观念的发祥地为什么是古希腊而不是中国?

转:正义观念的发祥地为什么是古希腊而不是中国?

----读柏拉图《理想国》札记

【提要】“正义”是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的首要原则。最早最系统阐述正义理论的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副标题就是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是至善。“国家正义”是指国家中的各个阶级、各个人“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各得其所”。“个人正义”就是指个人的灵魂中理性、激情、欲望的和谐。正义观念的发祥地为什么是古希腊而不是中国,这是由两者的自然、社会环境,生产方式,家庭制度与城邦形成的路径不同所造成的。柏拉图的正义理论虽然过去了2300多年,许多观点对我国今天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仍然具有启示作用。

一、引言

柏拉图(Πλάτων,约公元前427年-前347年)是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

柏拉图生活在战乱时代,他出生时,伯罗奔尼撒战争(公元前431年一前404年)已经爆发4年。由于柏拉图出身于雅典贵族。生活境遇优越。青年时师从苏格拉底。苏氏死后他游历四方曾到过埃及、小亚细亚和意大利南部,从事政治活动,企图实现他的贵族政治理想。公元前387年活动失败后逃回雅典。柏拉图一生游学12年。回雅典后,讲学20年,著述20年。

柏拉图晚于孔子(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公元前479年4月11日),早于孟子(约前372-前289)。柏拉图的时代属于东周的战国时期(前476年~前221年)前期。柏拉图生活年代正值雅典伯罗奔尼撒战争失败,民主制政体出现危机,整个希腊城邦制走向没落。战争使社会风气败坏,社会分裂,政局动荡,在这种环境下柏拉图政治思想形成了。柏拉图的《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构成了他的一个完整的政治哲学思想体系。在《理想国》(前374年完成)(策勒尔,1996. p.132)中,柏拉图建立了一个以斯巴达社会结构为蓝本的理想国度。这个国家以正义作为所有人的行动准则;在《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并详尽阐述了这种国家的蓝图。在此必须明确,理想国的基础是正义的行为准则,法治国的基础是法律。

反观中国,孔子生活在东周春秋末期。西周建立的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封建制度开始瓦解,礼崩乐坏,“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各诸侯国之间战乱不止,子轼父,臣轼君很普遍,人文道德丧失。孔子呼吁要“克己复礼”。成书于大约战国末年或秦汉之际的《礼记·礼运篇》记录帝王时代的礼乐之因革。其中记载孔子与子游对话中所提出的“大同小康”思想,是儒家的一种理想世界图案。

《理想国》与《礼运·大同篇》是两种不同文明的理想世界图案。

二、古希腊正义观念的形成与发展

“在全部希腊的历史里,最使人感到惊异或难于解说的莫过于希腊文明的突然兴起了。构成文明的大部分东西已经在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存在了好几千年,又从那里传播到了四邻的国家。但是其中却始终缺少着某些因素,直等到希腊人才把它们提供出来。”(罗素,1988. P.24.) 实际上,希腊哲学的发源地是小亚细亚的伊奥尼亚。荷马史诗和希腊哲学都是伊奥尼亚精神的产物(策勒尔,1996. p.9)。

为便于考察古希腊“正义”观念的形成,结合策勒尔有关古希腊哲学史的分期方法,我们分期进行介绍:

(一)神话故事和英雄时代

在古希腊早期,正义观念的原始形态就是神的正义。古希腊哲学家克塞诺芬尼(约公元前565年--前473年)在《论自然》一书中指出:“神是全视、全知、全闻的。”“神毫不费力地以他的心思左右一切。”(北京大学哲学系,2014. p.29)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约公元前530年-前470年)指出:“最美丽的猴子,与人比起来,也是丑陋的。…最智慧的人,和神比起来,无论在智慧、美丽和其他方面,都像一只猴子。”(周辅成,1996.pp.12-13)

然而,古希腊的神祗是由传说的神话故事所构造的,其中很多都是通过陶器绘画和浮雕艺术等艺术品来表现。这些传说意在解释世界的本源和讲述众神和英雄们的生活、冒险以及对当时的事物的特殊看法。而目前所知的希腊神话或传说大多来源于古希腊文学。已知的最早的古希腊文学作品如荷马的叙事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以及和荷马同时期的赫西俄德的两部诗歌《神谱》和《工作与时日》。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史诗集成》(EpicCycle)和希腊化时期的学术作品、诗歌以及罗马帝国时期的作品,如普鲁塔克和保萨尼亚斯的作品中发现希腊神话的踪迹(维基百科全书)。

