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正義觀念的發祥地為什麼是古希臘而不是中國?

轉:正義觀念的發祥地為什麼是古希臘而不是中國?

----讀柏拉圖《理想國》札記

【提要】“正義”是政治經濟制度改革的首要原則。最早最系統闡述正義理論的是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柏拉圖的《理想國》的副標題就是正義。柏拉圖認為正義是至善。“國家正義”是指國家中的各個階級、各個人“各守本分,各司其職,各得其所”。“個人正義”就是指個人的靈魂中理性、激情、慾望的和諧。正義觀念的發祥地為什麼是古希臘而不是中國,這是由兩者的自然、社會環境,生產方式,家庭制度與城邦形成的路徑不同所造成的。柏拉圖的正義理論雖然過去了2300多年,許多觀點對我國今天進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仍然具有啟示作用。

一、引言

柏拉圖(Πλάτων,約公元前427年-前347年)是著名的古希臘哲學家。

柏拉圖生活在戰亂時代,他出生時,伯羅奔尼撒戰爭(公元前431年一前404年)已經爆發4年。由於柏拉圖出身於雅典貴族。生活境遇優越。青年時師從蘇格拉底。蘇氏死後他遊歷四方曾到過埃及、小亞細亞和意大利南部,從事政治活動,企圖實現他的貴族政治理想。公元前387年活動失敗後逃回雅典。柏拉圖一生遊學12年。回雅典後,講學20年,著述20年。

柏拉圖晚於孔子(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公元前479年4月11日),早於孟子(約前372-前289)。柏拉圖的時代屬於東周的戰國時期(前476年~前221年)前期。柏拉圖生活年代正值雅典伯羅奔尼撒戰爭失敗,民主制政體出現危機,整個希臘城邦制走向沒落。戰爭使社會風氣敗壞,社會分裂,政局動盪,在這種環境下柏拉圖政治思想形成了。柏拉圖的《理想國》、《政治家篇》、《法律篇》構成了他的一個完整的政治哲學思想體系。在《理想國》(前374年完成)(策勒爾,1996. p.132)中,柏拉圖建立了一個以斯巴達社會結構為藍本的理想國度。這個國家以正義作為所有人的行動準則;在《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柏拉圖提出“法治國”是統治人類的第二等好的選擇,並詳盡闡述了這種國家的藍圖。在此必須明確,理想國的基礎是正義的行為準則,法治國的基礎是法律。

反觀中國,孔子生活在東周春秋末期。西周建立的以宗法制為基礎的封建制度開始瓦解,禮崩樂壞,“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

各諸侯國之間戰亂不止,子軾父,臣軾君很普遍,人文道德喪失。孔子呼籲要“克己復禮”。成書於大約戰國末年或秦漢之際的《禮記·禮運篇》記錄帝王時代的禮樂之因革。其中記載孔子與子游對話中所提出的“大同小康”思想,是儒家的一種理想世界圖案。

《理想國》與《禮運·大同篇》是兩種不同文明的理想世界圖案。

二、古希臘正義觀念的形成與發展

“在全部希臘的歷史裡,最使人感到驚異或難於解說的莫過於希臘文明的突然興起了。構成文明的大部分東西已經在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存在了好幾千年,又從那裡傳播到了四鄰的國家。但是其中卻始終缺少著某些因素,直等到希臘人才把它們提供出來。”(羅素,1988. P.24.) 實際上,希臘哲學的發源地是小亞細亞的伊奧尼亞。荷馬史詩和希臘哲學都是伊奧尼亞精神的產物(策勒爾,1996. p.9)。

為便於考察古希臘“正義”觀念的形成,結合策勒爾有關古希臘哲學史的分期方法,我們分期進行介紹:

(一)神話故事和英雄時代

在古希臘早期,正義觀念的原始形態就是神的正義。古希臘哲學家克塞諾芬尼(約公元前565年--前473年)在《論自然》一書中指出:“神是全視、全知、全聞的。”“神毫不費力地以他的心思左右一切。”(北京大學哲學系,2014. p.29)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約公元前530年-前470年)指出:“最美麗的猴子,與人比起來,也是醜陋的。…最智慧的人,和神比起來,無論在智慧、美麗和其他方面,都像一隻猴子。”(周輔成,1996.pp.12-13)

