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輕傷,索要18萬,不給就報警,這屬於敲詐嗎?有什麼依據?

小末末末


為什麼有些人不會算賬呢?既然能確定輕傷,應該是司法鑑定所做了《傷情鑑定》。就憑這一紙證明,公安機關就能立刻將你“收押”,隨後展開補充偵查,最晚在第37天對你進行批捕。然後是檢察院起訴階段。最終你在看守所會受到對方的《起訴狀》,以及法院的《開庭通知書》。毫無懸念最終你會因“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處3年以內的有期徒刑,同時連帶一定的《民事賠償裁定》,瞧瞧,如果一開始你痛快的賠了錢,這一切的一切就不會發生,再不濟對方出具了《諒解書》,也能判你個緩刑吧?


有些人就是不懂得自我反省,總認為自己是對的是弱者

看到這個問題,我就有些無奈~你不先說致人輕傷的過錯,而是追著別人問你索要賠償是否屬於敲詐?這都什麼時候了,你搞清楚了沒有?好吧我來告訴你,就憑別人手中的《傷情鑑定結果》,就可以到公安機關告你,而你將很快到案,接著就是被刑事拘留,如果雙方仍然談不妥賠償問題,那麼公安機關會在37天內對你批捕,然後是檢察院公訴,等到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你相應刑期時,就一切都晚了,懂得事情的嚴重性了嗎?

故意傷害觸犯的是刑法,拿錢了事是最好的結果,否則難逃牢獄之災

故意傷害罪是觸犯幾率最高的罪名,人都會衝動一衝動就可能犯錯,題主需要清醒的認識“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像你這樣拒絕賠償的情況,判你三年合理合法。既然對方態度很明確也很堅定,索性就賠他錢,破財免災嘛。

凡是都有談的可能,即使不願賠18萬,也可以進行協商嘛

現實社會雖然很現實,不過也不是“大刀當道”,凡是還是有談的可能,如果因為個人經濟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律師的介入,重新談判最終確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錢數,給錢了事兒,何必一副“魚死網破”的態度!要知道,如果拒賠吃虧的還是你自己。畢竟三兩年的監獄生活不是誰都受得了的。

法治社會的今天千萬莫衝動,衝動的代價必將受到衝動的懲罰

人常說:莫衝動衝動是魔鬼。我看一點也不錯,我國目前是法治社會,也就是說治理國家完全依靠法律,更何況這樣的刑事案件。以前打架打的是人差不多賠點錢就行了,現在打架打的是錢,打一架每個幾萬塊很難了事的,嚴重的十幾萬幾十萬也不是沒有先例。奉勸那些年輕後生,年輕有個性是好的,千萬別把個性變性格,不然一旦衝動必將受到衝動的懲罰,做人,應該低調而做事應該高調!


棟哥曰


有兩個選擇,可以選任意一個——坐牢、賠錢,要18萬不一定要賠18萬。找個中間調解的人,錢的數字也許可以降下來。要是坐牢,可能也要附帶民事賠償。當然,走法律程序不可能賠這麼多錢。

這中間還存在個問題,是你們自己認為是輕傷,還是通過司法鑑定,確認為輕傷。

如果傷筋動骨,或拿鈍器擊傷,刺傷等就可以判傷害罪。輕微傷害判不了多長時間拘役,或一至三年。

不給就報警,這屬不屬於敲詐,要專業律師來回答,或者等報警以後警察來定性,只要報警,警察定性肯定會有依據的。

在這我說幾句公道話,只是本人的看法;即然傷了人,不想坐牢就協商解決賠錢。試問這18萬是傷者或家屬跑到你家來裡敲詐的?還是你跑到傷者那裡解決事情傷者提出的條件?有本事傷人,要有本事承擔。


踏平坎坷1


我朋友在去年,在大排檔喝酒吃串的時候。由於對方的那夥人喝的差不多了,刮碰了他媳婦兒一下。他也是喝酒了,回家立刻取來刀把對方刺傷了一個輕傷。當時人家就要報警,可是我朋友他通過別人找到了這家。雙方坐下來共同協商。對方醫藥費只花了4600多元,可人家偏要10萬元。不然人家就要走法律程序報警抓人了。我的這個朋友是事業單位的一個小領導,他也真的怕這件事情弄得越來越大,到後來會影響自己的工作。最後在沒辦法的情況下賠償了人家6萬塊錢。


