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男子参加公司年会中大奖,回家途中猝死出租车上。你怎么看?

八戒来答题


应了那么一句老话,“福兮祸所伏,祸兮福所倚”,所以人生还是保持一颗平常心比较好!

忙忙碌碌又一年,大家都很辛苦,所以很多单位都有年会,不为别的,只为热闹一下,聚聚人心。既然是年会,既然为了热闹,抽奖是免不了的环节,能中个大奖,那说明手气不错,是个好兆头,预示着来年红红火火。

这个男子中了一个大奖,奖品是50寸的大彩电,高兴是正常的,不高兴那才不正常。不过要说这是乐极生悲,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因为这样有点隔岸观火、落井下石的味道在里面,我情愿相信,这个男子本身就有器质性的病变,只是他自己也不知道罢了。

有人问,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该不算工伤,不要出了什么事,就想让别人来背锅。不能说你领了大奖,你就说自己运气好,挡也挡不住,一旦出了事,就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如果较真的话,如果你运气不好,抽不到奖,不就是没有后续的一系列事情了吗?

人生无常,我只能说,且行且珍惜,认真过好生活的每一天!


打虎拍蝇


中大奖后因兴奋过度而暴毙身亡,这哥们儿的人生还真是大起大落,刚刚走上人生巅峰,那声石破天惊的呐喊还没喊完,就脚下一滑摔进了万丈深渊,实在是可悲可叹。

据报道,1月25日,辽宁沈阳,一男子开年会中了个50寸大电视,打车回家途中突然犯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机称,乘客上车后还和他聊天,眼看快到家突然犯病,之后司机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了一个多小时,还是没能救过来。


至于男子为何会突然猝死,这件事情警方还在调查当中。不过可以明确得知的事男子在酒会上喝酒了,而且司机也表示男子在上车的时候身上也是一身酒味。因此,可以推测该男子是在酒后和中大奖的双重兴奋下以致猝死的。

我还以为是中了什么大奖,原来只是一台大屏电视而已,至于他这么兴奋的吗?一台电视就要了他的命,这也算得上是千古奇谈了。那么,我们顺道分析一下,该男子在回家途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呢?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参加年会也算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死在回家的出租车上也算是在上下班途中死亡。但是,在上下班途中死亡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除此以外的所有死因都不能被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因此,该男子虽然猝死在往家里开的出租车上,但也算不了工伤,他耗尽所有运气抽到的大屏电视也无福消受了。这正如一句古话: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冰焰


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属于工伤的。这种应该是乐极生悲的典型。至于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我也有些不明白。

首先来普及下工伤的认定。估计有不少答友会认为这种情况是工伤。可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男子猝死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认定工伤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并且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才会视为工伤。该男子要是在年会现场猝死,就是工伤。在回家的出租车上猝死,显然不是工伤。也有网友会说,不是在下班途中么?没错,下班途中只有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会认定为工伤。下班途中突发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了。


看到这个案例,联想到男子骑小黄车猝死,最终判决小黄车赔钱的案例,难道该男子家属应该找出租车公司索赔么?可笑吧!所以判决还是维护社会普遍价值观的好。该男子的家属最好还是同意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

我认为该男子的猝死与其中大奖应该没有什么关系,我们不需要往什么乐极生悲上套。无外乎最大的可能是劳累所致,所以这点上公司似乎就逃不掉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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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公司多少是应该对其家属进行一定的赔偿和补偿的。

俗话说“人逢喜事精神爽”,遇到比较幸运的事情,难免会感到高兴,会激动。当然高兴是很正常的,激动也是正常反应,但是激动过度,可能就不好了。

这不,最近网上发生的一件事儿就提醒了大家。讲的是某公司一男员工平时工资也是四五千,不算多,但是日子过的也可以。结果在公司年会上中了大奖,相当于几个多月的工资,这个男子却高兴过度,在回家途中突然猝死在了出租车上,对于这件事情,该如何看待呢?

首先,从该男子的角度来看,意外的中了大奖,自然感到是异常的高兴了,不高兴那才不正常。领了奖品高兴的打车回家,想立即和朋友家人分享自己喜悦的心情,没成想自己高兴过头,猝死在了出租车里。所以说万事都要尽量保持平常心。

其次,是从旁人角度来看这件事情,该男子因为公司年会中了大奖而兴奋过度,该男子意外猝死在了出租车上,导致这件事情悲剧的发生,所以该男子所在的公司应该付相应的责任。但是这种看法却是对公司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多数公司年底都会举办个年会活动来庆祝庆祝,以犒劳犒劳辛苦了一年的员工。但是该男子意外猝死在出租车上这件事情,完全是意料之外的事情,该男子所在公司并不应该是这件事情的负责人,不过,也因该对其家属进行一定的赔偿。

对于这件事情,一方面该男子因为中奖高兴过度意外猝死,并不是公司需要付的责任。该男子在参加完年会后发生的事情并不是在公司发生的,而且也是男子自己因为太高兴导致的不幸事情的发生。所以严肃格意义上说,该男子离开公司后发生的一切事情都与该男子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该男子意外猝死在出租车上,并不算得上工伤。另一方面该男子在年会上幸运的中了一次大奖,高兴过度,导致自己意外猝死。

这就告诉我们:凡事都要有个度,不能说你某一次中了大奖,你就觉得说是自己运气好了,挡也挡不住,但一旦出了事情,就把责任全推到别人身上。如果直接说什么较真的话,如果是你自己运气不好,抽不到奖,那不就是没有后续的一系列事情了吗?所以说,人生在世,且行且珍惜,脚踏实地的做好自己就行了,学会保持一颗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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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讲:福祸聚于一门,吉凶同在一个地点。讲的是一种辩证关系。现实生活中此类事很多。一个人当官了是好事,后来贪污判刑了是坏事。关键是:作为人,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胜不骄,败不绥。不然会乐极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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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会结束后回家路上意外猝死,应该算做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都属于工伤范畴。所以应该按照工伤相关管理进行工伤申报和赔付。


上海默石


看了这个标题,我的第一反应竟然是出租车司机有没有赔偿死者,有和我一样的吗?

很奇怪家属竟然没有告出租车,因为一个骑小黄车的死了,小黄车公司赔了15万,据说法官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和谐。那么座出租车死了,怎么的也得赔30万吧,要不然人与人的关系该不和谐了。

法官大人,原告律师陈述完毕。


姚诗东新黑妹途客快克敏


问题的题根是下班途中因疾病突发猝死是否属于工伤?至于公司年会上中大奖显然属于迷惑性条件,与问题无关。解题如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亡的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所以该“中奖”男子的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


逍遥大先生


我猜想可能是因为中奖心情过于激动引起的,愿他一路走好,天堂安息吧!希望他的家人节哀顺变,该过年还要快快乐乐过年啊!


温馨家园朝阳人045


出租车公司须赔偿,详情请参考浙江杭州ofo小黄车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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