实际上,伊奥尼亚时期往往被称之为“英雄时代”。英雄时代的“英雄”也是半神半人的,是祖宗崇拜和“力”的崇拜的产物。

公元前8至7世纪之间古希腊彼阿提亚诗人希西阿德在《田功农时》长诗中,认为人类的发展经历了5代人种,即黄金时代人种、白银时代人种、青铜时代人种、英雄时代人种和黑铁时代人种。英雄时代的人类是一些半神的英雄,他们进行了进攻底比斯和远征特洛耶的战争。

《伊利亚特》的主题就是叙述英雄远征特洛耶的故事。该书曾称特洛耶战争的时代为“英雄世代”(荷马,1958.p.2l7)。荷马史诗通过年高德劭的福尼克斯和涅斯托耳之口,叙述了关于卡吕冬城英雄墨勒阿格海斯,以及涅琉斯时代派罗斯人同阿卡狄亚人、埃里斯的厄珀俄人和英雄赫拉克勒斯作战的故事。希罗多德(公元前484-公元前430/20年)在《历史》一书之首,就提到了特洛耶战争,说“可是希腊人却仅仅为了拉凯戴孟的一个妇女而纠合了一个大军,侵入亚细亚并打垮了普利亚莫斯的政权”(希罗多德,1981.p.160)。希罗多德认为特洛耶战争和英雄赫拉克斯大约分别早于他800年和900年,即相当于公元前1250年和1350年左右(希罗多德,1981.p.145),相当于商朝中晚期。

摩尔根指出:“英雄时代的雅典民族在其政府方面有三个不同的部或权力机构,这三者在某种意义上是平等的:第一是酋长会议;第二是阿哥腊,即人民大会;第三是巴赛勒斯,即军事总指挥官。”(摩尔根,1977.p.24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经常提到“英雄时代”,例如:“希腊人,在他们出现在历史舞台的时候,已经站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了,他们与上述美洲部落之间,横着差不多整整两个很大的发展时期,亦即英雄时代的希腊人超过易洛魁人两个时期。”(马克思,恩格斯,1995.p.95)马克思仔细阅读了摩尔根的著作,并写了详细摘要。他基本接受摩尔根关于希腊英雄时代的论述,写道:“在英雄时代的雅典人中,有三个协调的权力机关:(1)酋长会议;(2)人民大会;(3)主要军事酋长,或巴赛勒斯”。马克思也指出:“‘巴赛勒亚’——希腊作家用来表示荷马时代王权(因为它的主要特征就是军事统帅)这个字,在酋长会议和人民大会存在的条件下,只不过是军事民主制的变形而已。”(马克思,1978.p.180),以后考古学、历史学研究表明,希腊史上真正的“英雄时代”是文明时代初期和带有奴隶制特点的阶级社会。

无论是崇拜古希腊的神祗还是崇拜英雄时代的英雄,都是“力”的崇拜。在这种宗教氛围下,社会是以神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人的正义是由神的正义来决定的。众神之王的宙斯是宇宙秩序的制定者,宙斯将神、英雄和凡人分别安排在某个位置上,让他们按自己的角色做好所规定的事。每个人各尽其职就遵守了正义,如果有人没有做好规定的事,那就是违背了正义。因此,在这一时期正义思想实质上体现为神所创造的秩序,是一种宇宙正义。

在古希腊神话里,主持正义和秩序的女神是忒弥斯(Themis)。据《神统纪》记载,忒弥斯是大神乌拉诺斯(天)和盖亚(地)的女儿,后来成为奥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忒弥斯和宙斯所生的女儿有贺拉(时序女神)、欧诺弥亚(秩序女神)、狄刻(正义女神)、厄瑞斯(和平女神)、莫依赖(命运女神)等,为她分担职责。其中和法律最有关系的是狄刻(Dice),据说这位正义女神掌管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生活,在灵魂循环时主持正义。她经常手持利剑追逐罪犯,刺杀亵渎神灵者。

