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這些人不得辭職!職務、職級等也有新規定

不少省份計劃招錄公務員人數較去年減少

據統計,已經發布公務員招考公告的19個省份,共計劃招錄8萬餘人。其中,廣東計劃招錄規模超過10000人,而海南、寧夏兩省計劃招錄的人數均在1000人以下。值得關注的是,不少省份今年的招錄規模,較上一年度有明顯下降。

對此,專家分析,今年省考招錄人數下降,主要是國家機構改革背景下的各地編制調整。

“從目前的招錄計劃來看,部分省份較去年減少30%-50%左右,比如,伴隨國、地稅合併,曾經作為公務員招錄大戶的稅務系統,在各地的招錄人數出現下降。”李曼卿說。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施行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公務員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補充調整和完善:

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

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公務員制度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體現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則、條件義務等規定中,把落實好乾部標準貫穿公務員管理全過程和主要環節,進一步彰顯了中國特色。

二是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等有關規定。

進一步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改造非領導職務為職級,實行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與此相關的條文進行了修改。

三是調整充實從嚴管理幹部有關規定。

將第九章章名“懲戒”調整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加強公務員監督和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等規定,修改完善了迴避情形、責令辭職、離職後從業限制等規定,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四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加強了對公務員合法權益的保護。

五是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對分類考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等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對公務員考核方式、憲法宣誓、公開遴選等方面作了修改。

多地出臺幹部考評激勵措施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要求注重政治上激勵、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關懷,為敢於擔當、勇於作為者解除後顧之憂,並明確要求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完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充分發揮考核對幹部的激勵鞭策作用。

目前,許多地方已出臺一系列激勵幹部擔當作為的措施。

例如:

山東濟南市委專門印發了《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運用實施辦法(試行)》,這一“考核新規”設置了市管領導班子“好、較好、一般、差”和市管領導幹部“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8個考核等次,制定了35條具體的獎懲措施,真正做到“只看工作好壞、不分單位大小”。“打破以往‘優秀輪流當’等論資排輩、平衡照顧的做法,讓考核等次真正體現幹部的實績。”

近年來,雲南紅河州出臺多項措施,增加對艱苦地區幹部的生活補貼,並在多方面給予有力保障。僅2018年上半年,紅河州就有720名後備幹部報名,主動要求到深度貧困縣、深度貧困村紮根扶貧。

江蘇印發《江蘇省黨政幹部鼓勵激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聚焦乾部動力不足“不想為”的突出問題,提出鼓勵激勵的具體舉措,讓“干與不幹不一樣、幹多幹少不一樣、幹好幹壞不一樣”,讓能幹事、會幹事、幹成事的幹部得褒獎、有實惠、受重用。

山東德州《德州市幹部正向激勵實施辦法(試行)》明確:在嚴把政治標準基礎上,強化事業導向,幹部選拔任用注重向工作實績突出的縣市區、市直部門等先進單位和基層一線傾斜。

中辦印發通知為基層減負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發出《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明確提出將2019年作為“基層減負年”。

《通知》圍繞為基層減負,聚焦“四個著力”,從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加強思想教育、整治文山會海、改變督查檢查考核過多過頻過度留痕現象、完善問責制度和激勵關懷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務實管用的舉措。

針對目前文山會海反彈回潮的問題,《通知》在這方面定了一些硬槓槓。

一是層層大幅度精簡文件和會議;

二是明確中央印發的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超過10頁,地方和部門也要按此從嚴掌握;

三是提出地方各級、基層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文件,可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除有明確規定外,不再製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

四是強調少開會、開短會,開管用的會,對防止層層開會作出規定。

《通知》著力於解決督查檢查考核過度留痕的問題,明確提出要強化結果導向,堅決糾正機械式做法。針對有的地方和部門搞“責任甩鍋”,把問責作為推卸責任的“擋箭牌”,《通知》要求嚴格控制“一票否決”事項,不能動輒籤“責任狀”。《通知》還要求對涉及城市評選評比表彰的各類創建活動進行集中清理,優化改進各種督查檢查考核和調研活動,不干擾基層正常工作。

此外,《通知》還對抓落實的工作機制作出安排,提出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建立由中央辦公廳牽頭的專項工作機制。各地區黨委辦公廳要在黨委領導下,負起協調推進落實責任。

這五類公務員不得辭職

1. 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

很多人開始報公務員的時候,就會有一個文書上面寫著公務員的最低服務年限是三年或者五年,要是中途離職的話,對自己以後的影響還是非常大的,比如有的為了解決了戶口問題,選擇考一個編制,但是在考入編制的話,又想著辭職自己創業,這樣的情況並不是沒有,雖然公務員非常的難過,但是每年考上公務員的人也不在少數,這樣的政策也是必然的,如果公務員隨時能夠離職的話,那麼機關工作的協調性和連續性都能不能夠得到充分保障。

2. 在涉及到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是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

一般來說它涉及到秘密職位的時候,在外面是嚴禁宣傳的,因為這種情況下一定掌握了國家很多重要的機密,在這樣的情況下面,公務員是不能夠隨便離職的。因為這些人的隨便離職會對國家的安全產生很大的威脅,而且不光如此在脫離秘密職位的時候還要在非涉密職位工作滿一定的年限才能夠離開。

3. 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需本人繼續處理

這類人要是離職的話,會對機關工作的運行產生很大的影響,就像一個機器,要是某一環節出了問題,那麼就難以運行。這類人在辭職的時候需要提前打辭職報告,把自己手上的工作做完之後,滿足上述條件的話才可以允許離職。

4. 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所有的公務人員在離職的時候都要經過紀律審查或監察調查。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在一般的情況下以上的4類公務員是不允許的,考之前大家就要想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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