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是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为什么扶老人被诬不让老人举证被撞呢?

长恨歌华清池


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很好的思路!


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结合以前公开的新闻案例,又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些了解。算是抛砖引玉,希望能看到大家更多更好的建议和思路!

因为与大家息息相关,所以我写的尽可能详细,希望能对大家了解和应对类似问题有所帮助,错误之处,请多指正!


一.虽然表面看,很多问题很简单,但是深入了解后,却发现解决真的不容易!

对于取证,案件性质不同,取证原则也不同,在这里就顺便普及一下,也许对大家有用。

1.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通俗的说法,就是谁主张权利,谁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部门承担。


二.我们用扶老人案件,结合相关规定做一个探讨!

1.案件性质:同样的扶老人案件,如果对方说你是故意撞人,那就是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案件,这个是检察机关强制收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和知情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但是一般引起纠纷的,都是因意外产生的民事责任,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基于谁主张权利谁承担证明举证责任的原则,拿扶老人事件来说,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都有证明权利!谁承担举证责任,就要看谁主张权利!

一般看到的,都是被扶老人是受害人角色,指证扶自己的一方造成的伤害,然后要求赔偿。

那么这时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要求老人一方拿出证据,证明是扶人的一方造成摔倒,然后引起伤害!只有首先证明了伤害事实成立,才能谈后续的赔偿问题!

另一方面,即便老人有了自己一方的证据证明是对方责任摔倒,但是扶人的一方,任然有权利收集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过错造成摔倒或者伤害不是自己造成的!这就是公平原则下的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有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再举一个例子,比如对方起诉你借了他钱,就必须拿出借条等证据。但是即便对方提供了借条,证明了自己的诉讼主张,你也可以继续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把钱还给他了。。。

3.《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4.即便有了上面的规定,对于扶老人事件来说,还是有很多的不确定性。

因为民法还有一个“证据推定”原则,正是这个规定,才直接造成了当时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而很多对对扶老人一方做出不利判决的案例,也都是基于这个条款。

具体我们来了解一下: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如果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家害人侵害行为的时候,法院采用“证据推定”原则进行判断。规则如下: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法院根据受害人举出的:
“被告当时在现场”、
“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
“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
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并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5.简单的说,就是在类似扶老人事件中,因为一般都是老人摔倒受伤,所以按照民法规定,理所应当的,老人一方就成了原告和被害人,而扶的一方就是被告加害人。

基于这个判定,只要受害人说出类似上面列举的间接证据,那么,取证责任就会落到扶老人一方,如果你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即便整个案件没有证据证明伤害是你造成的,你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引申探讨

1.扶老人被诬,我觉得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利用法律漏洞和善意,在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诈骗。

而且因为年龄等原因,很多案例,即便在事后证据确凿,证明是诬陷的,也都是不了了之!

2.所以,个人以为,除了那些确实无法取证的案件,对于事后有证据证明是诬陷,并且敲诈勒索事实成立的,社会应该对当事人给予支持,有识之士和机构应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让他们起诉追究这些公然诈骗的罪犯,追究他们的刑法责任,同时追究名誉权侵害等的损失赔偿!

当然,以上只是个人的一些想法,还要有法律专业人士的解答!

之所以说了这么多,主要是因为,这件事和大家息息相关,因为每个人都有良知同情心,谁也不愿意见死不救。但是,作为普通人,很多人又实在没有能力和精力去应对这样的事,行走在路上帮助别人的,其实基本上都是一些每天为了生计家庭奔波的善良的普通人,很多根本没有能力承受这样的事件。也许对很多来说,一次就足以改变他的一生!

真心的希望善意都能得到肯定,助人成为真正的快乐!


甄元尚品


事实上南京彭宇案,并不应该给社会留下如此惨重的后果。

当时法官只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司法原则,即可将此“使中国文明倒退五百年“的寻常案件,化解的无影无踪。并不会留下“不敢扶”这一恶劣的社会后果!

可惜的是,法官刚参加工作,学生气十足,现成的法律条款不用,故作深奥地用什么“推理”,从而得出了“你没撞为什么扶”这一违背中国传统文明的话把。

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一切碰瓷讹人的法律问题都能解决。善行,首先应得保护,即首先认定无责,有责,必须提供充分证椐证明!

这是常识!


雪染的风彩1402762541


“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应用在扶摔倒老人的事件上我认为非常有意义,因为要的并不是举证的结果,要的是如无法举证,则双方互不担责,也就是说老人家属认为是我撞的,请拿出证据,如无证据,双方均不互相承担责任,这样可以最有效的遏制因老人摔倒后产生医疗费用纠纷,而家属则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的理由来要扶人者担责!