事後我們覺得這家受傷的人就是在訛詐人。就是想要多拿一些錢罷了。其實我覺得這種想法也不對,人家受傷又耽誤工又得住院,而且孩子有別人陪護。人的精神也送到了驚嚇。出手傷人必竟是錯的。
如果說報案經官的話,一定要先把你抓起來。如果抓的話,你是一個事業單位的領導,一定會引起不好的影響,甚至都會對自己的工作有影響。所以說還真的是忍氣吞聲把這件事情趕快的結束了吧。如果說我這個哥們兒沒有什麼工作,而且還沒有案例那麼任憑拘留的話,也就是賠償一個住院費用。可這事件反過來說咱不是有短處在人家手裡嗎?所以說能夠給錢解決的問題,就不能算是敲詐和勒索。


伊春美食美客


輕傷,我看見過最高的賠償是一百萬。。。真想,“金主”打我一拳好了。所以索賠18萬是因為你把人家打傷了,不是平白無故的跟你要錢,不屬於敲詐勒索,如果你最後還是打算調解,不如直接給了這個錢,否則給錢後,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的範圍包括: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注意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並且罪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宣告刑限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瀆職犯罪和故意犯罪,並且宣告刑是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內有故意犯罪,無論刑罰是有期徒刑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均不可適用刑事和解,這裡的“五年內有故意犯罪”與刑罰規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關聯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 《刑法》第65條。


秘語相傳


首先是你把對方打成了輕傷,對此你是認可的。因為輕傷是一種犯罪行為,罪名叫故意傷害罪。那麼,人家和你商討“賠償事宜”就可以“漫天要價”,至於你給不給是你的事情,人家要是人家的權利。所以這和你說的敲詐勒索有著本質上的區別。首先敲詐勒索罪是以你的隱私或者“把柄”對你威脅,以達到非法的利益。而你打人致人輕傷是事實存在的,不是人為的“把柄”落到人家手裡,儘管有點“要挾、恐嚇”的意思,但是你是“願意坐下來”談判的。即使將來到了法院,法院也會“支持”被害人多要賠償的。說個實例:有個剛入職的退伍軍人,將出租車司機鼻樑骨打骨折,被害人在醫院花了2400元“看病”,經過法院“調解”,最後以八萬元達成“和解”,還有一個被害,輕傷花費3000元,最後獲得賠償11萬元。這能說是敲詐勒索嗎?你要想獲得被害人諒解,就得“積極”掏錢,這樣才能表明你的悔罪態度,打人者才能避免牢獄之災,這是唯一一個選擇。所以不要多想,當然,如果經濟賠償困難,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陳律12


輕傷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需負刑事責任,積極賠償取得受害人諒解,能減輕處罰,雙方協商一致即可,所以不構成敲詐。

一般不能算敲詐對方提出,如果認為不合理的,可以協商對於賠償是否合理,必須從對方的賠償依據上決定,並不是盲目賠償不管是協商或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好委託律師幫你審查對方賠償依據是否合理。


講法講理


依我之見:致對方輕傷‘’對方索要十八萬元不給就報警‘’的行為合法有據,其‘’索要‘’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敲詐勒索。

為什麼這麼講呢?

從我國現行法律關於侵權規定上講’’故意傷害罪‘’從犯罪層面上它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身體健康的保護權,當一方當事人故意傷害他人身份損害程度達成‘’輕傷‘’及以上時,國家就要動用刑罰權對刑事侵權的行為人予以刑罰制裁,這就是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另一面從因故意傷害導致受害人身體肢體殘缺丶功能喪失丶容貌醜陋,為恢復身體機能保證受害人過上從前正常人的生活必然要在醫療機構進行恢復性治療而產生相應費用。為此,必然形成民事侵權之債,對於該侵權之債,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過錯造成公民身體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從法律上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行為人既該承擔刑事責任坐班房,又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案例中被害方因被故意傷害致輕傷找侵權人索要醫療賠償費用是合理丶合法的,不是非法的敲詐勒索行為,侵權方因自己的刑事過錯造成他人輕傷有義務進行民事賠償的。