然而,古希臘的神祗是由傳說的神話故事所構造的,其中很多都是通過陶器繪畫和浮雕藝術等藝術品來表現。這些傳說意在解釋世界的本源和講述眾神和英雄們的生活、冒險以及對當時的事物的特殊看法。而目前所知的希臘神話或傳說大多來源於古希臘文學。已知的最早的古希臘文學作品如荷馬的敘事史詩《伊利亞特》和《奧德賽》,以及和荷馬同時期的赫西俄德的兩部詩歌《神譜》和《工作與時日》。除此之外,還可以從《史詩集成》(EpicCycle)和希臘化時期的學術作品、詩歌以及羅馬帝國時期的作品,如普魯塔克和保薩尼亞斯的作品中發現希臘神話的蹤跡(維基百科全書)。

實際上,伊奧尼亞時期往往被稱之為“英雄時代”。英雄時代的“英雄”也是半神半人的,是祖宗崇拜和“力”的崇拜的產物。

公元前8至7世紀之間古希臘彼阿提亞詩人希西阿德在《田功農時》長詩中,認為人類的發展經歷了5代人種,即黃金時代人種、白銀時代人種、青銅時代人種、英雄時代人種和黑鐵時代人種。英雄時代的人類是一些半神的英雄,他們進行了進攻底比斯和遠征特洛耶的戰爭。

《伊利亞特》的主題就是敘述英雄遠征特洛耶的故事。該書曾稱特洛耶戰爭的時代為“英雄世代”(荷馬,1958.p.2l7)。荷馬史詩通過年高德劭的福尼克斯和涅斯托耳之口,敘述了關於卡呂冬城英雄墨勒阿格海斯,以及涅琉斯時代派羅斯人同阿卡狄亞人、埃里斯的厄珀俄人和英雄赫拉克勒斯作戰的故事。希羅多德(公元前484-公元前430/20年)在《歷史》一書之首,就提到了特洛耶戰爭,說“可是希臘人卻僅僅為了拉凱戴孟的一個婦女而糾合了一個大軍,侵入亞細亞並打垮了普利亞莫斯的政權”(希羅多德,1981.p.160)。希羅多德認為特洛耶戰爭和英雄赫拉克斯大約分別早於他800年和900年,即相當於公元前1250年和1350年左右(希羅多德,1981.p.145),相當於商朝中晚期。

摩爾根指出:“英雄時代的雅典民族在其政府方面有三個不同的部或權力機構,這三者在某種意義上是平等的:第一是酋長會議;第二是阿哥臘,即人民大會;第三是巴賽勒斯,即軍事總指揮官。”(摩爾根,1977.p.24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經常提到“英雄時代”,例如:“希臘人,在他們出現在歷史舞臺的時候,已經站在文明時代的門檻上了,他們與上述美洲部落之間,橫著差不多整整兩個很大的發展時期,亦即英雄時代的希臘人超過易洛魁人兩個時期。”(馬克思,恩格斯,1995.p.95)馬克思仔細閱讀了摩爾根的著作,並寫了詳細摘要。他基本接受摩爾根關於希臘英雄時代的論述,寫道:“在英雄時代的雅典人中,有三個協調的權力機關:(1)酋長會議;(2)人民大會;(3)主要軍事酋長,或巴賽勒斯”。馬克思也指出:“‘巴賽勒亞’——希臘作家用來表示荷馬時代王權(因為它的主要特徵就是軍事統帥)這個字,在酋長會議和人民大會存在的條件下,只不過是軍事民主制的變形而已。”(馬克思,1978.p.180),以後考古學、歷史學研究表明,希臘史上真正的“英雄時代”是文明時代初期和帶有奴隸制特點的階級社會。

無論是崇拜古希臘的神祗還是崇拜英雄時代的英雄,都是“力”的崇拜。在這種宗教氛圍下,社會是以神為本而不是以人為本。人的正義是由神的正義來決定的。眾神之王的宙斯是宇宙秩序的制定者,宙斯將神、英雄和凡人分別安排在某個位置上,讓他們按自己的角色做好所規定的事。每個人各盡其職就遵守了正義,如果有人沒有做好規定的事,那就是違背了正義。因此,在這一時期正義思想實質上體現為神所創造的秩序,是一種宇宙正義。