扶人事件无非涉及四个人:摔倒老人、老人家属、扶人者也可能是撞人者,也可能是正反两个人。

我们从常理分析一下扶人者,扶人者几乎都是看到他人危难敢于伸出援手的好人,本能的出手也不求任何回报,这类人是社会文明的传递者。

而撞人者,撞人后大多要么勇于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排除真的没注意走了的,要么装没看见溜之大吉,剩下的极少数有过来装好人再给扶起来的,所以说扶人者是撞人者,概率极低!



而摔倒老人,即有可能突发病症倒地又有可能他人擦碰倒地,当然要把故意碰瓷的剔除去,老人摔倒后,一是担心医疗费用问题,一是意识错乱误以为是扶人者所撞,这就形成了好人被讹的解释不清的根本。

而老人家属,在“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为理由,总之抓住一个和老人有关联的就不撒手,可以说非常不理智不道德的做法!


结合几类人的特点,因扶人者是撞人者的概率较低,所以关于类似扶人案例中,最好的方式就是由主张提出赔偿者拿出有效的证据,以免让好人受冤却让坏人逃脱!如找不出实证,双方互不担责!

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哟!


遇我得福


严格说来,这个题目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法律上确实是被撞老人承担举证责任,并非不让老人举证被撞。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从字面含义看来,这条规则并不能完全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譬如在“扶老人被讹”的案件当中,老人主张是扶人者撞他,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相反,扶人者主张自己没撞老人,似乎也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事实上,“谁主张,谁举证”并不能直接从字面理解,它的真正含义是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而主张效力事实的一方不用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生活经验表明,对积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消极事实要容易得多,甚至有些消极事实根本就拿不出任何证据。

因此,在“扶老人被讹”的案件当中,老人主张的“是扶人者撞的”属于积极事实,那么就应当由老人举证证明确实是扶人者撞的他。相反,扶人者主张自己没撞老人属于消极事实,不用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举证规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得以适用的,在诉讼之外老人家属很有可能会胡搅蛮缠,强词夺理地一口咬定是扶人者撞的。而扶人者在百般无赖之下,也只得寻找证据自证清白。但是,这一套在法庭上是行不通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必须得老人承担举证责任了。


冰焰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也是应该引起注意的一个问题。说的没错,法律上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扶老人被诬陷的事件中,确实应该让讹诈一方去寻找被撞的证据。

如今,人们一提起扶老人犯被诬陷的事情,就愤慨、同时也头疼。老人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路人好心去帮扶,却反被摔倒的老人诬陷为肇事者,极其荒谬。而且,不论是当事老人还是其家属,还总爱说“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样的混账话,简直是“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严重的伤害了帮扶者的善心。

既然摔倒的老人认为是帮扶者撞了自己,那就应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老人去寻找撞他的证据,不能仅仅凭他的空口白牙去胡乱诬陷别人,这样的谎言不应该轻信。如果他们找不到证据,老证明自己所言,那便应该以诬陷、敲诈等对这样的讹诈者作出法律的惩罚。

例如近日发生在四川达州的那起,“三个小学生扶摔倒阿婆,反被阿婆极其儿子诬陷为撞人者”的事件。经过三个目击证人的证实,三个小学生确实是帮扶老人,做好事。阿婆极其儿子属于诬陷,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对二人行政拘留、并罚款。

此类讹诈事件,就应该这样去处理,让讹诈者受罚,还帮扶者清白,以匡扶正义。

而在之前发生过的类似事件中,几乎都是讹诈一方坐等结果,让被诬陷的帮扶者去寻找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正好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反了。即便帮扶者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讹诈者也从未收到过处罚,仍然逍遥自在,犯罪成本等于零,极不合理。

针对此类荒谬事件,不少网友表示;“证明帮扶者清白后,讹诈一方当初敲诈多少钱,就应该对他们做出同等数额的罚款,或者让讹诈一方赔付给被冤枉的帮扶者同等数额的精神损失费”。这个建议十分合理、讹诈者常常狮子大开口,动辄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敲诈索赔,不能罚个三五百了事,应该让他们同样赔偿几万、几十万试试。

“谁主张谁举证”、“以敲诈数额为基准对帮扶者进行赔偿”双管齐下,必然会有效的减少此类讹诈事件的发生,让人们可以放心,安心的帮扶摔倒的老人。

不过,有个小提醒,在帮扶摔倒老人之前,要先查看其伤势,不可冒然搀扶,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大家认为是不是应该让诬陷好人的摔倒方自己举证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龍族社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我看了前面的20个回答,包括某些律师的,大家还是在抒发或者发散情绪,我希望我的答案,没有跟别人重复,只想从理性的,不表达情绪的方面单纯解答下提问者的疑问。

