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智能軌道快運系統電車 車輛及駕駛人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宜公交通【2019】6號

宜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宜賓市智能軌道快運系統電車 車輛及駕駛人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宜公交通【2019】6號

第一條為規範智軌電車車輛及駕駛人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據《宜賓市智能軌道快運系統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智軌電車車輛及駕駛人按照備案的方式進行管理;智軌運營單位在智軌電車上路行駛之前,應當就智軌電車車輛及駕駛人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三條智軌電車車輛及駕駛人備案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負責。

第四條智軌電車車輛備案需提交如下資料: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以智軌運營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為準;

(二)車輛識別碼、電機編號拓印條碼;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證明;

(四)車輛營運保險憑證;

(五)車輛正前方、左側45度、右側45度及車輛銘牌相片各一張;

(六)車輛編碼號牌樣板標準及相片;

(七)市交通運輸部門的許可證明;

(八)每年廠家提供定期對智軌電車安全性能檢測的報告。

第五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在收到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資料並審驗無誤後5個工作日內審查,建立智軌電車車輛檔案。

第六條智軌電車駕駛人駕駛資格備案和註銷。

(一)智軌電車駕駛人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大型客車A1準駕資格五年以上,並具有城市公交車三年以上駕駛經歷,且年齡在31週歲至55週歲之間;

(2)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以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縣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為準;

(7)智軌電車生產製造單位對智軌電車駕駛人的培訓合格證明。

(二)駕駛人申請取得智軌電車駕駛資格,應當由智軌運營單位組織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駕駛人管理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駕駛人備案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機動車駕駛證;

(4)三年以上城市公交車駕駛經歷證明;

(5)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縣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駕駛人管理所在收到本辦法第六條(二)中所列憑證、證明及申請表並審驗無誤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智軌運營單位或申請人出具智軌電車駕駛人備案回執,並建立智軌電車駕駛人檔案。

(四)智軌電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轄區交警大隊接受審驗教育學習。審驗時,應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縣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五)智軌電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抄告、協助運營單位,解除駕駛員合同關係,以及解除備案:

(1)提出註銷申請的;

(2)年齡超過55週歲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4)有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5)有記滿12分或者犯罪記錄的;

(6)有傳染性疾病,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

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遇上級出臺有關智軌電車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不一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宜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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