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区的旧城改造中房屋面积为何要乘1.33,这是如何确定的?

群山7896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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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发展,不仅意味着城市边缘的向外扩张,也必然伴随着旧城区的“除旧布新”。旧城改造也就应运而生。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旧城区一般是指建设年代较久远,房屋保存现状较差,居住空间拥挤,基础设施不全等区域,多为平房聚集地,这种情况下,每家每户仅有很小的公摊面积,甚至没有公摊。而实施旧城区改造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改善旧城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另一方面也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回迁房多为高层或多层楼房,相较于被拆迁的方面,在建筑面积相同的情况下,回迁房的使用面积必然会缩小。如果仅以1:1来确定回迁房面积,必然会降低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因此,各地都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考虑拆迁项目的回迁房建设项目,来确定具体的被拆迁房屋以及回迁房的安置比例。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调换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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