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拆遷人員擅闖民宅被罰200元?我的房屋是你隨便進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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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黃豔、劉金堂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夜晚,十幾名拆遷公司人員未經同意強行進入被徵收人家中,被徵收人實施防衛卻遭行政處罰?看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豔律師如何依法捍衛被徵收人尊嚴,維護法治的公平正義。

阻止拆遷人員擅闖民宅被罰200元?我的房屋是你隨便進出的嗎?

【基本案情:私闖民宅逼籤招來治安處罰?】

當事人雲先生在江蘇省啟東市惠萍鎮新捷村有一處宅基地上房屋。因惠萍鎮世紀大道東延段北側綠化帶地塊項目建設,雲先生被告知房屋納入徵收範圍。因未見到徵收手續,雲先生未簽訂補償協議。

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鎮政府負責雲先生房屋地塊動遷的領導及工作人員來到雲先生家中談拆遷補償事項。但雙方分歧仍然重大,且時間已經較晚,雲先生表示白天干活一天很累了,準備早點休息,希望改日另行安排時間再談。見狀,鎮政府人員離開,並安排等候在門外的丁某、周某、顧某、陳某和施某等拆遷公司人員進屋與雲先生繼續談。

雲先生與家人急忙去關大門,以阻止門外十來號拆遷人員進入。無奈對方人多勢眾,硬生生衝進院子。情急之下,雲先生隨手抄起一根電纜胡亂揮舞,希望嚇退拆遷人員。然而,施某、周某等人衝上前去試圖控制雲先生。在此過程中,雲先生用電纜先後打在施某的右手臂、周某的頭部,後雙方揪扭在一起。揪扭之中雲先生的右手受傷,其亦咬傷施某的左手大拇指根部。

次日,惠萍派出所接雲先生報警受案調查,對雲先生的損傷程度進行了鑑定,鑑定結果為輕微傷。後派出所組織各方進行調解未果。2017年9月,啟東市公安局作出數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雲先生,以毆打他人為由給予罰款200元的處罰;針對丁某,以非法侵入住宅給予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針對周某、顧某、陳某、施某,均以非法侵入住宅給予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500元。

對於這樣的處罰結果,被徵收人自然是義憤難平,大晚上的一大幫人私闖民宅,難道我連防衛的權利都沒有了嗎?2017年9月,雲先生委託了黃豔律師向啟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啟東市公安局對其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

【律師代理:處罰決定終被撤銷】

但啟東市人民政府決定維持前述處罰決定。2017年12月,黃豔律師代雲先生向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啟東市公安局對雲先生所作行政處罰決定和啟東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複議決定。

啟東市公安局應訴答辯認為,其所作行政處罰決定中認定的雲先生用電纜打傷施某和周某、與施某等人發生揪扭、咬傷施某的故意傷害他人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罰適當,並提交了相應的視頻、詢問筆錄等作為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黃豔律師從證據出發對案情進行了理與法的梳理:雲先生並未主動實施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為。揮舞電纜是在阻止拆遷公司人員強闖住宅過程中的警示行為,施某、周某等人本應理性退出,其卻上前搶電纜,並因此才被電纜打到,但並未形成人身傷害結果。而施某手指被咬,是因為其控制雲先生脖子,後者為正當防衛才順勢咬人,但施某並未因此受到傷害。即便啟東市公安局將雲先生的行為定性為毆打行為,也應當考慮糾紛發生的原因、損害後果等情況,以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為由不予行政處罰。

2018年7月,海門市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作出《行政判決書》認為:雲先生在施某等人非法侵入其住宅後,使用電纜作為工具毆打他人身體,併發生揪扭,在揪扭過程中將施某的左手大拇指根部咬傷,構成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事實。但是,從雲先生的行為來看,雖其存在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可拆遷公司多名人員在晚上10點多在雲先生明確拒絕進行協商的情況下,仍然強制入侵雲先生住宅。雲先生試圖通過揮舞電纜阻止拆遷公司人員進入,卻反被多名闖入人員控制,整個糾紛的過程雲先生都處於被動狀態,足見主觀惡意較輕。並且,施某等人強行入侵雲先生住宅,不僅存在過錯,而且惡意明顯,屬於受害人一方有過錯的情形。綜上,可以認定雲先生屬於情節特別輕微。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對雲先生應當依法不予處罰,故判決撤銷啟東市公安局對雲先生所作行政處罰決定、啟東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複議決定。

阻止拆遷人員擅闖民宅被罰200元?我的房屋是你隨便進出的嗎?

無疑,法院的這一判決對那些動輒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實施逼籤、騷擾的拆遷人員予以了直接警示。在明律師需要最後強調的是,在徵收中採取自力救濟時一定要慎之又慎,能報警求助的情況下儘量不要與拆遷人員硬拼,以避免自身因維權“力度”掌控不當而身陷囹圄。但在拆遷人員確實危及家人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堅決出手保護好家人,恐怕是每一個被徵收人都會去做的本能舉動,應當謹慎行事的反而是明顯處於強勢地位的徵收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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