显然,古希腊“正义”概念来源于正义女神狄凯(Dike)。忒弥斯一词源于惩罚女神,表示惯例和习惯法。荷马时代的人区分了正义和习惯法。正义是习惯法的绝对基础和原则,而习惯法则是永恒正义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及众神之间关系中的具体表现和贯彻。后来贯穿整个西方思想史的两种准则、两种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对照在这里已露端倪。《荷马史诗》中正义所要保障的内容主要是“荣誉”。荣誉意味着管理一定领域的事务和关系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正义的原则按个人(或神)的功绩给予的,或个人依据正义原则提出的要求。因此,每一个英雄或神祗都有自己的荣誉,从而也就拥有自己的权利。比如宙斯、波塞冬和哈里斯就据拈阄而分配各自的势力范围。

波塞冬说:“我永远主宰波涛汹涌的海洋,哈里斯永远是阴曹地府的阎君,宙斯得到了乌云与闪电之间的广阔天空,大地和高耸的奥林匹斯群山共属于我们。”这个势力范围就是他们各自的荣誉。宙斯虽然强大,波塞冬要求他必须满足自己的一份。无论是神还是英雄,都为自己的“荣誉”即权利而斗争。不过《荷马史诗》中,权利还带有纯个人的性质,每个人有每个人特定的权利,某种权利依其拥有者而转移,所以,权利仅仅是特权。这里“不仅没有权利平等的思想,而且也没有把权利看作是衡平的基础(和标准)的观点。相反,那个时代的权利的意思恰恰在于要求不平等,但不是要求专横的不平等,而只是要求一种在当时被理解为与正义和惯例相符合的不平等”(涅尔谢相茨,1991.p.12)。

在《荷马史诗》中,宙斯是普遍正义的化身。它既规定着神界的秩序,也规定着人类的秩序。人一旦违背了神的正义准则,就会受到惩罚。如《史诗》第十六章记载,宙斯之所以投下暴风雨,“是由于人类不顾上天的嫉忌而滥用他们的权力,在法庭上发表了歪曲的宣判并排除了正义。”这表明宇宙或神统治人类有一定的法则,这个法则代表着神的正义,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到这个法则的制约。这包含了古希腊早期政治生活中崇尚正义治理和反对暴力统治的倾向(丛日云,2002.pp.198-199)。

(二)前苏格拉底哲学时期

前苏格拉底哲学时期也称伊奥尼亚哲学,包括米利都学派、毕达哥拉斯学派、爱利亚哲学家和赫拉克利等。到苏格拉底时期,希腊哲学开启了新的局面。

前苏格拉底哲学(大约从公元前6世纪至5世纪中叶),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开始抛开神话故事,对周围世界进行理性思考,并形成了各种哲学学派。

古希腊米利都学派是哲学史上的第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泰利士认为万物的本质是水;阿那克西曼德认为万物的本原是无限者,无限者是没有本源的。毕泰戈拉派认为数是万物的本原(北京大学哲学系,2014.pp.16-20)。

赫拉克利特认为一切都遵循着“道”。这里讲的“道”就是理性、规律。而智慧就在于认为真理。赫拉克利特认为斗争是普遍的,“应当知道,战争是普遍的,正义就是战争,一切都通过斗争和必然性而产生的。” (北京大学哲学系,2014.p.27)

智者派哲学家已经开始意识到了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之间的区别。安提芬将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作了明确的区别。他认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不可抗拒的,而法律的命令则是人任意制定的,它们随着时间、人和情况的变换而变化。安提芬指出:“普遍所谓正义,就在于不违背(或者说得更正确点,就在于人不知道违背)一个人作为公民生于其中的那个国家的任何法律条条。因此,一个人如果在证人面前尊崇法律,而在没有证人独自一个人时又尊崇自然的规则,那么他就在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下实行正义了。”(周辅成,1996.pp.30-31)

三、柏拉图的正义观念

柏拉图之前的早期哲学流派,尤其是毕达哥拉斯学派和其师苏格拉底对柏拉图的影响是很大的。亚里士多德指出:“苏格拉底却专门研究伦理问题,不管那作为整体的自然界,而在伦理问题中寻求普遍的东西,是第一个把注意力放在下定义上的人。柏拉图也接受了这种说法。但他主张定义的对象不是感性事物,而是另一类东西,任何感官对象都不能有一个普遍的定义,因为他们都是变化无常的。他把这另外一类的东西称为理念。”(北京大学哲学系,2014.pp.71-72)在柏拉图看来,“人应当通过理性,把纷繁复杂的感官知觉集结成一个统一体,从而达到认识理念。” (北京大学哲学系,2014.p.75)柏拉图的正义观念,就是其理念论思想在伦理和政治法律领域的运用。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是采取对话的方式来阐述其观点。书中对话的主角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基本上同意苏格拉底的观点,所以他把苏格拉底当作阐明他本人哲学观点的代言人。