一句话回答:被诬的人不能这么做。具体情况具体讨论。详细答案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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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下,对于一般人来说,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为了告诉法院,如何审理民事纠纷的法律,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民事诉讼法是告诉我们每个人如何打民事官司的法律。“谁主张谁举证”这句俗语显然是民事诉讼法范围内的一句话,讲的是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部分——举证责任的分配。

首先说这句话怎么来的。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建国之后,当时没有成文的民事诉讼法,但是又必须贯彻和实行相应的民事诉讼规则指导法院的审判工作。我国的法学家江平等人,从苏联学成归来,结合我国从抗日根据地一直以来的审判和调解经验,1950年制定了新中国首部诉讼规则。规定很粗糙,但是在当时最重要的问题在于,怎么给全国各地的法官讲清楚怎么审案子,和老百姓谁来法院“讲道理”,于是,老先生们组织了这一句六个字的大白话,从最基础的部分阐述了这一民事诉讼百年来最核心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授课老师老师苏联,现在的俄罗斯,启蒙老师德国,日本,甚至是继承了六法全书的我国台湾地区,都没有这么一句大白话来向民众解释什么叫举证责任问题,老先生们的智慧真的伟大,70年了,仍然是普法最好最直接的一句口号。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质上就是当事人在法院起诉,关于纠纷的事实部分,由哪一方举证的问题,以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就丢掉了我引号里的部分。而这也是构成的一部分。

老先生们当初没有说,不代表他们不知道。主要是考虑到普法难度问题,并且需要鼓励在旧社会受到欺压的妇女们敢于去法院打官司要求离婚,上来说不行咋办的话,可能会吓住他们,所以干脆不说。

所以,“谁主张谁举证”的意思解释出来就是1,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中一方对主张事实或法律关系发生,消失,改变承担举证责任。2,如果不能承担,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般这个不利后果就是败诉。1+2才是完整的意思,也是法律规定的含义。

但是对方可以举证吗?当然可以。好比是两个人打架,按规矩一人一拳来,我现在规定对方出拳,你不能,但是你说你不出拳可以,能不能带个护具削弱下拳头的疼痛感,这也是可以的。所以,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也可以举证,你的证据一般是针锋相对的,只能是为了削弱反驳对方的证据,如果举证不能的话,也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简而言之,原告必须举证,强制性的,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对方也可以举证,但不是强制性的,也不作要求,不举证也不承担后果。

举证责任除了上面的解释部分,还有最重要但是很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就是举证责任是法定的。就是说,谁来举证这个问题,是法律预先按照最公平的方式已经规定好了,法官不能在个案中重新进行规定,否则就是错案,法官会受到追究的。

提问的人假设了一个场景,是被诬陷的人为什么不让老人举证被撞?这个问题我们要分解才能回答。为了省略,我还是用“彭宇”来替代吧,但是我的分析和原案无关,纯粹这样方便理解。

1,老人起诉彭宇:说自己被彭宇撞到受伤要求赔偿,那么老人应该对彭宇撞到自己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失败了彭宇无责,彭宇也可以举证,但不强制。

2,彭宇起诉老人:说自己没撞老人,要求老人还垫付的钱。那么彭宇应该对没有撞老人的事实部分进行举证,失败了则彭宇败诉,无权要回来钱。老人也可以对彭宇撞自己的事实部分进行举证,但是不举证也不影响。

3,不论从那种方式,撞人赔钱在审理中一般是身体健康权损害纠纷,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得看谁是原告了。

综合以上3点,在这个情景下,要看是谁去法院起诉对方的,才能知道是不是由老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被诬陷的人起诉的,则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至于是不是被诬陷,那就得看证据反映出来的事实才能还原真相了。

希望对你的疑问有帮助,也欢迎大家在下方共同探讨,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鲜嫩的五道杠


法律确实有漏洞,但像这样明显的漏洞,你都能想到的,制定法律者也早就想到了。

一般有4种情况下是例外的。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比如广场上有一万人,突然有人给了你一板砖,而恰好你又是个瞎子,这时候让你举证是谁打了你,可能吗?

2.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证据。

3.需要专业鉴定,勘验的证据。

4.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矛盾,均无法认定的。

当遇到这些情况时,当事人只需要提供一系列间接证据即可,例如还是你被板砖砸了的案例,你脑袋上的伤口,就属于间接证据之一。这时候公安部门就需要做侦破等工作了,或者在确定嫌疑人后,法院也可以做证据推断工作等。