在古希臘神話裡,主持正義和秩序的女神是忒彌斯(Themis)。據《神統紀》記載,忒彌斯是大神烏拉諾斯(天)和蓋亞(地)的女兒,後來成為奧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忒彌斯和宙斯所生的女兒有賀拉(時序女神)、歐諾彌亞(秩序女神)、狄刻(正義女神)、厄瑞斯(和平女神)、莫依賴(命運女神)等,為她分擔職責。其中和法律最有關係的是狄刻(Dice),據說這位正義女神掌管白晝和黑夜大門的鑰匙,監視人間的生活,在靈魂循環時主持正義。她經常手持利劍追逐罪犯,刺殺褻瀆神靈者。

顯然,古希臘“正義”概念來源於正義女神狄凱(Dike)。忒彌斯一詞源於懲罰女神,表示慣例和習慣法。荷馬時代的人區分了正義和習慣法。正義是習慣法的絕對基礎和原則,而習慣法則是永恆正義的一種具體表現,是在人與人的相互關係中及眾神之間關係中的具體表現和貫徹。後來貫穿整個西方思想史的兩種準則、兩種法律(自然法與人定法)的對照在這裡已露端倪。《荷馬史詩》中正義所要保障的內容主要是“榮譽”。榮譽意味著管理一定領域的事務和關係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正義的原則按個人(或神)的功績給予的,或個人依據正義原則提出的要求。因此,每一個英雄或神祗都有自己的榮譽,從而也就擁有自己的權利。比如宙斯、波塞冬和哈里斯就據拈鬮而分配各自的勢力範圍。

波塞冬說:“我永遠主宰波濤洶湧的海洋,哈里斯永遠是陰曹地府的閻君,宙斯得到了烏雲與閃電之間的廣闊天空,大地和高聳的奧林匹斯群山共屬於我們。”這個勢力範圍就是他們各自的榮譽。宙斯雖然強大,波塞冬要求他必須滿足自己的一份。無論是神還是英雄,都為自己的“榮譽”即權利而鬥爭。不過《荷馬史詩》中,權利還帶有純個人的性質,每個人有每個人特定的權利,某種權利依其擁有者而轉移,所以,權利僅僅是特權。這裡“不僅沒有權利平等的思想,而且也沒有把權利看作是衡平的基礎(和標準)的觀點。相反,那個時代的權利的意思恰恰在於要求不平等,但不是要求專橫的不平等,而只是要求一種在當時被理解為與正義和慣例相符合的不平等”(涅爾謝相茨,1991.p.12)。

在《荷馬史詩》中,宙斯是普遍正義的化身。它既規定著神界的秩序,也規定著人類的秩序。人一旦違背了神的正義準則,就會受到懲罰。如《史詩》第十六章記載,宙斯之所以投下暴風雨,“是由於人類不顧上天的嫉忌而濫用他們的權力,在法庭上發表了歪曲的宣判並排除了正義。”這表明宇宙或神統治人類有一定的法則,這個法則代表著神的正義,人類的一切行為都要受到這個法則的制約。這包含了古希臘早期政治生活中崇尚正義治理和反對暴力統治的傾向(叢日雲,2002.pp.198-199)。

(二)前蘇格拉底哲學時期

前蘇格拉底哲學時期也稱伊奧尼亞哲學,包括米利都學派、畢達哥拉斯學派、愛利亞哲學家和赫拉克利等。到蘇格拉底時期,希臘哲學開啟了新的局面。

前蘇格拉底哲學(大約從公元前6世紀至5世紀中葉),古希臘的思想家們開始拋開神話故事,對周圍世界進行理性思考,並形成了各種哲學學派。

古希臘米利都學派是哲學史上的第一個學派。其代表人物泰利士認為萬物的本質是水;阿那克西曼德認為萬物的本原是無限者,無限者是沒有本源的。畢泰戈拉派認為數是萬物的本原(北京大學哲學系,2014.pp.16-20)。