1.正义是至善

柏拉图在《理想国》第1卷介绍了三种错误的正义定义,即:第一种是克法洛斯提出的“正义就是言行都要诚实,讲真话和存债必还”(柏拉图,2013.pp.6-7),第二种正义是玻勒马库斯提出的“正义就是帮朋友报复敌人”(柏拉图,2013.p.12),第三种正义是色叙拉马霍斯提出的“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柏拉图,2013.p.19)。对此三种正义,柏拉图一一予以了批驳,迫使对手不得不承认错误,尽管对手在实际上还是迷惑不解。

柏拉图在《理想国》第2卷试图对正义进行定义。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最大的善。在柏拉图的理念体系中,善作为最高的理念,是美德的整体。柏拉图认为善有三种,即:一是“我们乐意要它,只是要它本身,不是要它的后果”;二是,“我们之所以爱它既是为了它本身,又为了它本身”;三是,“我们爱它们并不是为了它们本身,而是为了报酬和其他种种随之而来来的利益。”(柏拉图,2013.p.44)柏拉图认为,“正义属于最好的一种。一个人要想快乐,就得爱它--- 因为它本身,又因为它的后果。”(柏拉图,2013.p.45)为什么柏拉图要把正义定义为最好的一种善呢?因为在柏拉图看来,善的东西不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只是好的事物的原因,不是坏的事物的原因。对人类来说,“神只是少数几种事物的原因,而不是多数事物的原因。……而好事物的原因只能是神。”(柏拉图,2013.p.75)而任何事物处于最好状态之下,是最不容易被其他东西所改变的。

2.城邦的正义

柏拉图认为,一个好的城邦必须包括以下三个阶级: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前两者是“公民”。实际上,柏拉图设想的理想国的社会结构类似于斯巴达城邦。斯巴达城邦实行寡头政治(由两位世袭的国王同时执政)。公民大会每年选出5名监察官对国王进行监督。另设有长老会议,由公民大会从年满60岁的显贵公民中选举28名长老加上两位国王组成,负责草拟法律。凡向公民大会提出的事项都须先经长老会议讨论。斯巴达的公民大会由年满30岁的全权公民组成,除表决外,无其他权力。所有的公民为职业军人,其他非公民包括:公民的妻子和儿女;庇里阿西(Periceci)(自由人);黑劳士(农奴)(张念瑜,2014.p.44)。当然,柏拉图的理想国在斯巴达城邦的基础上加以取舍,嫁接了其他政体的原素。柏拉图认为,城邦的治理者应该是哲学家,如果统治权不与哲学相结合,就不能消除国家的罪行(博登海默,1987.p.7)。同时,柏拉图强调国家要有四种德,“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

正义

的、节制的和正义的。”(柏拉图,2013.p.146)(参见表1)。而其中“正义”却是建立理想国的基本原则。在此,柏拉图定义:“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柏拉图,2013.p.156) “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柏拉图,2013.p.158)

3.个人的正义

柏拉图认为灵魂是不朽的。在《菲多篇》中, 柏拉图就灵魂不朽主要提出了三个论证。第一论证:万物都有对立面,并且都是由它们的对立面产生出来的;生与死是对立面,故生必产生死,死必产生生。因此,灵魂于人生之前必先存在,死后的灵魂也必出生;第二论证是回忆说。即学习实际上只是一种回忆,如果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现在回忆的东西肯定是从前学过的, 除非我们的灵魂在进入人体之前在某处存在, 否则这就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也证明了灵魂不朽(柏拉图, 2003a.p.72)。

第三论证:所有事物的毁灭和死亡,都是由组成事物的部分的分解,而只有部分所组成的复杂事物,才有部分,也才可以被分解,从而才有所谓事物的毁灭,而灵魂与身体完全不同,只有身体才是由部分所组成的,因而才可以分解,故为有死之物。柏拉图指出,要使身体拥有生命,则身体必须呈现出灵魂,而生命的对立面是死亡, 灵魂不能接纳与之伴随的那些对立面, 既灵魂不能接纳死亡, 因此灵魂是不朽的(柏拉图,2003a.pp.117 -118)。

