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拍攝黨政機關或國企高管“違法違紀”畫面後敲詐,選擇目標是:“開好車、40歲出頭”官員模樣的人

跟蹤拍攝黨政機關或國企高管“違法違紀”畫面後敲詐,選擇目標是:“開好車、40歲出頭”官員模樣的人

圖為庭審現場。

法治週末記者 劉希平

在官員的私家車中裝上定位儀,然後尾隨跟拍,再利用拍攝到官員“違法違紀”照片或者視頻,對官員實施要挾並敲詐錢財。

這樣一條想迅速“發財”的計劃,出自李某、王某慧、劉某良、陽某輝等4人之手。

3月19日上午,李某、王某慧、劉某良、陽某輝等4名被告人,站上了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被告人席。檢方指控,上述四人均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李某還被控涉嫌詐騙罪。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院長譚劍輝、刑庭庭長趙靜、人民陪審員李傑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

那麼,李某等四人緣何會想起這一“發財”歪招呢?隨著此案的一審開庭審判,案情也慢慢地浮出了水面。

網上購買定位儀定位官員車輛

身穿一件黑色上衣,臉上戴著一副黑框眼鏡。被告人李某在法警的押解下,站上了被告人席。從候審室進入法庭時,他用手推了推眼鏡,同時目光迅速地掃了一眼旁聽人席,似乎在尋找自己的親人。

現年34歲的李某,系湖南省雙峰縣走馬街鎮界坪村人。雖然有著本科文化水平,但他卻一直無正常職業。

2017年下半年,無所事事的李某整天想著迅速“發家致富”的計劃,而在他看來,敲詐一些有“違法違紀”行為官員或者公職人員的錢財,這樣“來錢最快”。

現年32歲的王某慧也是雙峰縣走馬街鎮人,她從某公司辭職之後,便與李某走在了一起,兩人發展成了男女朋友關係。之後,她便跟著李某在長沙“混日子”。

2017年11月,在一番計劃後,李某糾集女友王某慧,以及好友劉某良、陽某輝等人開始行動了。為了方便一起實施“偷拍”計劃,他們共同在長沙租了一套兩室兩廳的房子,並住在了一起。

偷拍官員,需要掌握官員平時的生活軌跡,為了方便跟蹤,他們想到了在官員車上安裝定位儀,然後尾隨跟蹤拍攝照片或視頻。於是,他們從網上以每套300元左右的價格,購買了幾套定位儀。同時,他們還備齊了手機、相機等拍照工具,並開始在長沙作案。

到底是誰在網上購買的定位儀?被告人李某和其女友王某慧在法庭上各執一詞。

李某稱,他不懂得網上購物,他是將錢給了其女友,然後由其女友王某慧在網上買來的定位儀;但王某慧對李某這一說法予以了否認,並稱是李某利用她的網上購物賬號,自己在網上購買了定位儀。

官員等公職人員為主要跟蹤目標

那麼,這個意圖實施敲詐勒索的團伙又是如何選擇作案目標的呢?被告人陽某輝向法庭作了交待。

陽某輝稱,每到下班時,他們就會到一些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等單位門口進行蹲點守候,選擇跟蹤目標。他們選擇的跟蹤目標也有針對性,一般選擇開好車、年齡40歲到50歲左右,像單位領導模樣的人進行跟蹤拍攝。

“我們先對目標進行跟蹤,等到了小區地下停車庫,再伺機給跟蹤對象的車輛裝上定位儀。”陽某輝說,對跟蹤幾次後發現沒有“違法違紀”的官員,他們就會放棄,另外尋找目標。

陽某輝透露,李某曾向他許諾,敲詐得來的錢財,他可以分得20%。

2017年12月,李某等人在地處天心區芙蓉南路附近的一家大型國有企業門口進行蹲點,他們發現一臺牌號為789結尾的豐田車經常在這家企業出入。於是,他們把目標瞄準了這臺車,並偷偷地在這臺車上裝上了定位儀,非法收集被害人吳某的行蹤軌跡信息。之後,他們又在一臺牌號為777結尾的奧迪車上裝上了定位儀,非法收集被害人陳某的行蹤軌跡信息。

2018年2月,劉某良等人又在湖南省某廳級單位進行蹲點,並在一臺牌號為68N的別克車上裝上定位儀,非法收集被害人周某的行蹤軌跡信息。

王某慧交待,有時陽某輝等人在裝定位儀時,她就負責“望風放哨”。

各類信息折算達標就追訴

2018年3月14日,陽某輝和劉某良在某國有企業地下停車場欲更換沒電的定位裝置時,被保安發現。陽某輝被公安民警抓獲,劉某良逃離現場。2018年3月17日,李某、王某慧被抓獲。兩天後,劉某良也被抓獲歸案。

天心區檢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李某糾集陽某輝、王某慧、劉某良等人,由李某提供作案用的定位裝置、手機、照相機,李某、劉某良、陽某慧負責安裝定位裝置,通過在被害人車底裝定位裝置的方式,收集被害人的行蹤軌跡,跟蹤被害人並通過拍照、錄像的方式記錄被害人的隱私,欲以被害人的隱私為威脅勒索錢財,四人非法收集三名被害人行蹤軌跡信息共計173條。

天心區檢察院認為,李某等四人非法獲取他人行蹤軌跡信息,情節嚴重,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李某還被指控涉嫌在重慶實施了一起詐騙案。

因為案情複雜,在經過一天的庭審後,合議庭決定擇日繼續開庭審理。

據法治週末記者瞭解,2009年2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相關條文作出修改完善,將上述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入罪門檻為“情節嚴重”。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次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進行了細化明確。在信息類型和數量方面,對於一些高度敏感信息,如行蹤信息、財產信息、通話內容等,將入罪標準設定為50條;對於一般敏感信息和其他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別設置了500條、5000條的入罪標準。在違法所得數額方面,超過5000元即可入罪。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法治週末報】創作,獨家發佈在今日頭條,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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