赫拉克利特認為一切都遵循著“道”。這裡講的“道”就是理性、規律。而智慧就在於認為真理。赫拉克利特認為鬥爭是普遍的,“應當知道,戰爭是普遍的,正義就是戰爭,一切都通過鬥爭和必然性而產生的。” (北京大學哲學系,2014.p.27)

智者派哲學家已經開始意識到了自然正義與約定正義之間的區別。安提芬將自然正義和法律正義作了明確的區別。他認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不可抗拒的,而法律的命令則是人任意制定的,它們隨著時間、人和情況的變換而變化。安提芬指出:“普遍所謂正義,就在於不違背(或者說得更正確點,就在於人不知道違背)一個人作為公民生於其中的那個國家的任何法律條條。因此,一個人如果在證人面前尊崇法律,而在沒有證人獨自一個人時又尊崇自然的規則,那麼他就在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下實行正義了。”(周輔成,1996.pp.30-31)

三、柏拉圖的正義觀念

柏拉圖之前的早期哲學流派,尤其是畢達哥拉斯學派和其師蘇格拉底對柏拉圖的影響是很大的。亞里士多德指出:“蘇格拉底卻專門研究倫理問題,不管那作為整體的自然界,而在倫理問題中尋求普遍的東西,是第一個把注意力放在下定義上的人。柏拉圖也接受了這種說法。但他主張定義的對象不是感性事物,而是另一類東西,任何感官對象都不能有一個普遍的定義,因為他們都是變化無常的。他把這另外一類的東西稱為理念。”(北京大學哲學系,2014.pp.71-72)在柏拉圖看來,“人應當通過理性,把紛繁複雜的感官知覺集結成一個統一體,從而達到認識理念。” (北京大學哲學系,2014.p.75)柏拉圖的正義觀念,就是其理念論思想在倫理和政治法律領域的運用。

在《理想國》中,柏拉圖是採取對話的方式來闡述其觀點。書中對話的主角是蘇格拉底。柏拉圖基本上同意蘇格拉底的觀點,所以他把蘇格拉底當作闡明他本人哲學觀點的代言人。

1.正義是至善

柏拉圖在《理想國》第1卷介紹了三種錯誤的正義定義,即:第一種是克法洛斯提出的“正義就是言行都要誠實,講真話和存債必還”(柏拉圖,2013.pp.6-7),第二種正義是玻勒馬庫斯提出的“正義就是幫朋友報復敵人”(柏拉圖,2013.p.12),第三種正義是色敘拉馬霍斯提出的“正義就是強者的利益”(柏拉圖,2013.p.19)。對此三種正義,柏拉圖一一予以了批駁,迫使對手不得不承認錯誤,儘管對手在實際上還是迷惑不解。

柏拉圖在《理想國》第2卷試圖對正義進行定義。柏拉圖認為,正義是最大的善。在柏拉圖的理念體系中,善作為最高的理念,是美德的整體。柏拉圖認為善有三種,即:一是“我們樂意要它,只是要它本身,不是要它的後果”;二是,“我們之所以愛它既是為了它本身,又為了它本身”;三是,“我們愛它們並不是為了它們本身,而是為了報酬和其他種種隨之而來來的利益。”(柏拉圖,2013.p.44)柏拉圖認為,“正義屬於最好的一種。一個人要想快樂,就得愛它--- 因為它本身,又因為它的後果。”(柏拉圖,2013.p.45)為什麼柏拉圖要把正義定義為最好的一種善呢?因為在柏拉圖看來,善的東西不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只是好的事物的原因,不是壞的事物的原因。對人類來說,“神只是少數幾種事物的原因,而不是多數事物的原因。……而好事物的原因只能是神。”(柏拉圖,2013.p.75)而任何事物處於最好狀態之下,是最不容易被其他東西所改變的。