同时,柏拉图认为灵魂是具有认识能力。后天的教育、训练等途径仅仅是使这种固有的能力能够掌握正确的方向,使灵魂从从变化的可见世界走向真实的可知世界。而这一途径被柏拉图称为“灵魂的转向”(柏拉图, 2003b.p. 515)。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将人的灵魂分为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部分。它们的职能相当于理想国中的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见表2)。理性(或理智)是智慧

正义

的, 起领导作用;激情服从于它,是它的辅助者,用来表现喜怒哀乐,它爱好的是名誉和胜利,能得快乐和痛苦服从于理性的控制,这种激情便是个人身上的勇敢;欲望在灵魂中占很大部分,它爱好的是利益和钱财,其贪得无厌的本性必须受到理智和激情的控制。在柏拉图看来,“当人的这三个部分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这样的人不是有节制的人吗?” (柏拉图,2013.p.172)“因此我们必须记住: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也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柏拉图,2013.p.171)。“不正义应该就是三种部分之间的争斗不和、相互间管闲事和相互干涉,灵魂的一个部分起而反对整个灵魂,企图在内部取得领导地位——它天生就不应该领导的而是应该象奴隶一样为统治部分服务的,——不是吗?我觉得我们要说的正是这种东西。不正义、不节制、懦怯、无知,总之,一切的邪恶,正就是三者的混淆与迷失。”(柏拉图,2013.pp.175-176)

四、总结性评论

第一,柏拉图的正义是国家中的各个阶级、各个人“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各得其所”。

柏拉图将国家正义和个人的正义统一为一体。个人无非就是缩小了的城邦,而城邦就是放大了的个人。因而,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没有国家的正义,个人正义便无从谈起。离开了个人的正义,国家正义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国家正义是基础。由此,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罗尔斯,1988.p.1)因而,“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1988.p.1)因此,必须从国家或社会制度层面来讨论正义问题。因为社会制度能给个人一种理性预期,个人由此选择正义或不正义行为。

第二,柏拉图从理想国到法治国转换,儒家由大同世界过渡到小康社会,都是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变。但前者产生了法治,而后者却形成了礼治。

《礼记·礼运篇》设想的“大同世界”,其特点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由大同世界到小康社会,是因为“大道既隐.天下为家”,所以需要礼制。“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

柏拉图认为斯巴达和克里特别是政制是广受赞扬的(柏拉图,2013.p.316),但斯巴达、雅典和所有城邦都存在问题。为此,他开始反思和构想出《理想国》里的“最佳城邦政体”或“最好城邦。理想国的原型却是斯巴达城邦,但做了取舍与虚构。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种贵族统治的国家。他按照才能来划分社会等级,统治者是金质的,辅助者是银质的,生产者是铜和铁质的,“铜铁当道,国破家亡”(柏拉图,2013.p.131)。当然这种等级是可流动的。“人民”(称之为“纳税者和供应者”,而不称之为“奴隶”)(柏拉图,2013.pp.202-203)可以拥有私有财产。理想国的公民及女人从小接受军事教育,参加战争,没有私有财产,大家一起消费,妇女和儿童为理想国所共有(柏拉图,2013.pp.202-203);公民的精神、道德是处于一种严格的监视之下的。理想国实际上是一座教堂,宗教、艺术、科学融合为一体,宗教礼拜的细节要求德尔斐的阿波罗神来裁决,诗歌、音乐要接受严格的审查,只允许创作赞美诸神和圣歌以及颂扬伟大的赞歌,丝毫没有提及个人的权利或对个人的尊重(策勒尔,1996.p.153)。因此,我个人认为,柏拉图的共和国并是理想国,而是精神上的人间地狱。

柏拉图认为,“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惯里产生出来的;习惯的倾向决定其他一切的方向。”(柏拉图,2013.p.317)在柏拉图晚年,他设想出一种法治国的蓝图。柏拉图把法治国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形式,以此与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统治相对比。这种法治国也是“次好城邦”。但“次好城邦”的构想总是以理想国的原型为样板,但柏拉图在前后两种城邦之间做出某种区别的同时进行了调和。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柏拉图出于现实的需要,舍弃了哲王式的“人治”,采用了制度化的“法治”,试图让“天上的城邦”落户为“地上的城邦”,让“诸神及其子嗣居住的”城邦转换为人类居住的城邦(王柯平,2013)。