對於民事合同之債丶民事侵權之債,我國民事法律賦予了侵權糾紛雙方地位平等丶意思自治的自主權,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協商,如同本案例中所述‘’受害人一方可以提議要十八萬‘’,另一方可以討價還價,甚至超過‘’十八萬‘’賠償,法律上是不反對的,所以,從民事侵權之債法律允許雙方可以協商,那麼討價還價本身也不是不是敲詐勒索。

至於說‘’不給十八萬就要報警‘’,由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規則中有關‘’刑事自訴案件‘’管轄的規定:輕傷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說‘’輕傷‘’作公民刑事自訴案件處理,根據法律規定一一自訴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直訴丶反訴丶撤案,當事人有‘’自主權‘’。結合本案例如果受害人與侵權人達成協議,獲得了賠償,諒解了侵權人,他可以既不向法院‘’自訴‘’,也可以不向公安機關報警,就此自行了結這一輕傷糾紛。

如果雙方達不成協議,受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有義務立案偵查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並提起公訴,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民事賠償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的同時,被害人有權提起‘’十八萬元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通過法院依法判決強制執行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唐先明75443043


本人職業經歷分享,望採納

輕傷案件屬於公訴個自訴均可的案件,實踐中自訴時要求被害人自己舉證,被害人一般為了達到多索要經濟賠償的原因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要求刑拘打人者,迫使對方滿足自己高額額經濟賠償要求。這不構成敲詐!作為打人者你有三條路可走,第一,在公安機關立案錢滿足賠償對方,讓對方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你們雙方達成調解處理。第二,不賠一分錢自己去蹲牢房,等待法院判決,輕傷一般刑期一年半到兩年。第三,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自己繳納幾萬不等的保證金,即可。實踐經驗請給予好評。


大哥一笑而過


針對這個問題,我有一點疑問,沒有報警,怎麼知道是輕傷?

題外話:傷情的鑑定有著嚴格的程序,需要公安機關出具鑑定委託書,公安辦案人員領著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部門即刑事技術鑑定所進行驗傷,具有法醫資質的人員出具傷情鑑定意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對傷情如果有異議,均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


言歸正傳,回到正題。致人輕傷,索要18萬,不給就報警的行為,當然不構成敲詐勒索。就這個問題,我簡單的闡述一下。

一、敲詐勒索罪

敲詐行為指的是行為人向對方實施一定的暴力或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產的行為。暴力的要求程度比較低,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如果暴力的程度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敲詐勒索罪的的行為構造是:行為人對他人實行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行為人致對方重傷,對方索要18萬,對方行使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不成立敲詐勒索罪。換句話說,只要對方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使方法不對,就是索要鉅額財產,也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二、故意傷害罪

本罪的行為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侵害他人生理機能的行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屬於公訴案件,故意傷害(輕傷)是公訴和自訴交叉的案件,換句話說,故意傷害(輕傷),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判決來解決,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自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判決以前,可以調解,調解就是雙方博弈的一個過程,對方漫天要價,你坐地還錢。雙方達到一個平衡點,事情就可以得到解決。

總之,對方索要金錢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而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律法學道


這怎麼能叫敲詐呢?這叫現代時尚!

不知曾經幾何,我們的國家變了,我們的社會變了,我們的道德底線變了!變成了認錢為親,變成了金錢至上,變成了道德淪喪。以往的寬宏大量,過去的互敬互愛沒有了。有的只是社會上路人之間的冷漠無情,親朋之間的自私自利。老的為老不尊,小的小狂妄自大。

你說你打人要你賠18萬,只能說你遇上了無賴。但也的看你打了什麼人?什麼情況下的打的,有什麼內在原因沒有?如果真夠上了輕傷,那是要負刑責的。輕傷最高是三年以下,拘役,管制,緩刑,並民事賠償!如果你是公職人員,判刑後什麼都沒有了。如果你是打工的,一年掙不了十萬八萬,我看你還是讓判吧。賠不賠要算賬,算清楚了,就好做決定了。

這根本不是敲詐勒索,這是你倒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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