2.城邦的正義

柏拉圖認為,一個好的城邦必須包括以下三個階級:統治者、輔助者和生產者。前兩者是“公民”。實際上,柏拉圖設想的理想國的社會結構類似於斯巴達城邦。斯巴達城邦實行寡頭政治(由兩位世襲的國王同時執政)。公民大會每年選出5名監察官對國王進行監督。另設有長老會議,由公民大會從年滿60歲的顯貴公民中選舉28名長老加上兩位國王組成,負責草擬法律。凡向公民大會提出的事項都須先經長老會議討論。斯巴達的公民大會由年滿30歲的全權公民組成,除表決外,無其他權力。所有的公民為職業軍人,其他非公民包括:公民的妻子和兒女;庇裡阿西(Periceci)(自由人);黑勞士(農奴)(張念瑜,2014.p.44)。當然,柏拉圖的理想國在斯巴達城邦的基礎上加以取捨,嫁接了其他政體的原素。柏拉圖認為,城邦的治理者應該是哲學家,如果統治權不與哲學相結合,就不能消除國家的罪行(博登海默,1987.p.7)。同時,柏拉圖強調國家要有四種德,“這個國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

正義

的、節制的和正義的。”(柏拉圖,2013.p.146)(參見表1)。而其中“正義”卻是建立理想國的基本原則。在此,柏拉圖定義:“正義就是隻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柏拉圖,2013.p.156) “當生意人、輔助者和護國者這三種人在國家裡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擾時,便有了正義,從而也就使國家成為正義的國家了。”(柏拉圖,2013.p.158)

3.個人的正義

柏拉圖認為靈魂是不朽的。在《菲多篇》中, 柏拉圖就靈魂不朽主要提出了三個論證。第一論證:萬物都有對立面,並且都是由它們的對立面產生出來的;生與死是對立面,故生必產生死,死必產生生。因此,靈魂於人生之前必先存在,死後的靈魂也必出生;第二論證是回憶說。即學習實際上只是一種回憶,如果這種說法是正確的,那麼我們現在回憶的東西肯定是從前學過的, 除非我們的靈魂在進入人體之前在某處存在, 否則這就是不可能的。所以這也證明了靈魂不朽(柏拉圖, 2003a.p.72)。

第三論證:所有事物的毀滅和死亡,都是由組成事物的部分的分解,而只有部分所組成的複雜事物,才有部分,也才可以被分解,從而才有所謂事物的毀滅,而靈魂與身體完全不同,只有身體才是由部分所組成的,因而才可以分解,故為有死之物。柏拉圖指出,要使身體擁有生命,則身體必須呈現出靈魂,而生命的對立面是死亡, 靈魂不能接納與之伴隨的那些對立面, 既靈魂不能接納死亡, 因此靈魂是不朽的(柏拉圖,2003a.pp.117 -118)。

同時,柏拉圖認為靈魂是具有認識能力。後天的教育、訓練等途徑僅僅是使這種固有的能力能夠掌握正確的方向,使靈魂從從變化的可見世界走向真實的可知世界。而這一途徑被柏拉圖稱為“靈魂的轉向”(柏拉圖, 2003b.p. 515)。

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將人的靈魂分為理性、激情和慾望三個部分。它們的職能相當於理想國中的統治者、輔助者和生產者(見表2)。理性(或理智)是智慧

正義

的, 起領導作用;激情服從於它,是它的輔助者,用來表現喜怒哀樂,它愛好的是名譽和勝利,能得快樂和痛苦服從於理性的控制,這種激情便是個人身上的勇敢;慾望在靈魂中佔很大部分,它愛好的是利益和錢財,其貪得無厭的本性必須受到理智和激情的控制。在柏拉圖看來,“當人的這三個部分彼此友好和諧,理智起領導作用,激情和慾望一致贊成由它領導而不反叛,這樣的人不是有節制的人嗎?” (柏拉圖,2013.p.172)“因此我們必須記住:我們每一個人如果自身內的各種品質在自身內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也是正義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柏拉圖,2013.p.171)。“不正義應該就是三種部分之間的爭鬥不和、相互間管閒事和相互干涉,靈魂的一個部分起而反對整個靈魂,企圖在內部取得領導地位——它天生就不應該領導的而是應該象奴隸一樣為統治部分服務的,——不是嗎?我覺得我們要說的正是這種東西。不正義、不節制、懦怯、無知,總之,一切的邪惡,正就是三者的混淆與迷失。”(柏拉圖,2013.pp.175-176)