综上可见,由大同世界到小康是由仁政到礼治的转化。而由理想国向法治国的转换,也是由正义为主导原则到法治的转换。实际上,理想国是一个行政国家,是不要法律的(博登海默,1987.p.7)。而“在古希腊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博登海默,1987.p.2)。

第三,中国远古社会产生不了正义观念的原因。

拉图把正义分为国家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其中个人正义观念是康德“义务道德学说”的源泉(康德,2010d,pp.406-407)。中国只有家族主义正义观,如孔子所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但中国传统文化中却没有柏拉图意义上的国家正义观和个人正义观。我个人认为,原因有三:

1.自然和社会环境。华厦文明的发源地是黄河中下游,处内陆,属农耕文明;古希腊处三洲交汇的地中海周围,商业发达,社会交往广阔,加上实行家产长子继承制,家族集体主义意识淡薄,个人主义精神和民主、自由观念强烈。在社会交往中容易形成正义观念。

2.社会历史发展路径不同,形成不同的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古希腊的神话故事和“英雄时代”都是发生在文明初期(相当于商朝的中晚期)。这种崇尚“力”的社会精神,要求正义。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划分也是以个人的能力为标准的。中国却不同,中国的神话是氏族社会母权时代的产物,所以受女性崇拜的影响较大。华夏文明最早是月神崇拜。传说西王母是华夏的母亲。西王母最早在殷墟甲骨文中已经发现有“西母”一词。《殷墟书契后编》:“壬申卜贞:于东母、西母,若”。《山海经》:“西王母其状如人,豹尾虎齿,善啸,蓬发戴胜,是司天之厉及五残。”(意思是说:西王母的形貌与人很像,却有豹子一样的尾巴,老虎一般的牙齿,喜好啸叫,头发蓬松,顶戴玉胜,是掌管灾厉和刑杀的神祇。)。后来,西王母的传说被三皇五帝的传说所湮没。

三皇五帝的传说都是母系氏族社会的故事。而这些神话与民族精神的形成,得力于礼仪的、伦理道德的聚合力。中国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夏启开创“家天下”和“汤武革命”,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商朝取代夏朝、周朝取代商朝的战争是否正义,周人新的统治秩序是否合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周朝统治者对殷商原有的宗教进行了改革,强调“以德配天”,道德与政治直接统一起来,即“内圣外王”。在这种社会历史环境下,“尚德”高于“崇力”,难以形成“国家正义”观念。

3.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形态带有家族性质。从夏启夺取政权开创“家天下”以来,一直到清王朝,政权的主要特点是“父传子,家天下”。秦统一中国之前是“化国为家”,秦汉以后是“化家为国”。这种国家形态根本没有任何“国家正义”可言,何谈国家正义观念?

第四,柏拉图正义理论的现代意义。

波普尔说:“柏拉图著作的影响(不论好坏)是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西方思想不是柏拉图哲学的就是反柏拉图哲学的,但很少是非柏拉图哲学的。”(柏拉图,2004.p.1)尽管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在后世得到了很大发展,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2300多年,但柏拉图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对我国今天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改革仍然具有启示作用。

1.政府部门、企业、非营利性组织要恪守本分、各司其职,各得其所。政府部门要破除全能政府的观念,明确职责,有所为,有所不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不能捆绑政府,“俘获”政治资源形成市场势力,谋取垄断利润,而应该通过合法经营,开拓创新,为社会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非营利性组织不是“二政府”,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作用,有效提供“准公用物品”。政府部门、企业、非营利性组织要恪守本分、各司其职,各得其所,需要法律来进行严格规范。正如柏拉图所说,“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互相打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柏拉图,2013.p.158)

2.政治秩序是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的保障。柏拉图说:“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有的不难设计出来,有的则可以从前人的法律条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来。”(柏拉图,2013.p.145)因而,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主要取决于政治秩序。

3.在人才培养上要将通识与专业有机结合起来,尤其要培养工匠精神。柏拉图说:“每个人只能干一种行业而不能干多种行业,是不是?如果他什么都干,一样都干不好,结果一事无成。”(柏拉图,2013.p.99)

4.个人的正义就是理性、激情、欲望的和谐。要使社会人人遵法守纪,恪守道德,关健在于理性的培养。而理性思维能力的形成需要加强逻辑思维的训练。但人的理性的形成还需要独立人格的培养。对此,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都是有缺陷的,教育的重点都没有放在理性的培养上,而是放在如何做的操作层面。“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授人以渔,不如授人以欲。”(《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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