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推迟表决,暂不放开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锅?

今年3月的联合国麻委会未能为全球大麻二酚(CBD)热潮再添一把火。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今年1月份提出的提案被推迟表决,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缔约国认为需要更多时间考虑。(详见我们之前的文章《

大麻二酚何时放开管制?联合国:缓缓,最早年底再说

》)

令人好奇的是,美国,也在认为”需要更多时间考虑“的国家之列。

众所周知,美国在2018年底已经通过了新农场法案,使工业大麻在联邦层面合法化。为什么在联合会麻委会上又”犹豫“了呢?

难道美国对工业大麻CBD”后悔“了么?当然不是。

经Dots查证,问题的关键可能在世卫组织提交的那份具体建议里。

联合国推迟表决,暂不放开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锅?

其实,世卫组织总干事在2019年1月24日向秘书长通报了有关大麻和大麻相关物质的建议,一共有以下6条:

(a) 将大麻和大麻脂自《1961 年公约》附表四中删去;

(b) 将屈大麻酚及其立体异构体(δ-9-四氢大麻酚)加入《1961 年公约》附表一;并将其自《1971 年公约》附表二中删去,但须麻委会通过关于将其加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

(c) 将四氢大麻酚(δ-9-四氢大麻酚的异构体)加入《1961 年公约》附表一,但须麻委会通过关于将屈大麻酚及其立体异构体加入《1961 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并将四氢大麻酚自《1971 年公约》附表一中删去,但须麻委会通过关于将其加入《1961 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

(d) 将大麻浸膏和大麻酊自《1961 年公约》附表一中删去;

(e) 落实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提出的被认为是纯大麻二酚的制剂不应列入各项国际毒品管制公约附表的建议,在《1961 年公约》附表一中大麻和大麻脂条目下添加一条脚注,内容为“成分主要为大麻二酚且 δ-9-四氢大麻酚含量不超过 0.2%的制剂不受国际管制”;

(f) 将含有 δ-9-四氢大麻酚(屈大麻酚)的制剂,即化学合成的制剂,或者作为药物制剂与另外一种或多种成分混合而成的大麻制剂,其制备方式使 δ-9-四氢大麻酚(屈大麻酚)无法通过既有手段还原,或还原产量不会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加入《1961 年公约》附表三。

联合国推迟表决,暂不放开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锅?

WHO建议更改的对象包括:大麻与大麻脂,屈大麻酚及其立体异构体(δ-9-四氢大麻酚),大麻浸膏和大麻酊,纯大麻二酚的制剂。

概括说来就是,WHO建议将大麻及其相关的几个物质分别从《1961年公约》的几个附表中删除,而不仅仅是把大麻二酚(CBD)删除。

《1961年公约》一共有四个附表,所列物质的定性及轻重程度各有不同。

联合国推迟表决,暂不放开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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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推迟表决,暂不放开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锅?

Dots查阅了《1961年公约》附表全文,发现大麻和大麻脂的确列示在附表一和附表四中,大麻浸膏和酊出现在附表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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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和附表四都属于性质比较重,各国监管比较严,各国法律对它们的定性也不尽相同。

因此而WHO建议把大麻浸膏和大麻酊、大麻和大麻树脂分别从附表一、附表四中删除,可能有些国家觉得暂时还不能删,即使要删也需要更多谨慎论证。

以中国为例。中国将大麻列为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并通过《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制。《刑法》第357条中规定,大麻和大麻树脂、大麻浸膏和大麻酊(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and Extracts and Tinctures of Cannabis)、以及四氢大麻酚(THC)

都是毒品。

这样的监管程度显然与世卫组织的建议相距甚远。

联合国推迟表决,暂不放开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锅?

总而言之,世卫组织这次向联合国麻委会建议的更改、删除对象有些确实值得商榷。日本、美国、德国、俄罗斯等麻委会成员国认为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审查世卫组织的建议,因而推迟表决,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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