四、總結性評論

第一,柏拉圖的正義是國家中的各個階級、各個人“各守本分,各司其職,各得其所”。

柏拉圖將國家正義和個人的正義統一為一體。個人無非就是縮小了的城邦,而城邦就是放大了的個人。因而,國家正義和個人正義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沒有國家的正義,個人正義便無從談起。離開了個人的正義,國家正義也不可能真正實現。國家正義是基礎。由此,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羅爾斯,1988.p.1)因而,“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羅爾斯,1988.p.1)因此,必須從國家或社會制度層面來討論正義問題。因為社會制度能給個人一種理性預期,個人由此選擇正義或不正義行為。

第二,柏拉圖從理想國到法治國轉換,儒家由大同世界過渡到小康社會,都是從理想到現實的轉變。但前者產生了法治,而後者卻形成了禮治。

《禮記·禮運篇》設想的“大同世界”,其特點是“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由大同世界到小康社會,是因為“大道既隱.天下為家”,所以需要禮制。“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

柏拉圖認為斯巴達和克里特別是政制是廣受讚揚的(柏拉圖,2013.p.316),但斯巴達、雅典和所有城邦都存在問題。為此,他開始反思和構想出《理想國》裡的“最佳城邦政體”或“最好城邦。理想國的原型卻是斯巴達城邦,但做了取捨與虛構。柏拉圖的理想國是一種貴族統治的國家。他按照才能來劃分社會等級,統治者是金質的,輔助者是銀質的,生產者是銅和鐵質的,“銅鐵當道,國破家亡”(柏拉圖,2013.p.131)。當然這種等級是可流動的。“人民”(稱之為“納稅者和供應者”,而不稱之為“奴隸”)(柏拉圖,2013.pp.202-203)可以擁有私有財產。理想國的公民及女人從小接受軍事教育,參加戰爭,沒有私有財產,大家一起消費,婦女和兒童為理想國所共有(柏拉圖,2013.pp.202-203);公民的精神、道德是處於一種嚴格的監視之下的。理想國實際上是一座教堂,宗教、藝術、科學融合為一體,宗教禮拜的細節要求德爾斐的阿波羅神來裁決,詩歌、音樂要接受嚴格的審查,只允許創作讚美諸神和聖歌以及頌揚偉大的讚歌,絲毫沒有提及個人的權利或對個人的尊重(策勒爾,1996.p.153)。因此,我個人認為,柏拉圖的共和國並是理想國,而是精神上的人間地獄。

柏拉圖認為,“政治制度是從城邦公民的習慣裡產生出來的;習慣的傾向決定其他一切的方向。”(柏拉圖,2013.p.317)在柏拉圖晚年,他設想出一種法治國的藍圖。柏拉圖把法治國分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三種形式,以此與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暴民統治相對比。這種法治國也是“次好城邦”。但“次好城邦”的構想總是以理想國的原型為樣板,但柏拉圖在前後兩種城邦之間做出某種區別的同時進行了調和。其中最為突出的一點就是:柏拉圖出於現實的需要,捨棄了哲王式的“人治”,採用了制度化的“法治”,試圖讓“天上的城邦”落戶為“地上的城邦”,讓“諸神及其子嗣居住的”城邦轉換為人類居住的城邦(王柯平,2013)。

綜上可見,由大同世界到小康是由仁政到禮治的轉化。而由理想國向法治國的轉換,也是由正義為主導原則到法治的轉換。實際上,理想國是一個行政國家,是不要法律的(博登海默,1987.p.7)。而“在古希臘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儀式滲透在立法和司法中,祭祀在司法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國王作為最高法官,其職責和權力也被看作是宙斯親自賜予的。”(博登海默,1987.p.2)。

第三,中國遠古社會產生不了正義觀念的原因。

拉圖把正義分為國家的正義和個人的正義。其中個人正義觀念是康德“義務道德學說”的源泉(康德,2010d,pp.406-407)。中國只有家族主義正義觀,如孔子所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但中國傳統文化中卻沒有柏拉圖意義上的國家正義觀和個人正義觀。我個人認為,原因有三:

1.自然和社會環境。華廈文明的發源地是黃河中下游,處內陸,屬農耕文明;古希臘處三洲交匯的地中海周圍,商業發達,社會交往廣闊,加上實行家產長子繼承製,家族集體主義意識淡薄,個人主義精神和民主、自由觀念強烈。在社會交往中容易形成正義觀念。