原则上来说大多数侦破工作都应该是公安部门的义务,当然现实可能并不那么完美。


རྟ་པ།སྐྱ་མི


关于扶不扶的说法很多了,我就想有没有另外的一种可能,曾经有过这样一件事,一个年轻人莫名其妙的摔倒了,事后没有啥伤害。据他自己说就是感到有人在他后面推了他一下,或是像打了他一下。其实他身后并没有人。,,年轻人尚且有这样的幻觉,要是老年人不是更可能存在这种可能吗。老年人摔倒了,并且就是感觉像是有人撞的,这种情况下又该怎么办呢,前些年我父亲就对我讲过,明明感觉很正常的骑自行车时下车,结果莫名其妙的就摔倒了,有过几次这样的经历后,我们家人就不许他再骑车了,像这样产生了幻觉,明明是自己摔倒了,可就是感觉像是有人撞了自己,这个情况有该咋办呢,,,看来装天眼监控还是很有必要的,作为老年人的子女更应该先调查清楚再说话,万万不可有(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的先入为主的想法,否则人心真的要倒了,,真的看不起有些作为摔伤老人的子女,不问青红皂白先发一顿火,就没想想万一不怨别人,咋样收场,,。


GM896


这种事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对于扶老人被讹诈的事件真的是层出不穷,甚至最严重的是已死证清白。如何能让普通百姓在遇到老人摔倒,毫不犹豫的去帮扶老人,这是我们的法律制定者应该切实考虑的问题。

1.我们不能质疑法律的初衷。法律制订时,应该考虑到的是老人行动不便甚至意识不清,因此会导致真正的肇事者被逍遥法外。因此,需要被指控的人自证清白。法律的初衷肯定是为了维护弱者。可是,这也在现实生活中被很多的老年人利用了。

2.自媒体横行的年代,某些事件被放大后,确实对一些本就心术不正的老人有很大的触动。人老了,无法创造更高的剩余价值,但是,只要是抓住一个,那么自己的剩余价值会无限提高。给自己创造了一笔不义之财。而很多家庭,也正因为此,才更加容易逼迫老人冤枉好人。

3.在很多的案件中,都是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在扶老人的事件中,却都是帮扶者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不要说是帮扶了,就是打个报警电话,都有可能被认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报警”。这有时候真的让人唏嘘啊。

4.有很多老人其实内心不想讹诈别人。可是,在子女的威逼恐吓之下,也只能配合子女的缺德行为。其实,很多时候,更应该在事件真相大白后,对相应的讹诈者本人和参与威逼恐吓的亲属做出一些法律惩治措施。让社会道德回归正轨。

5.不要让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造成严重后果后,还在讨论法律,而应该切实保障救助的时效性。对于谁是肇事者甚至讹诈者,我们应该在水落石出之时,给予严厉的惩处,严重的入刑!唯有在讹诈和欺骗等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惩处后,社会的道德才能有所回归。不要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在这个网络横行的年代,如何保持事件的正确性,做好舆论的正确引导,看到法律的严肃惩处,切实消除帮扶者内心的恐惧,我们才真的有能够扶起老人的底气。


说天评地盐城哥


“谁主张谁举证”是没有问题的。扶人被诬与诬人者如果走进法院打官司。被诬者当然不会承认是自己撞的人。这就存着举证的关系,民事案件当然是谁主张谁举证。可是,老人被撞这种事件,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果它对老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话。撞人者所以承担的就不仅仅是民事赔偿的承认。

另外,老人在被撞之后很可能会因为受伤昏迷等等,对于事故的责任无法客观理性判断。因此,这种事件的处理程序当然是报警,由警察通过调查来还原事情的真象。还被讹者以清白。

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人,无论是撞的是什么人,正常的做法都是撞人者应在第一时间处理事故,该报警报警,该送医送医。现在,扶老人被诬成了一个社会现象来讨论。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社会道德滑坡,使得骗子很多,碰磁成了一种职业,而且从业者甚多。骗子碰磁,和一般交通事故撞人是不一样的。第二个原因,做好事被诬,如果老人不职业碰磁的骗子。那么只有真正的肇事者跑了之后,才会有第三者出来扶老人。而真正需要第三时间出来扶老人的。应该是肇事者。扶人者被误会,是肇事逃逸的后遗症。

如果一个老人被人撞倒了而昏迷,另一个人把他送到医院,对于老人来说,产生误会是非常正常的。这时,查清事实真象,还好人以清白,宏扬社会正气,就是公安和司法部门的责任。

前几天刚刚发生过一起“扶人被诬”事件。正在大家对诬人者感到痛恨的时候,事情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逆转。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扶人者就是肇事的人。为这些年来持续不断的诬人事件增添不一样的内容。

因此,事情的起因在于无耻的碰磁者和肇事逃逸者。上面的反转事件就是一种另类的肇事逃逸。法律应该对这样的行为严加惩处,从重处罚。这样才能使得违法的成本提高,社会风气好转,使得见义勇为者能够放下包袱大大方方的做点好事。

一个社会,无论物质文明发展到多高程度,如果连老人摔倒了但没有敢扶,是社会的悲哀。相信随着法制的健全,社会风气的好转,这种情况会慢慢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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