2.社會歷史發展路徑不同,形成不同的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由於地理位置特殊,古希臘的神話故事和“英雄時代”都是發生在文明初期(相當於商朝的中晚期)。這種崇尚“力”的社會精神,要求正義。柏拉圖的理想國的劃分也是以個人的能力為標準的。中國卻不同,中國的神話是氏族社會母權時代的產物,所以受女性崇拜的影響較大。華夏文明最早是月神崇拜。傳說西王母是華夏的母親。西王母最早在殷墟甲骨文中已經發現有“西母”一詞。《殷墟書契後編》:“壬申卜貞:於東母、西母,若”。《山海經》:“西王母其狀如人,豹尾虎齒,善嘯,蓬髮戴勝,是司天之厲及五殘。”(意思是說:西王母的形貌與人很像,卻有豹子一樣的尾巴,老虎一般的牙齒,喜好嘯叫,頭髮蓬鬆,頂戴玉勝,是掌管災厲和刑殺的神祇。)。後來,西王母的傳說被三皇五帝的傳說所湮沒。

三皇五帝的傳說都是母系氏族社會的故事。而這些神話與民族精神的形成,得力於禮儀的、倫理道德的聚合力。中國進入文明社會之後,夏啟開創“家天下”和“湯武革命”,面臨的一個根本問題就是:商朝取代夏朝、周朝取代商朝的戰爭是否正義,周人新的統治秩序是否合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周朝統治者對殷商原有的宗教進行了改革,強調“以德配天”,道德與政治直接統一起來,即“內聖外王”。在這種社會歷史環境下,“尚德”高於“崇力”,難以形成“國家正義”觀念。

3.中國傳統社會的國家形態帶有家族性質。從夏啟奪取政權開創“家天下”以來,一直到清王朝,政權的主要特點是“父傳子,家天下”。秦統一中國之前是“化國為家”,秦漢以後是“化家為國”。這種國家形態根本沒有任何“國家正義”可言,何談國家正義觀念?

第四,柏拉圖正義理論的現代意義。

波普爾說:“柏拉圖著作的影響(不論好壞)是不可估量的。可以說西方思想不是柏拉圖哲學的就是反柏拉圖哲學的,但很少是非柏拉圖哲學的。”(柏拉圖,2004.p.1)儘管柏拉圖的正義理論在後世得到了很大發展,儘管時間已經過去了2300多年,但柏拉圖所提出的正義原則對我國今天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改革仍然具有啟示作用。

1.政府部門、企業、非營利性組織要恪守本分、各司其職,各得其所。政府部門要破除全能政府的觀念,明確職責,有所為,有所不為;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不能捆綁政府,“俘獲”政治資源形成市場勢力,謀取壟斷利潤,而應該通過合法經營,開拓創新,為社會提供優質商品和服務;非營利性組織不是“二政府”,要發揮社會組織的獨特作用,有效提供“準公用物品”。政府部門、企業、非營利性組織要恪守本分、各司其職,各得其所,需要法律來進行嚴格規範。正如柏拉圖所說,“當生意人、輔助者和護國者這三種人在國家裡各做各的事而不互相打擾時,便有了正義,從而也就使國家成為正義的國家了。”(柏拉圖,2013.p.158)

2.政治秩序是憲法和法律貫徹執行的保障。柏拉圖說:“政治秩序不良的國家裡法律和憲法是無濟於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國家裡法律和憲法有的不難設計出來,有的則可以從前人的法律條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來。”(柏拉圖,2013.p.145)因而,有法可依,執法必嚴,主要取決於政治秩序。

3.在人才培養上要將通識與專業有機結合起來,尤其要培養工匠精神。柏拉圖說:“每個人只能幹一種行業而不能幹多種行業,是不是?如果他什麼都幹,一樣都幹不好,結果一事無成。”(柏拉圖,2013.p.99)

4.個人的正義就是理性、激情、慾望的和諧。要使社會人人遵法守紀,恪守道德,關健在於理性的培養。而理性思維能力的形成需要加強邏輯思維的訓練。但人的理性的形成還需要獨立人格的培養。對此,我們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都是有缺陷的,教育的重點都沒有放在理性的培養上,而是放在如何做的操作層面。“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授人以漁,不如授人以欲。”(《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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